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貪污法

防止貪污法

新加坡《防止貪污法》又稱《規定更奏效地防止貪污的一種法令》,於1960年6月17日頒布,1985年重新修訂,全文共35 《防止貪污法令》融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於一體,對懲治腐敗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如《防止貪污法》規定,對犯有貪污罪的人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要處以罰金或判處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監禁,或並處之。

新加坡《防止貪污法》又稱《規定更奏效地防止貪污的一種法令》,於1960年6月17日頒布,1985年重新修訂,全文共35 條。《防止貪污法令》融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於一體,對懲治腐敗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在《防止貪污法》中,不僅嚴格詳細的規定公務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和權力收受報酬,而且對官員如何處理那些無法推辭掉的禮品做了詳細規定。嚴厲處罰是新加坡反貪污法律的另一個特點。如《防止貪污法》規定,對犯有貪污罪的人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還要處以罰金或判處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監禁,或並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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