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稱】:銀塗金論語酒令籌【材質】:銀器
【年代】:唐代
【尺寸】:籌長20.4厘米,寬1.4厘米,厚0.05厘米。
【文物出土】:1982年1月江蘇丹徒丁卯橋唐代銀器窯藏出土。
【文物現狀】:鎮江博物館藏
【文物級別】:一級文物
文物介紹
唐代銀塗金論語酒令籌,該器出土時置於銀鎏金“論語玉燭”酒令籌筒中,共50枚,形制大小相同,均長方形,切角邊,下端收攏為細柄狀;每枚正面刻行體令辭,字內鎏金,令辭上半段采自《論語》語句,下半段是酒令的具體內容,包括“自飲(酌)”、“伴飲”、“勸飲”、“處(罰)”、“放(皆不飲”、“指定人飲”六種。其中一枚上刻“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觥錄事五分”字樣。按“錄事”為酒宴中的服務執事,“五分”指飲酒的數量,“民”字缺筆,顯系避李世民之諱。唐時宮廷、民間飲酒行令頗成風氣,目的是在宴飲中增添樂趣,充實娛樂生活,溝通賓主間的融洽關係。酒令中的飲酒量分五分(半杯)、七分(大半杯)、十分(一杯)、四十分(四杯)和隨意飲五種。過去,有關唐代飲酒行令方面的實物罕有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