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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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是國際商會在信用證領域編纂的國際慣例,ISBP不僅是各國銀行、進出口公司信用證業務單據處理人員在工作中的必備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機構、律師在處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的重要依據,它的生效在各國的金融界、企業界、法律界產生重大影響。

概述

ISBP包括引言及200個條文,它不僅規定了信用證單據製作和審核所應該遵循的一般原則,而且對跟單信用證的常見條款和單據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ISBPISBP

ISBP引言主要對ISBP的產生、作用、範圍等問題作了說明。ISBP的200個條文共分為11部分,包括先期問題、一般原則、匯票與到期日的計算、發票、海洋/海運提單(港到港運輸)、租船契約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空運單據、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原產地證明。ISBP較UCP500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例如原產地證明、縮略語、未定義的用語、語言、數學計算、拼寫錯誤及/或列印錯誤、多頁單據的附屬檔案或附文、嘜頭等

ISBP提供了一套審核適用UCP500的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的國際慣例,它對於各國正確理解和使用UCP500、統一和規範各國信用證審單實務、減少拒付爭議的發生具有重要的意義

ISBP是銀行、進出口商、律師、法官和仲裁員在使用UCP500處理信用證實務和解決爭端時的重要依據,對各國國際業務從業人員正確理解和使用UCP500,統一和規範信用證單據的審核實務、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具有重要意義,也是UCP600定立的重要標準。

制定背景

信用證業務的全部內容就是處理單據

ISBPISBP培訓
正確審核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是信用證業務順利進行的關鍵。信用證業務最主要的依據——UCP500在第13條規定,銀行應依據“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核單據。但是UCP500並沒有明確指出何為“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由於沒有統一的國際標準和各國對UCP500的理解的不統一,信用證在第一次交單時被認為存在不符點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來已達到60%-70%,不僅引發大量爭議,也嚴重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因此,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2000年5月成立了一個專門工作組對世界主要國家審單慣例加以統一編纂和解釋。專門工作組以美國國際金融服務協會制訂的慣例為基礎,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個國家的銀行審單標準、結合國際商會彙編出版的近300份意見並邀請了13個國家的貿易融資業務專家和法律專家於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並向全世界的銀行徵詢意見。2003年1月,ISBP作為國際商會第645號出版物正式出版。

ISBP包括引言及200個條文,它不僅規定了信用證單據製作和審核所應該遵循的一般原則,而且對跟單信用證的常見條款和單據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ISBP引言主要對ISBP的產生、作用、範圍等問題作了說明。ISBP的200個條文共分為11部分,包括先期問題、一般原則、匯票與到期日的計算、發票、海洋/海運提單(港到港運輸)、租船契約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空運單據、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原產地證明。ISBP較UCP500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例如原產地證明、縮略語、未定義的用語、語言、數學計算、拼寫錯誤及/或列印錯誤、多頁單據的附屬檔案或附文、嘜頭等。

申請和開立

ISBP不僅規定了信用證單據製作和審核所應該遵循的一般原則,而且對跟單信用證的常見條款和單據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ISBP信用證的申請和開立:

ISBP信用證

1、信用證獨立於基礎交易,即使信用證對該基礎交易作了明確的援引。但是,為避免在審單時發生不必要的費用、延誤和爭議,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應當考慮清楚要求任何單據、單據由誰出具和提交單據的期限。

2、開證申請人承擔其有關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明確所導致的風險。除非另有明確規定,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申請即意味著授權開證行以必要或適當的方式補充或細化信用證的條款,以使信用證得以使用。

3、開證申請人應當知道,UCP600的許多條文,諸如第3條、第14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8條(i)款、第30條和第31條,對信用證條款的含義作了特別規定,可能導致出乎當事人預想的結果,除非開證申請人對些條款完全通曉。例如,在多數情況下,要求提交提單而且禁止轉運的信用證必須排除UCP600第20條(c)款的適用,才能使禁止轉運發生效力。

4、信用證不應規定提交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副簽的單據。如果信用證含有此類條款,則受益人必須要求修改信用證,或者遵守該條款並承擔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的風險。

5、如果對基礎交易、開證申請和信用證開立的上述細節加以審慎考慮,在審單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都能得以避免或解決。

到期日計算

ISBP規定了信用證單據製作和審核所應該遵循的一般原則,而且對跟單信用證的常見條款和單據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ISBP引言主要對ISBP的產生、作用、範圍等問題作了說明。ISBP規定票期必須與信用證條款一致。即使信用證沒有明確要求,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也必須註明日期。如果信用證要求上述單據以外的單據註明日期,只要該單據援引了同時提交的其他單據的日期,即滿足信用證的要求(例如,裝運證明可使用“日期同XXX號提單”或類似用語)。雖然要求的證明或聲明在作為單獨單據時宜註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取決於所要求的證明或聲明的種類、所要求的措辭以及證明或聲明中的實際措辭。至於其他單據是否要求註明日期則取決於單據的內容和性質。

任何單據,包括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裝運前檢驗證明註明的日期都可以晚於裝運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一份單據證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例如裝運前檢驗證明),則該單據必須通過標題或內容來表明該事件(例如檢驗)發生在裝運日之前或裝運日當天。要求“檢驗證明”並不表明要求證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任何單據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後出具。載明單據製作日期和稍後的簽署日期的單據應視為在簽署之日出具。

A.如果匯票不是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則必須能夠從匯票自身內容確定到期日。

ISBP裝船運輸

C.如果用提單日後XXX天表示票期,則裝船日應視為提單日,即使裝船日早於或晚於提單簽發日。

D.UCP600第3條提供了對使用“從……起”(from)和“在……之後”(after)來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參考。到期日的計算從單據日期、裝運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說,從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後10日均為3月11日。

E.如果信用證下提交的一套提單顯示不只一個裝船批註,而且需要出具匯票,例如,於提單日後60日或從提單日起60日付款,而提單上有多個裝船批註,且所有裝船批註均顯示貨物是從一個信用證允許的地理區域或地區裝運,則將使用最早的裝船批註日期計算匯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證要求從歐洲港口裝運,提單顯示貨物於8月16日在都柏林裝上A船,於8月18日在鹿特丹裝上B船,則匯票到期日應為在歐洲港口的最早裝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F.如果信用證要求匯票開立成,例如,提單日後60日或從提單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張匯票項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單,則最晚的提單日期將被用來計算匯票的到期日。

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儘管是提單日,但相同原則適用於所有運輸單據。

原產地證明

ISBP規定了原產地證明所應該遵循的一般原則,而且對原產地證明的常見條款和單據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基本要求:

ISBP原產地證明相關培訓

如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明,則提交經過簽署、註明日期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的單據即滿足要求。原產地證明的出具人。原產地證明必須由信用證規定的一方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廠商來出具,則由商會出具的單據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該單據相應地註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廠商。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由誰來出具原產地證明,則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單據都可接受。原產地證明必須在表面上與發票的貨物相關聯。原產地證明中的貨物描述可以使用與信用證規定不相矛盾的貨物統稱,或通過其他援引表明其與要求的單據中的貨物相關聯。

收貨人的信息,如果顯示,則不得與運輸單據中的收貨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運輸單據做成“指示抬頭”、“憑託運人指示”、“憑開證行指示”或“貨發開證行”式抬頭,則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的申請人或信用證中具名的另外一方作為收貨人。如果信用證已經轉讓,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為收貨人也可接受。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受益人或運輸單據上的託運人之外的另外一方為發貨人/出口方。

與UCP500的關係

ISBP就是UCP500第13條所指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它的大部分內容是UCP500沒有直接規定的——它是對UCP500的補充、細化和解釋,而非對UCP500的修訂——正如ISBP引言所說:“本出版物中體現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做法與UCP500本身及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已經做出過的意見和決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沒有修訂UCP500,而是解釋單據處理人員應如何套用UCP中所反映的實務做法。”ISBP之於UCP500,就像血肉之於骨骼,二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ISBP也是國際商會有關信用證諮詢意見的反映和集中。ISBP抽象了國際商會自1994年以來作出的諮詢意見中所代表的審單慣例和這些慣例所體現出來的標準,反映了UCP500自1994年正式施行以來國際商會對它的理解和認識。ISBP可以說是這些意見和各國普遍做法的條文化、規範化。

當事人在信用證上註明適用UCP500或開立SWIFT信用證時,UCP500即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就ISBP而言,國際商會並不建議在信用證中直接予以援引。這是因為UCP500第13條要求信用證業務應當遵守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而ISBP即為該條所指“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本身又是對UCP500的補充,因此,當事人選擇適用UCP500就意味著選擇適用了ISBP,而無須再作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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