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價值背景
古史及“四史”特別是馬、班之後,史傳文學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個階段的代表作品,就是六朝正史。繼“四史”而出的六朝正史文學價值產生的史學與文學的背景:
1、東漢末年起,亂世開始,許多重大歷史事件、歷史人物——誘發“記錄興趣”。政治分裂,史官失其守,非史職文人撰史環境自由。唐初史家指出:“史官廢絕久矣。魏、晉以來,其道愈替。南、董之位以祿貴游,政、駿之司罕因才授。...於是屍素之侍,盯衡延閣之上;立言之士;揮翰蓬茨之下。一代之記至數十家,傳說不同,聞見外駁。”(《隋書·經籍志》)宋高似孫說:“靈、憲以來,天下大亂,史官失守。天下之士老於筆削、雋於辭翰者,往往各因聞見,見諸纂修。代不乏才,爭自騁鶩。作者之眾,蓋如此歟!”(《史略》卷五)“家家有史,人人載筆”(高似孫《史略》卷三)。
2、古文史相通,修史作文密切,史傳文學同一般文學特別是散文,發展聯繫相應。六朝“文”“筆”分流,聲律說產生,驕盛,文學學科獨立出來。聲韻雕章績句,為時風。六朝文學開風氣之一,歷史編纂家范曄。范氏《後漢書》影響六朝文學史學。范氏關於聲韻、文筆的理論(見其《獄中與諸甥娃書》),及其草創四六文的寫作實踐(《後漢書》多駢儷語句),對文學史傳文學影響較大。
3、《後漢書》對六朝正史的影響,是在文體風格方面。除《梁書》、《陳書》有所不同外,其餘各史皆深受駢體及褥麗文風的沾染。六朝正史,除直接受到《後漢書》的影響外,對於以《左傳》和《史記》為代表的善於敘事寫人的史傳文學傳統,也有所繼承。
相關資料
記載歷史的書分《正史》和《野史》。正史是介紹正事的,由政府組織編纂的史書一般來說是正史;野史是介紹風流、不為人知的事的,民間寫的叫野史。“別史”是正史的別支,即官定正史以外的史書。其實正史與別史並無性質上和價值上的區別,只是正史是經過命令規定,而別史是未經命令規定而已。“雜史”起源很早,但正式列有雜史這一門,是跟正史正式設立同時期的。所謂雜史是指其體例、內容都不如正史、別史那樣嚴謹完整的史書。它與紀、傳、表、志俱全的正史和關係一代大政的別史都有不同。它是異體雜記,是不受體例拘束的又一種體裁的史書。
正史是由政府部門修訂的歷史,是由勝利者寫的——所記載的都不儘可能是真實的,我國的二十四史都是正史。正史,以帝王傳記為綱領的中國史書。始見於南朝梁阮孝緒《正史削繁》。《隋書·經籍志》將《史記》、《漢書》等。以帝王傳記為綱的紀傳體史書列為正史,居史部書之首位。《明史·藝文志》又以紀傳、編年二體,並稱正史。清乾隆年間的《四庫全書》,確定《史記》至《明史》的24部正統的紀傳體史書為正史(見二十四史),並確定凡不經皇帝批准的不得列入。1921年,北洋軍閥政府又增《新元史》,合稱二十五史。我國史學界一般只把二十四史加後來的清史稿作為正史研究。正史一般是由政府機構編寫的。正史,是官方專人編寫的,事件的連續性完整性都比較高。體裁而言,正史都是“紀傳體史書”。“正史”一名,到唐修《隋書·經籍志》時才正式設立。是歷朝歷代從維護統治者的利益,鞏固封建政權的立場出發,依據規定而著的史書。包括24種紀傳體史書,諸如《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志》等。
野史
私人撰寫的史書。相對於官方所修史書而言,體例不一。最早以野史名書者,為中國唐昭宗時沙仲穆所著《太和野史》10卷。其後作者甚多,以宋、明兩代為最。其內容多為奇聞異事、閭巷風俗、統治者的秘事。除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其他的一般來說都是野史。野史,一般是由民間流傳下來編寫的,其中有一些不可靠性。野史由私人撰寫相對來說野史的隨意性更大,但野史往往能寫出正史不能寫出的一些歷史資料,總的來說正史更能揭示歷史的真相。“野史”是指私人撰述的史書。如《唐·藝文志》所載的《大和野史》,宋鄭樵《通志》所載的龍袞的《江南野史》等。“稗史”也就是小說,如元人仇遠的《稗史》、《漢武帝內傳》等。
“野”有兩層含義
第一,從六朝人士相對立:在野人士作,未經官方審定,非欽定,甚為官禁,非藏於廟堂官廳,傳於野。
第二,從雅與俗、文與野相對立:未經人工過分雕飾的,是原始的史料,有原始性、真實性。
評價
濃厚的修史之風,各種歷史記載的湧現,不僅為六朝正史的編纂者提供了大量可以利用的藍本或半成品,而且在錘鍊史筆,提高記事載言、體情傳意的技巧等方面,為他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古時文與史相通,修史與作文的關係很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