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
具體規定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相關分類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契約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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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數量界定
數量界限,該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該司法解釋還就《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作了詳細的界定。集資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契約,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大新特徵
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欺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回響國家產業政策、支持
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契約詐欺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導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犯罪手段
具體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欺犯罪分子欺騙民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民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契約,一步步將民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鏇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民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民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民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民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民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民眾的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民眾信任。
(5)利用網路,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部落格、論壇等網路平台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民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民眾。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主要手段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畫,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畫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釋,在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證券操作,在明確具體的規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再如,1998年10月6日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規定“先改制後發行”規則之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類似股票的“股權卡”方式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同樣涉嫌非法集資。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這是非法集資案件比較常見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債權憑證,承諾到期償付高額回報方式進行集資。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利用發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發布之後,法律規定各種形式的會員證發行一律屬於非法集資,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發布《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會員卡發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式之後,按照該《試行辦法》辦理批准程式的會員卡發行才不屬於非法集資。
4、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建設部《關於不得給一個平方米單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號)規定,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一平方米產權證書的行為,違反我國集資法律規定,屬於非法集資。2001年《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5、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如未按法律規定批准設立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農村救災扶貧儲金會、“標會”等進行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作出了明確審批程式和業務許可範圍等方面的規定。
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契約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如河南百花集團以與社會公眾簽訂“連鎖行銷協定書”形式非法集資,又如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商品房銷售中的返本銷售非法集資。
7、以發行私彩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國務院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規定:“發行彩票的批准權集中在國務院。需發行彩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提前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發行計畫及發行辦法,經人民銀行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規定下屬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一)以有獎銷售為名,變相發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發行與銷售彩票的;(三)在境內發行境外彩票的;(四)以傳銷方式發行彩票的。”
8、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0號)明確禁止企業採取傳銷經營方式,同時明文禁止如下變相傳銷方式:“(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行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路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四)採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國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2月17日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又明確認定了數種變相傳銷行為為非法經營行為。
9、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998年左右部分地區出現以開發“果園”、“莊園”的名義非法集資的現象,如某果園開發公司通過宣傳“只要投入7800元,擁有50年私人果園,33株龍眼樹”進行非法集資,針對上述違法現象,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明文禁止利用土地開發進行非法集資,並規定:“農林開發用地必須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明確規劃要求和轉讓、轉租的限定條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行分割轉讓、轉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農林開發項目信貸管理,嚴禁利用土地開發和土地轉讓名義非法集資的通知》(銀髮〔1999〕254號)也有相關禁止性規定。
以上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明文歸納的若干種非法集資案型。
11、教育儲備金。前一階段,各地民辦學校大量採取教育儲備金的教育收費方式,即要求學生(家庭)一次性繳納一筆大額資金(10~30萬),稱為“教育儲備金”,學校同時承諾學生在校期間毋須再交納其它費用,並且在學生離校時可原數返還所繳“教育儲備金”。隨著番禺、湖南、武漢等地先後爆發巨額教育儲備金無法返還學生家長的案件,各地政府向後出台政策禁止民辦學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儲備金,如廣東省教育廳粵教策(1999)2號檔案等。在此之前,國家教委1991年5月3日發布的《關於堅決制止中國小亂收費的規定》第9條規定:“集資辦學應貫徹自願、量力和民眾受益的原則,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中國小校不得自行向民眾和社會硬性攤派費用,也不得向學生徵收集資費。”《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7條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因此,民辦學校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即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儲備金的,應認定為非法集資。
12、地方政府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權。《預算法》第28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中明確禁止上述非法集資行為。13、以“招商”名義從事非法集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企業以招商等名義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工商企字第272號)規定堅決查處企業借“招商”名義非法集資,並且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規定核定企業經營範圍,不得核定“招商”以及類似的不規範用語。”
非法證券
為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民眾造成的危害,引導民眾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採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准,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諮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准,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欺民眾錢財。
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採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採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准,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准,如果沒獲批准,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倖心理。
託管造林
“託管造林”是近兩三年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後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託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託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已經暴露出一些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並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些“託管造林”公司主要採用了以下幾種欺騙手段:
一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託管造林”模式是回響中央9號檔案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託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後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製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三是誇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託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託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五是宣傳林木採伐不受採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 《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採伐方式等進行採伐。而一些“託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藉口,宣稱當事人想採伐就可以採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六是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轉。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採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採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檔案,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證許可權,在批准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內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回報誘餌
非法集資千變萬化誘餌都是“高額回報”,非法集資犯罪雖經司法機關屢次打擊,但近幾年來發生的此類案件卻不在少數,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勢。記者在跟蹤調查中發現,非法集資類犯罪正呈現出四個特點,亟須引起各方關注和防範。 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資活動名目繁多。以遼寧為例,有種樹、養螞蟻、養鵝、代銷食品的,還有投資港口建設、石油開發和投資啤酒生產線的,這些非法集資活動的共同點都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媒體廣告宣傳,利用親友相互鼓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偽裝性和欺騙性。該類違法犯罪活動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偽裝、欺騙性更強。非法集資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註冊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處心積慮利用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振興形勢,巧妙偽裝、加強炒作。有的還擅自成立有關國家辦公機構,打著科研單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
二是犯罪組織更為嚴密。當前,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與非法傳銷活動方式有融合趨勢,主要策劃者居於幕後,或者在外地遙控指揮,在同一地區或不同地區設立若干分公司,再臨時雇用社會閒散人員進行宣傳和發展“下線”。分公司負責人多為先期投資獲利者。骨幹成員的報酬根據集資額按比例提成。這樣層層詐欺,又層層控制。
三是投資者成分不斷擴展。集資詐欺案件的被害人多為城市下崗、買斷工齡職工、較富裕地區的農民以及社會閒散人員。但目前有向高校學生、城市白領、個體企業老闆等方面擴展的趨勢。
四是異地作案突出。集資詐欺活動具有跨地區、甚至跨國作案的特點,資金流動和轉移很快,產生的影響和損害很大,更不利於查處。
領導道具
領導幹部為何淪為非法集資“活道具” ,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涉嫌非法集資的企業成立時,有的官員端坐在主席台上;企業周年紀念時,有的官員到會侃侃而談。官員和企業老闆的合影掛滿了這些企業辦公室的牆壁,官員視察的照片占據了企業宣傳冊最顯要的位置。種種跡象表明,在這些官員與非法集資的企業之間,存在著非同一般的利益關係。 新華社發表評論《領導幹部謹防淪為非法集資的“活道具”》,認為“少數領導幹部已經淪為非法集資的‘活道具’和‘廣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存在的諸多問題”,“雖然領導幹部絕大多數都是無意間充當了非法集資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廣告效應正是這些騙子公司夢寐以求的,客觀上起到極大的誤導作用”。將這些與非法集資企業打得火熱的官員稱為“活道具”,可以說一點兒也沒有誣陷和貶損他們。這樣的“活道具”遠非安徽所獨有,在其他地方也時有所見,而且,有的官員並不是“無意間”充當了非法集資企業的“道具”———他們既然身為地方官員,無論就其地位、見識而言,還是從獲取信息、動用資源的能力看,都不會是輕易上當受騙的“低能兒”,所以,他們不會平白無故赤膊上陣為這些企業吶喊鼓譟,對於自己能夠為企業發揮的廣告宣傳作用,他們一定也有著清醒的意識;他們對民眾和社會起到的極大的誤導作用,往往也不只是客觀的結果,而更可能含有主觀的成分。
仔細分析起來,某些官員淪為非法集資企業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種表現形式。其一,官員只是出席企業的會議,參加企業的活動,此外沒有更多更深的介入。只要官員在會議上亮了相,在活動中剪了彩,企業就有機會將官員的形象用來進行廣告宣傳;與此同時,某些官員亮相、剪彩也不會白忙一場,他們會收取少則一兩千元、多則上萬元的“出場費”。這些官員的身價相較明星大腕或許並不高,但他們將自己的形象就這樣“賣”給企業,卻十足令人痛心。其二,某些官員不滿足於默許非法集資企業將自己的照片掛在牆上招徠生意,而是身體力行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中去,與非法集資者一起“坐莊”、“操盤”以牟取暴利。如遼寧省丹東市破獲一起非法集資案,一個只有中專文化的護士非法吸納公眾存款1500多萬元,警方發現,該案能夠發展到如此規模,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少數官員直接參與其中。比上述兩種形式更勝一籌的是,一些地方的黨政機關和政府部門不惜透支公權力的公信力,為非法集資的企業進行信譽擔保。如安徽省太和縣雙陽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高達6.4億元。該案之所以能持續近十年、涉及公眾存款戶6000餘戶,關鍵在於當地一批領導經常到雙陽集團視察,為該集團及其負責人戴上一頂又一頂光彩照人的桂冠。在雙陽集團資金鍊出現問題時,當地政府甚至動用財政資金給予資助,從而在社會上產生了更大的欺騙性,使更多民眾陷入到騙局之中。
識別方法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一、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二、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
三、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相關建議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案件特點
1、案件高發,涉案金額增大;
2、地區相對集中;
3、涉及面較廣;
4、跨區域案件增多;
5、合法形式掩護;
6、職業化趨勢顯現。
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非法集資在我國許多地區重新抬頭,並向多領域和職業化發展。2006年,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非法集資案件1999起,涉案總價值296億元。2007年1至3月,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兩類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總價值59.8億元,分別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頓,勢必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堅決遏制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勢頭
非法集資涉及面廣,危害極大。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嚴重損害民眾利益, 皖北非法集資案頻發高額回報影響社會穩定。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民眾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三是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回響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為切實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國務院批准建立了由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務必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上來,統一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社會穩定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上來,充分認識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果斷處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勢頭。
二、當前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和特徵
非法集資情況複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2006年,以生產經營合作為名的非法集資涉案價值占全部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價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契約。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責任,確保社會穩定
省級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關工作。一是加強監測預警。要對本地區的非法集資問題保持高度警惕,進行全程監測,主動排查風險,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於未然。二是及時調查取證。發現問題後,要組織當地銀監、公安、工商等部門提前介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的非法集資案件,要採取適當預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防止事態擴大和失控。同時,要制定風險處置預案,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三是果斷處置。對於事實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資,要果斷採取措施,依法妥善處置;難以定性的,要及時上報“聯席會議”組織認定。涉及多個地區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總結經驗,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地區相關規章,為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認真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
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有關方面要加強協調,齊抓共管。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將防控本行業非法集資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建立日常信息溝通渠道和工作協調機制,認真做好非法集資情況的監測預警工作。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苗頭,應及時商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妥善處置,並通報“聯席會議”。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本行業防範、監控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規章及行業標準。“聯席會議”要加大工作力度,對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處典型案件,嚴懲首惡,教育協從,維護人民民眾的權益。銀監會作為“聯席會議”的牽頭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強溝通,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宣傳教育,改善金融服務,逐步構建疏堵並舉、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對來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行業,要主動開展風險排查,防止風險進一步積聚。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儘快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通過有獎舉報等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在入口網站上開闢專門的投資者教育園地,探索建立風險提示和預警的長效機制。要加強對廣告的監督管理,依法落實廣告審查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民眾舉報、媒體披露的線索要及時調查核實,對發布非法集資廣告的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五、加強輿論引導和法制宣傳,提高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
銀監會要牽頭制訂宣傳教育規劃,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媒手段,宣傳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通報非法集資的新形式和新特點,提示風險,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引導其遠離非法集資。要加大對典型案件的公開報導力度,以專欄文章、專題節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震懾犯罪分子,形成對非法集資的強大輿論攻勢。要在廣大農村、城市街道、社區、車站等公共場所設定宣傳欄,張貼宣傳畫,擴大復蓋面,強化宣傳效果。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地方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加強輿論引導和法制宣傳。
國務院辦公廳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法出台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一司法解釋出台的有關情況。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參與集資民眾眾多,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民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非法集資已經演變成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釋》分九條。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欺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欺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
據介紹,《解釋》的出台,對於依法從嚴打擊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提高民眾的防範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有利於打消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有利於監管部門和辦案機關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集資活動,防止合法融資的非法轉變和非法集資的惡性發展。第二,《解釋》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有利於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依法從嚴懲處嚴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第三,《解釋》對實踐中各種非法集資活動進行了甄別梳理,並特別規定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犯罪行為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標準,有利於提高廣大民眾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消除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社會誘因,切實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