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何定律

蕭何定律

是指蕭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漢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大法。另叔孫通又制《旁章》十八篇,張湯定《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作為補充法,共同形成了漢代律令的法制體系,是漢帝國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

起因

所謂“蕭何定律”,是指蕭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漢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大法。但《九章律》不能涵蓋所有社會領域,故叔孫通又制《旁章》十八篇,張湯定《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作為補充法。另外,還有由皇帝和各級政府下達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各種“令”,共同形成了漢代律令的法制體系,是漢帝國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其中以《九章律》最為重要,對後世影響也最大。

蕭何的《九章律》是在《秦法經》的基礎上增補而成,而《秦法經》六篇又是在李悝《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改造而成。商鞅繼承了李悝的《法經》,並用來治理秦國,但商鞅並不是照搬照用,而是有所改革,以六法治秦收到了顯著的功效。但是,商鞅以後的秦統治者過於迷信法治,施行嚴刑峻法,特別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被勝利沖昏了頭腦,為所欲為,橫徵暴斂,人民陷入了苦難的深淵。刑罰苛刻,人民稍有觸及,就遭到殘酷的鎮壓,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違法,鄰里連坐,造成了如《史記·李斯列傳》所說的:“刑者相伴於道,而死人日成積於市”的慘狀。人民忍無可忍,終於爆發了秦末農民大起義,並最終推翻了殘暴的秦政權。在反秦戰爭中劉邦首先率軍攻入鹹陽,秦王子嬰投降,秦朝滅亡。劉邦軍進入鹹陽後,諸將皆爭奪金帛財物,惟獨蕭何“收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對於蕭何此舉的作用,史書多強調劉邦因此得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史記·蕭相國世家》),其實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為蕭何定律準備了必要的條件。

地位

在劉邦集團中,知道重視法制建設的惟有蕭何。劉邦入關後,在蕭何的幫助下制定了“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書·刑法志》)得到了人民的擁護,對穩定當時的混亂局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約法三章”是臨時性的“約法”,不可能保證漢政權的長治久安,有鑒於此,蕭何就在楚漢戰爭時,利用留守關中的機會,“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史記·蕭相國世家》),這可以說是蕭何定律的準備工作。劉邦滅項羽,國家重新統一。蕭何為適應國家長期法制建設的需要,於是“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說:“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法,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這段話的中心意思是說:蕭何定律是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興》、《廄》、《戶》三律,形成漢的《九章律》。

意義

這就是保證社會穩定,使各項事業走上正常的基本大法。儘管在漢武帝及其以後又頒布了很多新的律令,但多數屬於補助法,或只適用於某種情況下的特定法,《九章律》基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直到東漢也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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