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英文版初版於1974年。黃仁宇先生以明實錄、明人奏疏筆記、明代地方志等史料為基礎,充分吸收了中國大陸、台灣以及歐美、日本的研究成果,對十六世紀中國明代的財政與稅收進行了詳盡的分析,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黃仁宇先生是對明代財政政策作了全面說明的第一人,對許多新發現的細節性材料進行了全面的歷史性透視。作者簡介
黃仁宇(1918-2000),生於湖南長沙,1936年入天津南開大學電機工程系就讀。抗日戰爭爆發後,先在長沙《抗日戰報》工作,後來進入國民黨成都中央軍校,1950年退伍。
其後赴美攻讀歷史,獲學士(1954)、碩士(1957)、博士(1964)學位。曾任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副教授(1967)及哈佛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1970)。參與《明代名人傳》及《劍橋中國史》的集體研究工作。
本書目錄
序
致謝
度量衡說明
明代諸帝
明代的兩京十三省圖
第一章財政組織與通行的做法
第一節政府機構
第二節農村組織和稅收基礎
第二章16世紀的現實與主要的財政問題
第一節國家的收入水平與變動因素
第二節土地和人口數據
第三節軍隊的維護
第四節貨幣問題
第三章田賦(一)——稅收結構
第一節稅收結構的複雜性
第二節區域性差異
第三節役及其部分地攤入田賦之中
第四節稅收結構的進一步調整
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
第一節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
第二節影響一般管理的因素
第三節徵收水平
第四節稅收收入的支出
第五節田賦制度的最後分析
第五章鹽的專賣
第一節鹽的專場機構
第二節政府的管理與控制
第三節16世紀的管理周期
第四節國家收入、食鹽價格及其對消費者的影響
第五節專場制度失敗的責任
第六章雜色收入
第一節工商業收入
第二節管理收入
……
第七章財政管理
第八章結語
書名略語
附錄A免納正稅的田土
附錄B1561年浙江淳安縣的常例和額外服務
附錄D《明實錄》所載1581年土地清丈的部分結果
參考文獻
譯者後記
精彩書摘
明代大多數政府機構沿襲唐、宋、元各代之舊,同時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帝國的財政管理也不例外。由監察官員審核財政,設立六部,政府發行紙幣,利用大運河作為南北交流的主幹線,與遊牧部族進行茶馬貿易,實行開中鹽法以充裕邊防,以上這些做法多是效仿前朝。另一方面,統治權力更加集中在皇帝手中,高懸在上。國家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土地,嚴格控制海上貿易,閉關鎖國。
當然,效仿前朝也不是沒有理由。財政問題是唐以後各代王朝所同樣面臨的基本問題。為了維繫帝國的持久,皇帝嚴格而全面地控制著整個國家的財政命脈。然而,帝國地域廣大,各
地差異性很大,加之前近代時期的交通與交流十分不便,不利於實行中央集權的政策,缺乏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歷代王朝皆傾向於沿用前朝的經驗。
明代統治的獨特之處在於其農村經濟觀念,這是16、17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情況所決定的,我們可以稱之為保守性的,這是一個時代錯誤。然而,這種保守性卻是當時這個龐大帝國政
治集中的必然結果。
必須注意到,明朝以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經呈現出巨大的地域差異。在當時的經濟構成中,手工業和對外貿易很少,而且它們也僅僅在一定地區有影響。明代的統治者考慮到發展這些
先進的經濟部門只會擴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反過來會威脅到帝國的政治統一。因此他們更希望各地都保持同一發展水平,至於經濟部門是否落後並不重要。明代的財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這種態度的左右。
這種為了短期的政治目標而犧牲長期的經濟發展在現代歷史學家看來是荒謬可笑的。然而,明代的統治者缺乏遠見,他們不能預見到工業和商業在現代國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歐
小國,政府對工商業的鼓勵迅速地推動了經濟的資本主義化,而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卻無法實現如此迅速而深遠的變化。而且,不像歐洲正在形成的民族國家,也不像日本實力不斷增長的大名藩屬,明代中國從來沒有把自己的周鄰視為競爭對手,所以就要付出落後的代價。在明代統治者自己看來,他們沒有必要修改他們的政策。相反,他們有理由繼續推行傳統的方針,不折不扣地以儒家學說為指導,認為農業是國家的根本。
這個悲劇在於儘管他們提倡簡明與劃一,但是他們的政策是以國家經濟活動保持最低水平為基礎的,所以明代統治者從來也沒有完全實現他們的目標。中國內部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來自於中央的單一控制都是不切實際的,在財政管理方面尤其如此。從農業方面來講,各地的氣候、土壤、地形各異,勞動力情況不同,農作物更是多種多樣,還有市場、土地占有與租佃關係的差異以及整個國家度量衡標準的不統一,朝廷在首都制定法律,很難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宣布一條統一的法律是一回事,但它是怎么貫徹到帝國的每一個角落則是另外一回事,試圖去彌合這種差異是沒有意義的。
按照許多晚明文人的觀點:在王朝早期,帝國的財政政策得到很好的貫徹,而僅僅到了晚期這種管理才變得腐朽。這種看法只說對了一部分。現在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即使在帝國建立初
期,政府的規定就已經被變通執行了,皇帝的詔令打了折扣,官方的數據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了。這不一定是官員不誠實造成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因於這樣一個事實:在落後的情
況下,上層制定的財政方案無法與下層的具體情況相適應,中央集權的願望超出了當時的政府實現這種願望的技術手段。作為其結果,帝國的法律必須進行調整,地方上進行改動與變通成為必要。確實,在王朝後期,這種對規定程式的背離成為一種通行的做法,對法律的普遍濫用則在所難免。
由於財政機構缺乏嚴格性,導致了很多惡果。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員在財政上“拆東牆補西牆”,一個項目的資金與物資短缺則由其他項目來填補。我們所說的明代鹽課實際
上包含了一部分田賦。而明中期以後,田賦與其他收人也混淆不清,無法分開。明朝政府的收入與支出好像一條注入沼澤的河流,它有無數的分叉與會合。
這些複雜性不利於我們的研究工作。明代的制度多數難以準確地分類與定性,它們是不斷變化的。這種改變更多的是導因於外部情況的變化與管理者的操縱與變通,而不是其自身的發展。在本書中,最大的困難是把材料限制在一個主題之下而又不會令人眼花繚亂,產生誤解。所以,我們選擇依靠描述性語言而不是數據表格。在這裡,為了適應材料而對闡述問題的順
序做了一些改動,各章節之主題也插入了互見式引文。當然,這不是寫財政史的理想方法,但這是一種更現實的選擇。
同樣,本章也從多個角度來討論問題。我們可能注意到,有明一代,除洪武朝以外,很少進行過官僚機構改革。在它的二百七十六年中,實物經濟轉變成貨幣經濟,實物稅收和強制徭役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折納白銀,僉兵制逐漸被募兵制所代替。然而,令人驚訝的是,即使到了明朝中期,很少建立起新的財政部門,而被取消的財政部門則更少。做到這一點是可能的,因為政府機構的職能並不總是被法規所固定住,而是更多地依據習慣性做法。此外,管理措施很少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新舊法令同時存在,有些荒唐的條款完全被漠視,有些保存下來的條款根據情況仍然套用於個別的事例。事實上,所有的政府機構都經歷著一種逐步變化的過程,他們的職能也不時進行調整。有時候變化如此平緩以至於當時的人都無法察覺。因此,這一緒篇不僅要討論財政結構的形式,也同樣要討論其變化。
從其他各種資料看稅收水平
當時的一些文人不經意的觀察和地方志中的概要記述有時可以用來評估16世紀的稅收水平。不過,還從來沒有人試圖直接地將稅額作為農田收入的——部分來進行估算。甚至有關每畝
交納全部稅銀的記載都很難發現。16世紀晚期的大部分時間裡是一個稅收重新調整的時代,情況多變,稅收細目瑣碎複雜,甚至一些地方官員也不清楚實際的稅收水平。這類問題只有成
為爭議的中心時才會暴露出來。
我們從許多地區100年左右時間裡的各種記載中選出了如下的10個典型事例。按照通常的究方法是將這些調查的結果列表,但是因為這些資料很少而且零散,所以將他們編成統計表必定會妨礙進一步的研究,此非明智之舉。當然,更系統地排列這些數據是可能的,但是這將會削弱和模糊一些背景情況,而這些背景對於理解問題至關重要。毫無疑問,明代後期的稅收是更深刻理解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個關鍵問題,但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現在還很薄弱,而且這種薄弱還將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在初期研究過程中應該儘可能地利用所有的相關調查資料,這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此分別進行討論。
(a)1543年,湖廣安化縣,每畝民田基本稅糧0.02675石,這一稅額又按每石糧食0.4432658兩白銀進行折納,足以包括所有的附加稅費136。
這裡既沒有提到土地的好壞,也沒有提到“畝”的類別。然而在1623年,當時的湖廣巡按御史對該省所有各個等級的土地進行了估算,得出平均畝產量為谷3石的結論137。最近,一位
日本學者估計明代後期湖廣的平均畝產量為米2石138。安化縣與稻米的主產區相距不遠,16世紀中期其畝產量應該能夠達到米1石。該縣所在的長沙府傳統上是糧食價格比較低的地構139。如果糧食價格是每石0.3兩白銀,按照上面的稅收原則,每畝實際交納為0.01184兩,這就意味著稅收占到農田收入的3.9%。在16世紀初,米的價格進一步下降到每石0.2兩140,這一數字則為5.9%。
(b)1569年,南直隸溧陽縣將田賦分成幾類。每畝折銀從0.04兩到0.0065兩之間不等。這包括所有的耗銀和附加稅,還有攤入田土中的役141。
(j)開納事例
因為管理收入的非道德性質,明朝的資料通常對此諱莫如深。例如出售官銜稱為“開納事例”,字面意思是“根據先例納捐”。實際上,這項非正規的收入比較穩定,在16世紀如果沒有此項收入政府運作幾乎難以維繼。
雖然經常出售官銜,但是從未正式制度化。一般的做法是授予捐獻者名譽頭銜,例如監生或者武官。這樣他就可以得到役的優免,有時這種優免可以擴大到其家中一位以上成員。通常被授予與所購買官銜相當的冠帶,但在正常情況之下他們沒有俸給,沒有實職。當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吏胥不經過考試而獲得提升,平民變成某些部門中不拿薪水的吏書,合格的學生
能夠優先得到任命,停職的官員有時能夠重新起用。所有這些都需要一定數量的費用J12。開納事例由戶部或工部監管,有時吏部也協同管理。這筆收入由省直官員、邊鎮督撫以及各部官
員使用,用於工程建設、救濟災荒以及緊急的軍事補給。到16世紀晚期,它更常用於修建陵寢和宮殿。捐獻通常是現金,有時也有實物捐納,諸如馬匹、磚塊等。數額變動很大。最低的官
銜,20兩就足夠了。從16世紀一些富商的墓志銘中可以看出他們被強迫購買衛所軍官之銜113,其數目很大。徐貞明於1575年記述了監生的頭銜要費銀350兩114。1596年建設壽宮,開納進銀以500兩或1000兩為標準115。
現在沒有開納事例的官方記錄,事實上也不可能公布。但是在官方和私人著述中卻不時地透露出這項收入的水平。1508年開納事例銀為430,000兩1J6,1565年戶部尚書高耀(1560—
1567年在任)報告當年事例銀為510,000兩IJ7。張居正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揭示出從1570年到1580年國家每年由此得銀400,000兩。很明顯,這一收入水平穩定不變,成為國家正常預算的一部分。雖然張居正個人憎惡這種做法,但他強調這項收入也是不可或缺118。每年總計達400,000兩白銀的收入實際上比任何一種工商業的收入都要多。
但是這項收益的代價極高。所謂的生員實際上很少進入學校。他們利用這種官方身份妨礙司法,逃避稅收(參見第三章第一節)。帝國滅亡之前,在一些富裕的縣裡生員多達1000名,地
方管理很大程度上受到他們的束縛119。當時,許多不合格的人購買官職、吏胥職位,這些人充斥地方政府。他們獲得掛名差事,諸如“知印”、“承差”等,通過這些頭銜來獲得違法收入。
(k)僧道度牒
帝國早期,僧道度牒費用並當成國家收入的主要的來源。洪武時期,三年登記一次,每次發放300至500張度牒。永樂時期,每五年給度牒一次,每次多達10,000人。此後,一直到15
世紀中期,間隔被確定為10年120。但是15世紀60年代以後,這一辦法發生了變化,政府常以此作為籌措緊急賑災資金的手段,禮部準備好空白的度牒,分發到各省和各府。購買度牒的費
用通常為銀12兩。這樣登記作為僧道就不必經過例行的宗教考試。1485年,據說僅當年就發放了70,000張度牒121。但是由此得到的收入還不清楚。當政府急需資金時,每張度牒減至七八兩。另一方面,在這一交易中,購買者要付給中間人的錢數高達白銀100兩122。因為他十分渴望獲得僧道地位以豁免徭役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