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憲章

一、在作出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規劃之前必須進行多學科的研究。 保護規劃的目的應旨在確保歷史城鎮和城區作為一個整體的和諧關係。 三、新的作用和活動應該與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特徵相適應。

憲章名稱

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憲章》,又名《華盛頓憲章》。

憲章信息

發文單位: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
發文時間:1987-10-1
生效日期:1987-10-1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全體大會第八屆會議於1987年10月在華盛頓通過

序言與定義

一、所有城市社區,不論是長期逐漸發展起來的,還是有意創建的,都是歷史上各種各樣的社會的表現。
二、本憲章涉及歷史城區,不論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鎮以及歷史中心或居住區,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環境。除了它們的歷史文獻作用之外,這些地區體現著傳統的城市文化的價值。今天,由於社會到處實行工業化而導致城鎮發展的結果,許多這類地區正面臨著威脅,遭到物理退化、破壞甚至毀滅。
三、面對這種經常導致不可改變的文化、社會甚至經濟損失的惹人注目的狀況,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為歷史城鎮和城區起草一國際憲章,作為“國際古蹟保護與修復憲章”(通常稱之為“威尼斯憲章”)的補充。這個新文本規定了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的原則、目標和方法。它也尋求促進這一地區私人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協調方法,並鼓勵對這些文化財產的保護。這些文化財產無論其等級多低,均構成人類的記憶。
四、正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976年華沙?奈洛比會議“關於歷史地區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以及其它一些檔案所規定的,“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意味著這種城鎮和城區的保護、保存和修復及其發展並和諧地適應現代生活所需的各種步驟。

原則和目標

一、為了更加卓有成效,對歷史城鎮和其它歷史城區的保護應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的完整組成部分,並應當列入各級城市和地區規劃。
二、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歷史城鎮和城區的詩征以及表明這種特徵的一切物質的和精神的組成部分,特別是:
(一)用地段和街道說明的城市的形制;
(二)建築物與綠地和空地的關係;
(三)用規模、大小、風格、建築、材料、色彩以及裝飾說明的建築物的外貌,包括內部的和外部的;
(四)該城鎮和城區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五)長期以來該城鎮和城區所獲得的各種作用。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脅,都將損害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真實性。
三、居民的參與對保護計畫的成功起著重大的作用,應加以鼓勵。歷史城鎮和城區的保護首先涉及它們周圍的居民。
四、歷史城鎮和城區的保護需要認真、謹慎以及系統的方法和學科,必須避免僵化,因為,個別情況會產生特定問題。

方法和手段

一、在作出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規劃之前必須進行多學科的研究。保護規劃必須反映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考古學、歷史學、建築學、工藝學、社會學以及經濟學。保護規劃的主要目標應該明確說明達到上述目標所需的法律、行政和財政手段。保護規劃的目的應旨在確保歷史城鎮和城區作為一個整體的和諧關係。保護規劃應該決定哪些建築物必須保存,哪些在一定條件下應該保存以及哪些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可以拆毀。在進行任何治理之前,應對該地區的現狀作出全面的記錄。保護規劃應得到該歷史地區居民的支持。
二、在採納任何保護規劃之前,應根據本憲章和威尼斯憲章的原則和目的開展必要的保護活動。
三、新的作用和活動應該與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特徵相適應。使這些地區適應現代生活需要認真仔細地安裝或改進公共服務設施。
四、房屋的改進應是保存的基本目標之一。
五、當需要修建新建築物或對現有建築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徵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
六、通過考古調查和適當展出考古發掘物,應使一歷史城鎮和城區的歷史知識得到拓展。
七、歷史城鎮和城區內的交通必須加以控制,必須劃定停車場,以免損壞其歷史建築物及其環境。
八、城市或區域規劃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規定時,這些公路不得穿過歷史城鎮或城區,但應改進接近它們的交通。
九、為了保護這一遺產並為了居民的安全與安居樂業,應保護歷史城鎮免受自然災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不管影響歷史城鎮或城區的災害的性質如何,必須針對有關財產的具體特性採取預防和維修措施。
十、為了鼓勵全體居民參予保護,應為他們制定一項普通信息計畫,從學齡兒童開始。與遺產保護相關的行為亦應得到鼓勵,並應採取有利於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措施。
十一、對一切與保護有關的專業應提供專門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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