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憲章》
正文
保護文物建築及歷史地段的國際原則。全稱《保護文物建築及歷史地段的國際憲章》。1964年 5 月 31日,從事歷史文物建築工作的建築師和技術人員國際會議第二次會議在威尼斯通過的決議,故簡稱“威尼斯憲章”。憲章肯定了歷史文物建築的重要價值和作用,把它看作是人類“共同的遺產”,認為“為子孫後代而妥善地保護它們是我們的責任。我們必須不走樣地把它們的信息傳下去。”憲章分定義、保護、修復、歷史地段、發掘和出版6 部分,共16條,主要內容有:
憲章明確了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個別的建築作品,而且包括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同時要求,必須利用一切科學技術保護與修復文物建築,作為歷史見證物。
憲章規定,保護歷史文物建築,“務必要使它傳之永久”。為社會公益而使用歷史文物建築時,“決不可以變動它的平面布局或裝飾”。保護一座歷史文物建築,同時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任何地方,凡傳統的環境還存在,就必須保護。凡是會改變體形關係和顏色關係的新建、拆除或變動都是決不允許的”。歷史文物建築上的繪畫、雕刻或裝飾只有在因保護需要時才可以取下。
憲章強調修復是一種高度專門化的技術,其目的是完全保護和再現歷史文物建築的審美和價值,它須尊重原始資料和確鑿的文獻,決不能有絲毫臆測。“任何一點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須跟原來的建築外觀明顯地區別開來,並且要看得出是當代的東西。”當必須採用現代的結構和保護技術加固歷史文物建築時,要有充分的科學根據,並要經過實驗。各時代加在一座建築上的東西都要尊重。“補足缺失的部分,必須保持整體的和諧一致,但在同時,又必須使補足的部分跟原來的部分明顯地區別,防止補足部分使原有的藝術和歷史見證失去真實性。”強調不允許添加,除非它們不致於損傷建築物的有關部分、傳統布局、構圖的均衡和傳統環境的關係。
憲章規定必須把歷史文物建築所在的地段當作專門注意的對象,要保護其整體性。
憲章要求發掘必須堅持科學標準。遺址必須保存,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築的面貌和所發現的文物。“預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許把還存在的但已散開的部分重新組合起來。”
憲章強調對歷史文物建築的一切保護、修復和發掘工作都要有準確的記錄,作出有分析有討論的報告,同時配插圖和照片。“記錄和報告應當存在一個公共機構的檔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讀到,最好是公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