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法》

《反腐敗法》

《反腐敗法》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一號檔案的形式提出,中國反腐敗的權威檔案雖然很多,但主要是廉政建設的黨紀或政規。現在所要做的是將已有的這些檔案進行系統的梳理或整理,提升到法的層面,匯集為一部反腐敗法律。2013年3月,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首次公布反腐立法的時間表。

簡介

:《反腐敗法》 《反腐敗法

《反腐敗法》最早在1999年的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上,時任上海社科院院長的人大代表張仲禮提出了法制反腐觀點,提交了《建議制定國家“反腐敗法”的議案》,至今14年。

許多國家制定了《反腐敗法》或《懲治腐敗法》等法律,而我國只有刑法對貪污、受賄、瀆職等,作了懲治性規定。對革職、降職、開除公職等腐敗行為,“賣官鬻爵”、“弄權敲詐”、“濫用權力”等腐敗現象,或未達到刑罰、處罰範圍,或無懲治性法律規定。

《反腐敗法》定位為基本法律,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基本法律之間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發生衝突時,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優先適用《反腐敗法》。

背景

十五大以來,全國省部級以上機關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達2000多項,《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但當前預防和懲處腐敗的法律體系仍然存在部分法律程式不夠嚴密、立法留有空白等問題。亟需一部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履行公職、預防和懲治腐敗行為的專門的基本法律。制定《反腐敗法》,就是將反腐敗工作轉向“治本”為主的方向,突出預防功能,讓社會各界自覺抵制和消除“潛規則”。

歷史

被稱做“政治之癌”的腐敗,最早出現在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可以追溯到1983年。當年的表述是“絕不能讓‘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自由泛濫”。
1988年,“腐敗”一詞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對官僚主義和違法亂紀等腐敗現象進行實事求是的公開批評和揭露”。
1993年,“反腐敗”一詞進入報告。這一年8月召開的中紀委二次全會,標誌著中國全面反腐的開始。
對比20世紀90年代,2000年後,防腐模式逐漸清晰。200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源頭防腐”的具體措施,“強化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到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了“打防並重”的“16字方針”:“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而且,源頭防腐開始瞄準權力制約,首次提出了“特別要解決權力過分集中和缺乏制約的問題”。
“法治政府”是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的新詞,報告首次明確對權力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不健全”,因此“創造條件讓人民更有效地監督政府”。
2013年“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在“創造條件”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堅持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提案歷程

早在1999年的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上,時任上海社科院院長的人大代表張仲禮提出了法制反腐觀點,提交了《建議制定國家“反腐敗法”的議案》。這份全國人大史上第一份建議制定《反腐敗法》的議案,被確定為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的“一號議案”。

2012年後,全國人大代表宋清渭再提制定《反腐敗法》。

2005年、2010年,全國人民代表周洪宇、周曉光,也分別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議。

2012年“兩會”上,徐安等30多名江蘇團人大代表提交《制定反腐敗法,對公職人員廉潔作出硬性規定》議案。
2013年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張兆安提出的“割韭菜”(反腐敗不能像割韭菜,割掉一茬又長一茬,關鍵在於除掉根、鏟掉土)觀點,立即得到代表委員們的認同。

2013年3月9日,在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解讀“未來5年的立法規劃”時,提到“完善反腐敗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今後5年的立法重點。

專家觀點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認為,借鑑世界各國反腐敗法律當中的成功經驗,將來的《反腐敗法》應該具有這樣一些制度內容:第一,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第二,接受禮品、接受饋贈的最高限;第三,官員禁止從事第二職業的規定;第四,官員離任以後禁入領域的規定;第五,親屬迴避規定;第六,反腐敗的權威機構及其相互關係。至於幹部每年一度的考核制度、重大事項匯報制度和黨政幹部的問責制度及其復出的嚴格規定可以進入黨規,如《黨員幹部道德準則》。

各國情況

英國

英國的第一部專門反腐敗法是《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1889年制定。該法嚴格禁止公共機構成員的主動或被動的賄賂行為。依據該法,任何行使公共職能或法定職能的機構均被認定為公共機構,公共機構的任何人員被嚴格禁止在與公共機構有關的任何交往過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也嚴格禁止他們在此類事務中承諾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對上述公共機構成員的腐敗行為,該法還規定了嚴厲的懲罰:對犯有此類行為的公務人員可以處以6至7個月的監禁,還可加上不設上限的罰款;有的還可能被解除公職,並從犯罪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第二次再犯類似罪行,則永遠不得擔任任何公共職務。從犯罪之日起5年內剝奪其在議會和其他任何公共機構選舉中的選舉和投票權、剝奪獲得養老金的權利,等等。

1906年,英國在修訂《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的基礎上,頒布了《防止腐敗法》,將禁止公共機構成員賄賂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公共機構本身。1916年,英國又對《防止腐敗法》作修訂,進一步將適用範圍擴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機構。2003年3月,英國政府又頒布了新的《反腐敗法》,將1999年經合組織簽訂的“關於公共官員受賄的協定”納入了國內法,同時規定該法的域外效力,又將禁止公共機構人員賄賂行為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涉及外國人的賄賂案件,即在境外的英國公民和公司的賄賂行為。按照新法的規定,“英國公民或根據英國任何一個地區的法律註冊設立的機構在英國以外的國家或領土上發生的賄賂行為”都要受反腐敗法的約束。2003年7月,根據一些批評和建議,英國政府對反腐敗法又進行新的起草工作。

新加坡

新加坡議會於1960年通過了一部強有力的反貪法律——《防止貪污法》,隨後又陸續出台了《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公務員懲戒規則》等。國會立法規定,任何人,不論其身份、地位和官職多高,一旦觸犯法律,一樣被告上法庭、定罪判刑。40多年來,藉助廉政建設,新加坡執政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大大提高,新加坡也被稱為“亞洲最廉潔的國家之一”。

新加坡的專門反腐敗立法,主要指《防止貪污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和《公務員懲戒規則》。

美國

美國是西方國家中較早制定法律防範和懲處公職人員腐敗犯罪的國家之一。1883年,美國就頒布了《文官制度法》。192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貪污對策聯邦法》,這部法律的重點是預防公職人員腐敗犯罪。1978年頒布的《政府行為道德法》(1989年修訂為《道德改革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及其配偶的財務狀況,以後還須按月申報”。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準則》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職做交易;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職,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遊說活動,違者將受到刑事處分。此外,美國《廉政法》還規定,政府有關官員必須填寫財產和收入申報單,逾期不報將被司法機構起訴。申報單由廉政署審查,一旦發現有違法收入,立即處理。申報單可供新聞機構和公眾查閱。

美國的專門反腐敗法主要包括:《文官制度改革法》,這是在對其前身《文官制度法》進行修訂的基礎上頒布的。《文官制度法》確立的最重要原則是“運用公開的競爭性的考試來檢驗公職申請人的資格,擇優錄取”。該法還授權總統成立一個道德委員會來為聯邦訂立任命雇員的程式規則。《文官制度改革法》又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它要求政府雇員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不得參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內的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

《聯邦貪污對策法》,也被稱為《聯邦反貪污實踐法》,這是一部旨在通過減少公職人員違法募集競選資金而預防腐敗犯罪的重要法律。該法懲處的重點是選舉中的間接貪污行為,對向國會初選和大選的捐款作了限制。這部法律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綜合抑制競選財政的制度,減少了富人控制競選的機會。

《政府道德法》和《道德改革法》是兩部關於從政道德準則的法律。《政府道德法》的最重要內容是確立起了一個新的所謂“旋轉門”限制,即GS—17級以上的雇員要遵守一年的冷卻期,禁止他們以私人的名義同其服務過的政府部門簽訂契約,禁止他們在離開政府一年內為任何事務遊說其前機構。該法還規定建立獨立檢察官制度,加強對聯邦道德的管理;規定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的高級官員要申報財產。

《道德改革法》的主要目的是統一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門的道德標準,將包括建立獨立檢察官、限制外來收入內容的道德標準擴大適用到國會,對政府三部門實行統一的禮品和旅行補貼原則,實行新的有關在政府中退職後的遊說限制。

《涉外反行賄法案》,又稱《反海外腐敗法》。該法對違法向外國公務人員行賄行為的主體、行為表現及其處罰作了規定。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涉外反腐敗法的國家。《涉外反行賄法案》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關於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另一部分是關於禁止對外國公務人員行賄的規定。

德國

德國也有《反腐敗法》。1993年德國各聯邦州成立了反腐敗工作機構——腐敗案件清理中心。這個機構是德國檢察院的一個部門,隸屬於德國法務部。如德國布蘭登堡州反腐敗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國家級主檢控官、40名檢控官,其職能是受理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案件的舉報、轉辦、偵查與起訴。

法國

法國政府在《反腐敗法》的框架下,成立了跨部門的預防貪污腐敗中心。該中心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預防為主,剷除犯罪禍根”。該中心由高級法官及內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稅務部門的專家組成,定期對國家機關、公私企業的監督人員進行培訓,對容易產生腐敗的國家金融和經濟等“高危部門”加強監控。

韓國

韓國製定了一系列專門反腐敗法,主要包括《腐敗防止法》、《反腐敗法》、《公職人員倫理法》和《關於公務員犯罪的沒收特例法》等。

《腐敗防止法》對腐敗作了定義,對舉報、懲罰腐敗行為、設立國民監察請願制度、擴大財產登記和公開對象的範圍、加強審查事項、設定沒收不當財產的機構、實施持續高強度的監察活動、發動市民進行行政評價和召開聽證會等問題作了規定。該法的主要價值在於預防腐敗的發生。

《反腐敗法》主要包括了對舉報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的保護;無腐敗的政府支出及採購保障;成立和管理反腐敗組織;加強公民監督和參與反腐敗運動;加大對有腐敗行為的人員的懲罰;公務員行為準則;與公民組織反腐敗合作;通過教育和宣傳提升公民反腐敗意識;建立和管理反腐敗的舉報和信息提供中心等內容。

《公職人員倫理法》的主要目的是確立公職人員的倫理觀,主要涉及公職人員的行動綱領及財產申報和公開等內容。1993年6月,金泳三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公職人員倫理法[修正案]》,主要內容是公開高級公務員的財產和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公開義務化,從而在制度上保障了財產公開的實效性。

《關於公務員犯罪的沒收特例法》的目的“在於徹底追查、追回特定公務員犯罪者通過其犯罪行為取得的不法收益”。該法對沒收的範圍及要件的特例、沒收程式、第三人參加程式的特例、保全程式等作了規定。此法的制定從實體上和程式上為沒收公務員犯罪的不法所得提供了法律根據。

越南

2012年11月23日,越南國會以94.98%的贊成票通過了越南《反貪污腐敗法(修正案)》,該法案要求公開越南高級官員個人財產申報表。同時該法案宣布廢除了之前的由總理擔任反貪污腐敗工作指導小組主任的規定。

《反貪污腐敗法(修正案)》除明確規定了越南的領導幹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將個人財產申報清單在本人所在機關、組織或單位公布外,同時規定,越南國會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代表候選人的個人財產申報清單也須在選民代表會議上公布。但法案同時也指出,由於考慮到目前國家的監督能力以及使法案的執行力更強,在法案中並沒有規定領導的父母、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進行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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