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33號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規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要求,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對稀土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准(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時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屬檔案:稀土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稀土行業準入條件
為有效保護稀土資源和生態環境,推動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規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要求,制定本準入條件。
項目的設立和布局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等要求。
(二)開採稀土礦產資源,應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採計畫進行開採,嚴禁無證、越界開採和使用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採選礦工藝。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得建設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屬於國家限制類投資項目,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經核准後方可建設生產。
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生產規模
混合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20000噸/年(以氧化物計,下同);氟碳鈰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5000噸/年;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500噸/年。禁止開採單一獨居石礦。
使用混合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8000噸/年;使用氟碳鈰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5000噸/年;使用離子型稀土礦的獨立冶煉分離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3000噸/年。
稀土金屬冶煉企業生產規模應不低於2000噸/年(實物量)。
以上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於20%。
(二)工藝及裝備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開發應建有完備的三廢處理設施,專門的廢石場和尾礦庫。
離子型稀土礦開發應採用原地浸礦等適合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工藝,禁止採用堆浸、池浸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後選礦工藝。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不得採用氨皂化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後生產工藝。
稀土金屬冶煉項目,不得採用濕法生產電解用氟化稀土生產工藝、稀土氯化物電解製備金屬工藝。採用氟化物熔鹽電解體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須配有完備的含氟廢水、含氟廢氣處理裝置,含氟廢渣須專門處理,不得隨其他工業廢渣排放。
能源消耗
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項目,應採用先進工藝和裝備,有完善的節能措施,能源消耗須達到《稀土冶煉產品能耗》(XB/T801-93)二級標準,待新的《稀土冶煉加工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出台後按新標準執行。
四、資源綜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採礦損失率和貧化率不得超過10%,一般礦石的選礦回收率達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難選冶稀土礦石選礦回收率達到60%以上,生產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85%以上。
離子型稀土礦採選綜合回收率達到75%以上,生產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以上。
處理混合型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稀土精礦到混合稀土,稀土總收率大於90%,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於95%;處理離子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於92%。
稀土金屬冶煉直收率大於92%。
環境保護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企業應通過環境保護部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列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公告名單。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新(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三同時”、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投產。
(二)污染物排放滿足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安裝線上排放檢測裝置;按要求辦理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三)開採稀土礦產應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據“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對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礦山,應採取相應的輻射防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業一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屬於危險廢物的,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含釷、鈾等放射性廢渣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要求,嚴格進行管理。
(五)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按規定製定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產品質量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法》,應當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會責任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稀土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需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投入生產運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應嚴格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危害評價制度,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措施驗收或備案制度。
(二)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並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過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14585-93)、《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稀土生產場所中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39-2002)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套建設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
(四)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項目設計要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1-2006)執行,消防驗收手續齊全。生產過程要嚴格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五)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項目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準入條件基本要求的項目,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核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對礦山開發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予審批,環保部門不予批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審查部門不予通過節能審查,工商部門不予註冊,稅務部門不予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二)未達到上述準入條件的現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應根據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淘汰落後、兼併重組與技術改造相結合等方式,儘快達到本準入條件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必須建立生產和銷售台帳,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報送報表。
(四)各級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稀土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稀土生產企業進行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名單。
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所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有關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了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2年7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