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檢察官的誕生
獨立檢察官是美國負責對國家高級行政官員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的官員。這一職位出現於1973年對尼克森總統“水門事件”的調查之後,初衷是為了排除政治干擾,更有效地反對政治腐敗。由於法務部長由總統任命,而當時尼克森總統本人以及他的許多高級官員包括法務部長在事件中都成了嫌疑對象,參議院表示不信任行政部門的自我調查,於是美國國會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獨立於法務部的、享有特權的法律界人士或法學家出任檢察官,對整個事件進行重新調查。
“水門事件”導致尼克森總統黯然下台,也使獨立於行政、檢察系統之外的特別檢察官名噪一時。“水門事件”同時也提醒美國民眾和國會,有必要對總統的權力採取司法手段進行控制和監督。水門事件後,1978年美國國會先後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和《獨立檢察官法》,將獨立檢察官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此後,美國國會每五年都要重新審議《獨立檢察官法》並決定是否繼續延用。這項法律先後於1982年和1987年經過修訂後,由國會重新通過,但在1992年至1994年曾一度失效,最終於1999年6月30日再次到期,後未獲延期。
獨立檢察官如何執法
為了保證獨立檢察官的獨立性,獨立檢察官的人選只能限於那些不屬於現行檢察系統的法律界人士或法學家。法律還規定獨立檢察官具有特別的組織人事權、調查權、傳訊權、向國會匯報和提供彈劾案案情以及特別訴訟權。如果不是由於存在極其嚴重的不正當行為、身體傷殘、喪失智力或者實際上損害履行獨立檢察官職務的其他情況,獨立檢察官不得被中途免除職務。
簡而言之,就是獨立檢察官既不隸屬於法務部長領導的聯邦檢察系統,也不屬於聯邦法院系統,而是一種為調查國家高級官員犯罪情況而設立的臨時性職務。他有權動用無限財政資源,以無限時間調查案件,直到查明真相為止。
無限權力惹爭議
自“水門事件”以來,美國曾八次啟用獨立檢察官,其中包括調查卡特總統白宮班子領導人喬丹等人使用古柯鹼案,調查卡特總統的白宮預算局長蘭斯、里根總統的勞動部長唐諾和里根總統秘書米斯的涉嫌貪污案,調查“伊朗門事件”,調查柯林頓總統的“白水門事件”和緋聞案等等。
如果沒有《獨立檢察官法》的保護,獨立檢察官就有可能被隨意解職,因此,該法案對握有極大權力的美國總統是一種強有力的約束。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難以被約束的權力,導致這個制度也極具破壞性。獨立檢察官的設立本是為了尋求法律實施的絕對公正和獨立,然而由於法律賦予獨立檢察官近乎無限的權力、財力和時間,導致獨立檢察官在行使自身職責時對社會產生了意想不到的負面影響,而其中一些影響對社會和美國政治造成的危害決不亞於獨立檢察官所受命調查的案件本身。
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用了四年多的時間,耗費了納稅人4000多萬美元來調查柯林頓的白水案和緋聞案,結果非但沒有告倒柯林頓,反而引得美國公眾極其反感和厭惡。
1999年當該法到期時,國會經過長達數月的聽證會後,一致認為該法的實踐已失敗,是“企圖在現行的三權分立制度中強行加入第四權”。這個以維護司法公正名義而誕生的獨立檢察官制度在實行21年後走向了終結。
據報導,在獨立檢察官制度被廢除以後,按照司法程式,它的部分職權將重新落在美國法務部的身上。一旦需要,法務部長將任命一位檢察官對有問題的高官進行調查,而且會制定相應的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