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條約》簽訂

1858年6月13日 《中俄天津條約》簽訂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乘英法聯軍攻陷大沽,進逼津、京之際,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朝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
1858年6月13日(鹹豐八年五月初三日),清朝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中俄天津條約》12款。
主要內容有:(l)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等7處口岸通商、停泊兵船,若別國在沿海增開口岸,準俄國一體照辦;(2)俄國在原定中國陸路通商地點擴大貿易,對俄國商人我目及所帶貨物、本銀多寡,不加限制;(3)俄國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俄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4)俄國東正教士人內地自由傳教;(5)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6)俄國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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