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國保監會2009年9與28日訊息稱,為使各級保險監管部門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有明確的原則和依據,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明確禁止行為、嚴肅法律追究,出台《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介紹

《辦法》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開展中介業務應當遵循的各項要求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業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具體要求包括:保險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記載中介業務的業務和財務信息;保險公司應當逐單記載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簽訂的保單的保險費和佣金數額;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業務活動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報告。
二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主要包括: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設定專門崗位對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並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定期核查代理業務;通過委託契約監督保險代理人。
三是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中介業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主要包括:不得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契約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中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險中介套取費用;不得串通保險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等。

司法

此外,《辦法》還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併案查處,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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