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基本內容
建設工程勘察的基本內容是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勘查和工程地質勘查。勘察任務在於查明工程項目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地層土壤岩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等自然地質條件資料,做出鑑定和綜合評價,為建設項目的選址、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一)工程測量
工程測量包括平面控制測量、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線路
測量和繪圖製圖等項工作,其任務是為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設計和施工提供有關地形地貌的科學依據。
(二)水文地質勘查
一般包括水文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鑽探、抽水
試驗,地下水動態觀測、水文地質參數計算、地下水資源評價和地下水資源保護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其任務在於|考試|大|為建設項目的設計提供有關供水地下水源的詳細資訊。
水文地質勘查通常分為初步勘查和詳細勘查兩個階段。初步勘查階段,應在幾個可能多水的地段,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初步評價地下水資源,進行水源地方案比較。詳細勘查階段,應在你見水源範圍詳細查明水文地質檔案,進一步評價地下水資源,進一步評價地下水資源,提出合理開發方案。如果水文地質條件簡單,勘查工作量不大,或只有一個水源地方案時,兩階段勘查工作可以合併進行。勘查工作的深度和成果,應能滿足各個設計階段的設計要求。
(三)工程地質勘查
工程地質勘查的任務在於為建設項目的選址(選)、設計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質方面的詳細資訊。勘查階段一般分為選址勘查、初步勘查、詳細勘查及施工勘察。選址勘查階段,應對擬選廠址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並未確定建築總平面布置和各主要建|考試|大|築物地基基礎工程方案以及對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地質資料,以滿足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查階段,應對建築地質做出工程地質評價,並為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加固與不良地質條件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質資料,以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工程地質勘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按規定編寫勘查報告,繪製各種圖表。
堪察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任務要求和勘查工作概況,場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不良地質現象,地層|考試|大|成長條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岩石和圖的均勻性及允許承載力,地下水的影響,土的最大凍結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工程建設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質問題,供水水源地的水質水量評價,供水方案,水源的污染及發展趨勢,不良地質現象和特殊地質現象的處理和防治等方面的結論意見、建議和措施等。
工程勘察資質分類和分級
2007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0號發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強調: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