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又譯《威坦哲條約》,是1840年時英國王室與毛利人之間簽署的一項協定。它在紐西蘭建立了英國法律體系。同時,也確認了毛利人其土地和文化的擁有權。該條約被公認為紐西蘭的建國文獻。該條約仍為現行檔案。由於該條約於1840年2月6日在紐西蘭北島北端島嶼灣的懷唐伊鎮簽訂,故名。1839年7月,英國委派海軍官員W·霍布森任紐西蘭副總督。1840年2月5日在懷唐伊召開紐西蘭北部毛利人部落酋長會議,宣布條約草案,6日與毛利族酋長簽訂此條約。
《懷唐伊條約》的主要內容為:
1、毛利人各酋長讓出其領土主權,凡島上出生者,均受英國法律管轄。
2、保證紐西蘭各部落酋長的土地、森林、漁場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如出售土地,應優先出售給英國女王。
3、許諾毛利人可得到英國女王的保護,並可享有“英國國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特權”。
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紐西蘭成為英國的領地,並定奧克蘭為首府。
背景
1642年的時候,荷蘭航海家阿貝爾·揚松·塔斯曼沒有上岸,也沒有意願要把紐西蘭變成荷蘭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國船長詹姆斯·庫克“發現”這塊地的時候,毛利人已經居住將近一千年了。按照他們英國的原住民頭銜的教條(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個國家的本地人有權力可以運用擁有權。從1800年後,許多澳洲,歐洲的捕鯨魚,捕海狗的人,商人,傳教士等人開始定期地來到紐西蘭海岸,利用這土地的資源。到了1838年,就已經有兩千位歐洲人居住在紐西蘭了。這時候犯罪跟賣淫的比率也漸漸地增加,對各位白人跟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脅。同時,法國和美國因為經濟貿易上的原因,也開始對紐西蘭有興趣了。特別是法國想篡奪英國,把紐西蘭變成他的殖民地。
因為有失實施法律的現象和法國的威脅,1832-1839年間英國政府決定委派詹姆斯·巴斯比 (James Busby) 去保護英國在紐西蘭的經濟利益。雖然他的權利有限(毛利人稱他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績是把許多紐西蘭北島的毛利族聯合在一起然後成立了“紐西蘭聯邦的聯合部落族長”(Confederation of the 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這時因為毛利人怕法國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們寫了一個請願,要求受英國女王的王室保護。英國必需要在紐西蘭實施主權這件事才得以實現。
威廉·霍布森(William Hobson)在1839年時,英國殖民地辦公室委命威廉·霍布森隊長(William Hobson)當任女王階下的紐西蘭領事。霍布森被命令指示去“處理紐西蘭的原住民讓他們認出階下在全部或部分島群的權利”。所以在1840年1月的時候,霍布森就搭船從悉尼到紐西蘭,他就請巴斯比寫出一個協定的草稿,而且也請他作他們的談判。巴斯比就詳盡的創立這條約的英文版。但很顯明的是霍布森和他的隨行員都缺乏先前的條約談判經驗。
經過很小的修改後,霍布森在二月四號就把條約抄本交給一位傳教士,亨利·威廉牧師 (Henry Williams) 去翻譯成毛利語的版本。這個翻譯工作非常困難,因為有很多英文字都沒有相等的毛利意思。
到了1840年2月6日的這一天,有45位毛利領袖族長跟英國政府在懷唐伊(Waitangi)這個地方簽訂了條約。後來這個條約循環到全紐西蘭的北島跟南島各個地區。一共有39位毛利族長簽定了這份條約的英文版,而有512位族長簽定了毛利語的版本。
內容
前言
大英帝國的維多利亞女王擔心和情願保護紐西蘭本地的各位毛利族與首領者的掌權、財產,而且必需讓他們能夠享受安全、和平及穩定的生活,因為許多人已經不斷的從英國,澳洲,歐洲等地方移民來這裡住了。
所以我覺得必須要任命一位授權的職員者來對待紐西蘭的原住民,叫他們承認陛下(英國女王)在這裡全部或部分的統治權。
所以陛下很希望建立一個固定形狀的平民政府,可以建立必要的律法制度,同時避免可怕的後果。王后的大臣們很滿意地授權派我--威廉·霍布森隊長去邀請各位聯邦獨立的紐西蘭毛利首領們來同意這幾章條約和條件:
第一章
紐西蘭聯合部落的長官和其他還未參加聯合部落獨立領袖,必須要完全與毫無保留地讓給英國王后他們所有的統治權、民權及相關權力,就是這所謂“聯邦的獨立領袖長官”據認為擁有的統治主權。
第二章
英國女王陛下證實與保證各位紐西蘭的首領與部落和他們個別家庭及單獨人中,專有的和無打擾的繼續擁有他們的土地,漁場與森林地產及別的意願保留的固有財產。但是這聯合部落長官和獨立的領袖必須讓步給她階下,他們全部土地專有的先占掌權,所以業主能夠疏遠的處理,可以用同等的價錢賣給移居者等人。
第三章
關於報酬與考慮,英國女王給予所有紐西蘭居民所有英國臣民的民權跟特權——簽名者:威廉·霍布森,省長陸軍中尉。
所以我們,紐西蘭聯合部落長官的聯邦們,聚集在懷唐伊的代表大會,和我們獨立部落的首領在紐西蘭各個領土地區,能完全明白這必然結果的條約條款,接受與進入這條約的精神和意義,請各位將名字簽在這紙上規定的地方。
簽定
簽定《懷唐伊條約》時的場景(繪畫)懷唐伊條約擬定出來並經翻譯之後,又經過了一整天的辯論,才於1840年2月6日在島嶼灣(Bay of Islands)的懷唐伊鎮正式簽署。當日,北島的43位酋長簽署了這份條約。在隨後的8個月之內,各地先後有500多位酋長在該條約上籤字。
簽署條約的地方和建築物至今仍保存完好。“懷唐伊歷史保護區” 現已經成為一個旅遊勝地,那裡有一座大型的毛利會堂、一座殖民時期的教堂、一根有歷史紀念意義的旗桿和一艘長長的毛利戰船(waka taua)。
解釋問題
大英帝國與其殖民地當年簽署的大多數條約和協定多已被人們遺忘。但《懷唐伊條約》至今仍在紐西蘭法律和社會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許多人都認為它是紐西蘭的建國文獻。儘管如此,自簽署之日起,對該條約的解釋卻一直存在著許多問題。
該條約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個條款。但由於該條約的制訂人員和翻譯人員缺乏法律經驗,因此,條約的毛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在解釋上存在著重大出入。
第1條論述的是統治權(Sovereignty)。英文版本說毛利人同意交出自己的主權或統治權(kawanatanga),交給英國王室。雖然英文版本中註明將權力完全移交給英國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卻暗示毛利人與王室分享權力。
第2條涉及的是酋長地位(tino rangatiratanga)問題。毛利文版中許諾給毛利人更多的權力,允許他們擁有現有的寶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說允許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漁場和其他物產。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這個詞則暗示著對語言和文化等內容的擁有權和保護權。
第3條許諾毛利人享有大英帝國臣民相同的權利,同時,其傳統和風俗權利也應得到保護。
懷唐伊法庭
雖然《懷唐伊條約》被認為是紐西蘭的“建國文獻”,但其賦予毛利人的許多權利都被忽略。儘管受到該條約的保護,毛利人卻在19世紀和20世紀失去了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是如何失去的?這是人們常常質疑的問題,也是引起毛利人不斷抗議的原因。
紐西蘭政府於1975年成立了懷唐伊調解庭(Waitangi Tribunal)以向世人昭示應該尊重該條約的效力。自那時起,懷唐伊調解庭已經受理了許多毛利部落(Maori iwi)向政府提出的權利訴求案件。在許多案例中,政府通常都被判決以金錢或土地的形式向毛利人做出賠償。在最近10年中,紐西蘭政府與毛利部落,其中包括懷卡托(Waikato)的泰努伊部落(Tainui)和南島的納塔胡部落(Ngai Tahu),都達成了重大和解。相當一部分賠償金用在了毛利人的教育和健康服務。
到底哪個版本的《懷唐伊條約》是正確的呢?其實兩者都正確的。因為這兩個版本都經過簽署。懷唐伊調解庭在裁定案件時,必須參照這兩個版本,缺一不可。
影響
條約簽署時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在大量移民對土地需求的壓力下以及英國當局堅持其權威,致使條約的影響力減弱。一些毛利人部落拒絕出售土地,或者在他們的部落土地上拒絕接受英國法律,因此觸發了1860年間的紐西蘭戰爭,造成大量土地充公及其它不公正的事件。至1890年間,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紐西蘭土地仍掌握在毛利人手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以非常不利於毛利所有者的條件租借給了歐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