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

2.0.14過道passage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21塔式高層住宅apartmen 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總則

1.0.1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1.0.3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
1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2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3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4高層住宅為十層以上。
1.0.4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節約用材、節約用水等有關規定。
1.0.5住宅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創造方便、舒適、優美的生活空間。
1.0.6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多樣化,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1.0.7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核心,除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據需要尚應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術語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2.0.2套型dwellingsize
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
2.0.3居住空間habitablespace
系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2.0.4臥室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起居室(廳)living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0.6廚房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衛生間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使用面積usable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牆、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2.0.9標準層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2.0.10層高storey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室內淨高
interiornetstorey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2陽台balcony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過道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5壁櫥cabinet
住宅套內與牆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6吊櫃wall-hungcupboard
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2.0.17躍層住宅
duplex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層數natural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9中間層middle-floor
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中間樓層。
2.0.20單元式高層住宅
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
2.0.21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oftowerbuilding
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層住宅
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宅的高層住宅。
2.0.23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24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2者。
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套內空間

3.1套型
3.1.1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於表3.1.2的規定。
3.2臥室、起居室(廳)
3.2.1臥室之間不應穿越、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1雙人臥室為10m2;
2單人臥室為6m2;
3兼起居的臥室為12m2。
3.2.2起居室(廳)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m2。
3.2.3
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牆面直線長度應大於3m。
3.2.4無直接採光的廳,其使用面積不應大於10m2。
3.3廚房
3.3.1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1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m2;
2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m2。
3.3.2廚房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並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3.3.3廚房應設定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淨長不應小於2.10m。
3.3.4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的淨距不應小於0.90m。
3.4衛生間
3.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生潔具的為3m2;
2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50m2;
3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m2;
4單設便器的為1.10m2。
3.4.2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3.4.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房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上層;並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3.4.4套內應設定洗衣機的位置。
3.5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5.1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套);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m2);
—住宅標準層總建築面積(m2);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
—套型建築面積(m2/套);
—套型陽台面積(m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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