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

簡介

十八大以來,多位省部級官員被查處,彰顯了中央在懲治腐敗問題上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和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紹澤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監察部牽頭,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法律界專家學者,深入調研,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律,在充分總結以往反腐敗的經驗教訓、研究反腐的有關政策和條例的基礎上,將成熟的反腐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著手起草《反腐敗法》草案。

內容

明確三項核心內容。包括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度、公務員職業迴避制度。
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將公務員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財產,置於人民民眾和國家法律制度的監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無處存藏。金融實名制度,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戶時都必須使用實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須使用實名並記錄在案。公務員職業迴避制度,包括:規定公務人員不可同時兼任一個以上的公職,或在公職外還擔任其他職務;禁止公務人員為獲取報酬而從事產生行為衝突或利益不一致的兼職;規定非經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務人員不得參與經商或接受任何僱傭和工作;對公務人員離職後所從事的職業和接受饋贈的行為進行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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