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
2011年《住宅設計規範》公告
【檔案名稱稱】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的公告
【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093號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設計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003年版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
英文: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號:GB 50096-1999(2003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公告號:第142號
公告內容:建設部關於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時間:2003年4月21日
999年版
標題: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的通知
批號:建標76號
內容: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畫》(計綜合240號附屬檔案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更名為《住宅設計規範》。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原《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時間: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規範內容
前言
本規範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畫(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02)號的要求,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2003年版)進行修訂而成。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討論修改,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8章,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技術經濟指標計算;套內空間;共用部分;室內環境;建築設備。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修訂了住宅套型分類及各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樓、電梯及信報箱的設定等;
2.增加了術語;
3.擴展了節能、室內環境、建築設備和排氣道的內容。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國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本規範參編單位: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築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學院 湖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 重慶市設計院
本規範參加單位:天津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國際銅業協會(中國) 大連九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林建平 趙冠謙 薛峰 王賀 曾捷 孫敏生 林莉 陳華寧 劉燕輝 仲繼壽 李耀培 朱昌廉 張菲菲 葉茂煦 李桂文 周湘華 趙文凱 李正春 王連順 胡榮國 李逢元 文彪 朱顯澤 曾 雁 張磊 焦燕 張廣宇 滿孝新 龍灝 鍾開健 張播 桑椹
本規範主要審查人員:徐正忠 竇以德 陳永江 陳玉華 儲兆佛 符培勇 高勇 洪聲揚 路紅 羅文兵 毛姚增 戎向陽 伍小亭 楊德才 章海峰 張學洪 鄭志宏 周曉紅
總則
1.0.1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築設計。
1.0.3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等共同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臥室、起居室(廳)的統稱。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 0.6 廚房 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牆、柱等結構構造的面積。
2.0.9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鄰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0 室內淨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陽台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櫃 cabinet
建築室內與牆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築外牆面的窗戶。
2.0.16 躍層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越兩個樓層且設有套內樓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8 中間層 middle-floor
住宅底層、入口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19 架空層 open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聯繫廊 inte-unit gallery
聯繫兩個相鄰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2的空間。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於住宅主體建築的公共用房,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符合噪聲標準的設備用房、中小型商業用房、不產生油煙的餐飲用房等。
2.0.26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築物中專為設定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的設備和管道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採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築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採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並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套用技術。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範的規定,並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並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
——套內使用面積(m/套);
——套型陽台面積(m/套);
——套型總建築面積(m/套);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m)。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於各功能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台面積應等於套內各陽台的面積之和;陽台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淨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築面積和套型陽台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全樓各套型總建築面積之和。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櫃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複合保溫層時,應按複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淨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4.0.4 套型總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築面積,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築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台面積。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於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於3.00m時,應對大於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餘數小於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於或等於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於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於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m;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2m。
表5.1.2 套型分類
套 型 | 居住空間數(個) | 使用面積(m²) |
一類 | 2 | 34 |
二類 | 3 | 45 |
三類 | 3 | 56 |
四類 | 4 | 68 |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台面積。
5.2 臥室、起居室(廳)
5.2.1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不應小於9m;
2 單人臥室不應小於5m;
3 兼起居的臥室不應小於12m。
5.2.2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m。
5.2.3 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牆面直線長度宜大於3m。
5.2.4 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10m。
5.3 廚房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0m;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5m。
5.3.2 廚房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5.3.3 廚房應設定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3.4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並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5.3.5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90m。
5.4 衛生間
5.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定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50m。
5.4.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於1.80m;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2.00m;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2.00m;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於1.80m;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於1.10m。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應設定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5.5 層高和室內淨高
5.5.1 住宅層高宜為2.80m。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5.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m。
5.5.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得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5.6 陽台
5.6.1 每套住宅宜設陽台或平台。
5.6.3 陽台欄板或欄桿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5.6.4 封閉陽台欄板或欄桿也應滿足陽台欄板或欄桿淨高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和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宜採用實體欄板。
5.6.5 頂層陽台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台應設分戶隔板。
5.6.6 陽台、雨罩均應採取有組織排水措施,雨罩及開敞陽台應採取防水措施。
5.6.7 當陽台設有洗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定專用給、排水管線及專用地漏,陽台樓、地面均應做防水;
2 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封閉陽台,並應採取保溫措施。
5.6.8 當陽台或建築外牆設定空調室外機時,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
2 在排出空氣一側不應有遮擋物;
3 應為室外機安裝和維護提供方便操作的條件;
4 安裝位置不應對室外人員形成熱污染。
5.7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5.7.1 套內入口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90m。
5.7.2 套內設於底層或靠外牆、靠衛生間的壁櫃內部應採取防潮措施。
5.7.3 套內樓梯當一邊臨空時,梯段淨寬不應小於0.75m;當兩側有牆時,牆面之間淨寬不應小於0.90m,並應在其中一側牆面設定扶手。
5.7.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m;高度不應大於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中心0.25m處,寬度不應小於0.22m。
5.8 門窗
5.8.1 窗外沒有陽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定防護設施。
5.8.2 當設定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台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時,防護高度從窗台面起算不應低於0.90m;
2 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窗洞口處應有防護措施。其防護高度從窗台面起算不應低於0.90m;
3 嚴寒和寒冷地區不宜設定凸窗。
5. 8.3 底層外窗和陽台門、下沿低於2.00m且緊鄰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門,應採取防衛措施。
5.8.4 面臨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5.8.5 戶門應採用具備防盜、隔聲功能的防護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運輸及相鄰戶門開啟。
5.8.6 廚房和衛生間的門應在下部設定有效截面積不小於0.02m的固定百葉,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於30mm的縫隙。
5.8.7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8.7的規定。
註:1 表中門洞口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寬度以平開門為準。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共用部分
6.1 窗台、欄桿和台階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定防護設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1.4 公共出入口台階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並不宜小於0.10m,踏步高度應均勻一致,並應採取防滑措施。台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定;台階寬度大於1.80m時,兩側宜設定欄桿扶手,高度應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6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平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
6.2.7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個住宅單元的樓梯均應通至屋頂,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平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各住宅單元的樓梯間宜在屋頂相連通。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樓梯可不通至屋頂:
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且設有一座共用的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住宅;
2 頂層設有外部聯繫廊的住宅。
6.3 樓梯
6.3.1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3 樓梯平台淨寬不應小於樓梯梯段淨寬,且不得小於1.20m。樓梯平台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於2.00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應有高差,並不應小於0.10m。
6.3.4 樓梯為剪刀梯時,樓梯平台的淨寬不得小於1.30m。
6.3.5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 電梯
6.4.1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定電梯:
6.4.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定電梯不應少於兩台,其中應設定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6.4.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只設定一部電梯時,從第十二層起應設定與相鄰住宅單元聯通的聯繫廊。聯繫廊可隔層設定,上下聯繫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繫廊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00m。
6.4.4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由二個及二個以上的住宅單元組成。且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住宅單元未設定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應從第十二層起設定與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聯通的聯繫廊。聯繫廊可隔層設定,上下聯繫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繫廊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00m。
6.4.5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台電梯中最大轎箱的深度,且不應小於1.50m。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閉外廊,並應設定可開啟的窗扇。走廊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1.2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00m。
6.5.2 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5.3 公共出入口處應有標識,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
6.6 無障礙設計要求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 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於0.8m;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6.7 信報箱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定信報箱。
6.7.2 住宅設計應在方案設計階段布置信報箱的位置。信報箱宜設定在住宅單元主要入口處。
6.7.3 設有單元安全防護門的住宅,信報箱的投遞口應設定在門禁以外。當通往投遞口的專用通道設定在室內時,通道淨寬應不小於0.60m。
6.7.4 信報箱的投取信口設定在公共通道位置時,通道的淨寬應從信報箱的最外緣起算。
6.7.5 信報箱的設定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間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標準。
6.7.6 信報箱設計應選用信報箱定型產品,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嵌牆式信報箱時應設計洞口尺寸和安裝、拆卸預埋件位置。
6.7.7 信報箱的設定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標準。
6.7.8 選用智慧型信報箱時,應預留電源接口。
6.8 共用排氣道
6.8.1 廚房宜設共用排氣道,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共用排氣道。
6.8.2 廚房、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應採用能夠防止各層回流的定型產品,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排氣道斷面尺寸應根據層數確定,排氣道接口部位應安裝支管接口配件,廚房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於150mm,衛生間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於80mm。
6.8.3 廚房的共用排氣道應與灶具位置相鄰,共用排氣道與排油煙機連線的進氣口應朝向灶具方向。
6.8.4 廚房的共用排氣道與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應分別設定。
6.8.5 豎向排氣道屋頂風帽的安裝高度不應低於相鄰建築砌築體。排氣道的出口設定在上人屋面、住戶平台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當周圍4m之內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皮0.6m。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並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6.9.2 除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間可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地下室時,應對採光、通風、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腳踏車庫和設備用房時,其淨高不應低於2.00m。
6. 9.4 當住宅的地上架空層及半地下室做機動車停車位時,其淨高不應低於2.20m。
6.9.5 地上住宅樓、電梯間宜與地下車庫連通,並宜採取安全防盜措施。
6.9.6 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定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採光井應採取排水措施。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產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2 住宅建築內不應布置易產生油煙的餐飲店,當住宅底層商業網點布置有產生刺激性氣味或噪聲的配套用房,應做排氣、消聲處理。
6.10.3 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不宜設定在住宅主體建築內,不宜設定在與住戶相鄰的樓層內,在無法滿足上述要求貼臨設定時,應增加隔聲減振處理。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室內環境
7.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於0.60m。
7.1.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7.1.4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係數不應低於1%;當樓梯間設定採光窗時,採光係數不應低於0.5%。
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1.6 當樓梯間設定採光窗時,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12。
7.1.7 採光窗下沿離樓面或地面高度低於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應計入採光面積內,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於2.00m。
7.1.8 除嚴寒地區外,居住空間朝西外窗應採取外遮陽措施,居住空間朝東外窗宜採取外遮陽措施。當採用天窗、斜屋頂窗採光時,應採取活動遮陽措施。
7.2 自然通風
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2 住宅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門窗的位置、方向和開啟方式的設定,應有利於組織室內自然通風。單朝向住宅宜採取改善自然通風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2.4 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廳)、明衛生間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當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外設定陽台時,陽台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和陽台地板面積總和的1/20;
2 廚房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60m;當廚房外設定陽台時,陽台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廚房和陽台地板面積總和的1/10,並不得小於0.60m。
7.3 隔聲、降噪
7.3.1 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7.3.3 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計權規範化撞擊聲壓級宜小於75dB。當條件受到限制時,分戶樓板的計權規範化撞擊聲壓級應小於85dB,且應在樓板上預留可供今後改善的條件。
7.3.4 住宅建築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應有利於噪聲控制。在住宅平面設計時,當臥室、起居室(廳)布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牆和分隔樓板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內天井、凹天井中設定相鄰戶間視窗時,宜採取隔聲降噪措施。
7.3.5 起居室(廳)不宜緊鄰電梯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置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採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濕度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 室內空氣品質
7.5.1 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宜進行環境空氣品質預評價。
7.5.2 在選用住宅建築材料、室內裝修材料以及選擇施工工藝時,應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建築設備
8.1 一般規定
8.1.1 住宅應設定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定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定照明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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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機電設備管線的設計應相對集中、布置緊湊、合理使用空間。
8.1.6 設備、儀表及管線較多的部位,應進行詳細的綜合設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暖散熱器、戶配電箱、家居配線箱、電源插座、有線電視插座、信息網路和電話插座等,應與室內設施和家具綜合布置;
2 計量儀表和管道的設定位置應有利於廚房灶具或衛生間衛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應符合本規範第5.5.5條的規定;
4 水錶、熱量表、燃氣表、電能表的設定應便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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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室等公共機電用房應採用低噪聲設備,且應採取相應的減振、隔聲、吸聲、防止電磁干擾等措施。
8.2 給水排水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 2.3 套內用水點供水壓力不宜大於0.20MPa,且不應小於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壓力。
8.2.4 住宅應設定熱水供應設施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生活熱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配水點的供水水溫不應低於45℃;
2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應在套內熱水錶前設定循環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熱水錶後或戶內熱水器不循環的熱水供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8m。
8.2.5 衛生器具和配件應採用節水型產品。管道、閥門和配件應採用不易鏽蝕的材質。
8.2.6 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7 排水立管不應設定在臥室內,且不宜設定在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牆;當必須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牆時,應採用低噪聲管材。
8.2.8 污廢水排水橫管宜設定在本層套內;當敷設於下一層的套內空間時,其清掃口應設定在本層,並應進行夏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和採取相應的防止結露的措施。污廢水排水立管的檢查口宜每層設定。
8.2.9 設定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定地漏,設定洗衣機的部位宜採用能防止溢流和乾涸的專用地漏。洗衣機設定在陽台上時,其排水不應排入雨水管。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線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線,應設定集水設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採用中水沖洗便器時,中水管道和預留接口應設明顯標識。坐便器安裝潔身器時,潔身器應與自來水管連線,嚴禁與中水管連線。
8.2.13 排水通氣管的出口,設定在上人屋面、住戶平台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當周圍4.00m之內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口0.60m。
8.3 採暖
8.3.1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宜設集中採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住宅採暖方式應根據當地能源情況,經技術經濟分析,並根據用戶對設備運行費用的承擔能力等因素確定。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採暖主體熱源。
8.3.3 住宅採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 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5 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室內採暖系統的水力平衡計算,並應通過調整環路布置和管徑,使並聯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對差額不大於15%;當不滿足要求時,應採取水力平衡措施。
8. 3. 6 設定採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 3. 6 的規定。
8.3.7 設有洗浴器並有熱水供應設施的衛生間宜按沐浴時室溫為25℃設計。
8.3.8 套內採暖設施應配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
8.3.9 室內採用散熱器採暖時,室內採暖系統的制式宜採用雙管式;如採用單管式,應在每組散熱器的進出水支管之間設定跨越管。
8.3.10 設計地面輻射採暖系統時,宜按主要房間劃分採暖環路。
8.3.11 應採用體型緊湊、便於清掃、使用壽命不低於鋼管的散熱器,並宜明裝,散熱器的外表面應刷非金屬性塗料。
8.3.12 採用戶式燃氣採暖熱水爐作為採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中能效等級3級的規定值。
8.4 燃氣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倍~1.5倍燃具額定範圍內。
8.4.2 戶內燃氣立管應設定在有自然通風的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台內,且宜明裝設定,不得設定在通風排氣豎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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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台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定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併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氣的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應根據燃氣設備的種類、數量和額定燃氣量計算確定,且應至少按一個雙眼灶和一個燃氣熱水器計算。
8.5 通風
8.5.1 排油煙機的排氣管道可通過豎向排氣道或外牆排向室外。當通過外牆直接排至室外時,應在室外排氣口設定避風、防雨和防止污染牆面的構件。
8.5.2 嚴寒、寒冷、夏熱冬冷地區的廚房,應設定供廚房房間全面通風的自然通風設施。
8.5.3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定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定條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為燃料進行分散式採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為燃料的廚房,應設煙囪;上下層或相鄰房間合用一個煙囪時,必須採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8.6 空調
8.6.1 位於寒冷(B區)、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當不採用集中空調系統時,主要房間應設定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空調設施的位置和條件。
8.6.2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能有組織地排放。
8.6.3 當採用分戶或分室設定的分體式空調器時,室外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6.8條的規定。
8.6.4 住宅計算夏季冷負荷和選用空調設備時,室內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室內設計溫度宜為26℃;
2 無集中新風供應系統的住宅新風換氣宜為1次/h。
8.6.5 空調系統應設定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設施。
8.7 電氣
8.7.1 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套內建築面積和用電負荷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2.5kW。
8.7.2 住宅供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並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2 電氣線路應採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套內的電氣管線應採用穿管暗敷設方式配線。導線應採用銅芯絕緣線,每套住宅進戶線截面不應小於10mm,分支迴路截面不應小於2.5mm;
3 套內的空調電源插座、一般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廚房插座應設定獨立迴路,衛生間插座宜設定獨立迴路;
4 除壁掛式分體空調電源插座外,電源插座迴路應設定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5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應作局部等電位聯結;
6 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應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或剩餘電流動作報警。
8.7.3 每套住宅應設定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 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應設定人工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採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8.7.6 住宅套內電源插座應根據住宅套內空間和家用電器設定,電源插座的數量不應少於表8.7.6的規定。
8.7.7 每套住宅應設有線電視系統、電話系統和信息網路系統,宜設定家居配線箱。有線電視、電話、信息網路等線路宜集中布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線電視系統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內。每套住宅的有線電視進戶線不應少於1根,起居室、主臥室、兼起居的臥室應設定電視插座;
2 電話通信系統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內。每套住宅的電話通信進戶線不應少於1根,起居室、主臥室、兼起居的臥室應設定電話插座;
3 信息網路系統的線路宜預埋到住宅套內。每套住宅的進戶線不應少於1根,起居室、臥室或兼起居室的臥室應設定信息網路插座。
8.7.8 住宅建築宜設定安全防範系統。
8.7.9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鎖或能從內部手動解鎖。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 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