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史文學,即以“二十五史”為代表的“史傳類文學現象”、或正統有歷史記錄的文學。正史,是以帝王傳記為綱領的中國史書。始見於南朝梁阮孝緒《正史削繁》。《隋書·經籍志》將《史記》、《漢書》等以帝王傳記為綱的紀傳體史書列為正史,居史部書之首位。《明史·藝文志》又以紀傳、編年二體,並稱正史。清乾隆年間的《四庫全書》,確定《史記》至《明史》的24部正統的紀傳體史書為正史(見二十四史),並確定凡不經皇帝批准的不得列入。1921年,北洋軍閥政府又增《新元史》,合稱二十五史。
“正史”這個名稱見於《隋書·經籍志》:“世有著述,皆擬班、馬,以為正史。”正史之外的是:野史、外史、別史、雜史、秘史、艷史古籍。在中國古代,“二十四史”被稱為“正史”——是在清代完成的。
正史與文學的關係:
1、歷史學裡頭有文學因素存在,同樣文學中也有歷史事實。 歷史裡頭是有虛構成份,有文學內容的。
2、文學中有歷史:“五四”以前,史料範圍並沒有這么寬泛,對於文學與史學的關係也沒有那么清楚,因此有些文獻到底屬於文學還是史學,甚至一兩千年來都沒有一致的看法。文學與史學之間的文獻,至於純粹的文學作品,當然也能發掘史料。
3、歷史中的文學意義:歷史本身是不是文學其實並不很重要,重要的是寫歷史必須要有文學的才華。子曰:言之不文,行之不遠。狹義的歷史學只是歷史編纂學,更極端則是將史料學等同於歷史學。最早提到史與文的關係的,似乎也還是孔子的話:“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太過文學化了,史就會失去真實性。與歷史裡頭必須有文學相類似的是,文學也需要歷史。
4、史與文的關係:劉知幾認為“夫國史之美備以敘事為主。而敘事之工者,以簡要為主”宋代鄭樵《通志序》中說:“史冊以詳文該事,善惡已彰,無待美刺。讀蕭、曹之行事,豈不知其忠良?見莽、卓之所為,豈不知其凶逆?”。
5、文學與歷史的互文性:文學作品只是對這個真實而具體的歷史的一種反映。歷史是第一性的,文學作品是第二性的。歷史作為一種客觀的真實而決定了文學的存在和文學的內容。
“三史”:指《史記》、《漢書》和東漢劉珍等寫的《東觀漢記》後漢書》出現後,取代了《東觀漢記》,列為“三史”之一。
“前四史”:“三史”加上《三國志》,稱為“前四史”。
“十史”:是記載三國、晉朝、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朝十個王朝的史書的合稱。
“十三代史”:包括了《史記》、《漢書》、《後漢書》和“十史”。
“十七史”:宋代,在“十三史”的基礎上,加入《南史》、《北史》、《新唐書》、《新五代史》,形成了“十七史”。
“二十一史”:明代又增以《宋史》、《遼史》、《金史》、《元史》,合稱“二十一史”。
“二十三史”:清朝乾隆初年,刊行《明史》,加先前各史,總名“二十二史”。後來又增加了《舊唐書》,成為“二十三史”。
“二十四史”:當乾隆皇帝欽定“二十四史”以後,“正史”一稱就被“二十四史”所專有,取得了“正統”史書的地位。
“二十五史”:1921年,中華民國總統徐世昌下令將《新元史》列入正史,與“二十四史”合稱為“二十五史”。
“二十六史”:有人不將新元史列入,改將《清史稿》列為二十五史之一。或者,將兩書都列入正史,就形成了後世通常所說的“二十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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