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龍去脈
20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40分,一個網名“慧昌”的網友在某網站建立了新部落格,並發布博文《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而這篇文章在上午11時33分就已被財新網以“宜黃一官員投書本網”為題全文刊登。此後該網友在某網站微博將文章要點分段發出,某網站微博對其進行實名認證,認證信息寫著:宜黃官員。
為免職書記打抱不平
“慧昌”這篇《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的文章,把宜黃事件定性為“一起普通的政府強拆工作,因為被拆遷當事人不慎燒傷,而成為全國關注的公共事件”,作者認為“這一事件對宜黃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如果因為這一事件導致正在進行中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建設停頓,那么宜黃的發展可能後退五年。
作者還為因此事被免職的前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打抱不平,稱“宜黃縣近年來的發展是有目共睹的。宜黃縣這些年的發展變化,與近幾任縣領導的殫精竭慮和廣大幹部民眾的群策群力是分不開的。尤其是縣委書記邱建國,此人是一個不可多得的縣級領導幹部,宜黃縣實現跨越式的發展,這個人起到了相當關鍵的作用。因為此,前幾年傳說他要調走,宜黃許多老幹部聯名上書市委,要求他繼續留任宜黃。”
該文作者還認為“強拆問題全國普遍存在”,每一個人其實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而“宜黃事件是我國城市化運動過程中的一個犧牲品”,最後作者還總結道:“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我國的城市化,沒有城市化就沒有一個‘嶄新的中國’,是不是因此可以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
認為記者報導主觀臆斷
這篇文章還對宜黃事件中記者的報導表達了不滿,“一些記者的報導顯然與事實有出入,其中不少是記者的主觀臆斷。”
寫這篇文章的這位宜黃官員列舉當時照片中從樓上扔下的著火被子被誤傳為受害者等細節,認為在對宜黃事件的報導中,媒體一邊倒地指責當地政府和聲援受害者有失偏頗,並稱有傳聞稱強拆事件的發生髮展是“某些人的陰謀”,最後該官員還說:“包括記者在內的圍繞在鍾家周圍的一些人,也許沒有人們想像得那么簡單,他們也未必個個都是充滿了正義的善人。這些人是不是造成鍾家悲劇背後的另一隻推手?他們除了‘扶弱抑強’的目的之外,還有沒有別的一點目的?”
發出討論邀請但未回復
這篇文章出現後,迅速成為網友的討論焦點。
網友ldsxszx評論說:“避重就輕,近五年來,宜黃除了賣地,真的有了什麼大發展嗎?那些東西除了給他們當官的長了政績外,老百姓得到了什麼好處?沒有!相反,我們還得用十年都不見長的工資為當官的賣地財政而造成的高房價和面子工程買單!”也有網友對“宜黃慧昌”亮明官員身份開微博主動提出與網友互動表示欣賞,跟帖說:“不管同不同意他的觀點,都要支持一下。”
在“宜黃慧昌”表示“今晚願意和大家聊聊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後,兩個小時內,網友評論達到160多條,但他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宜黃官員被問責原因沒說清
對於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撫州市決定,免去邱建國宜黃縣委書記職務,免去蘇建國宜黃縣委副書記職務,提名免去其宜黃縣長職務。這個決定有些地方語焉不詳,也未提及將對邱蘇二人如何處理。而9月17日以來,邱蘇二人一直在主持宜黃縣委和政府工作。
對此事件,北大法學教授王錫鋅認為,宜黃問責具有風向標意義。最近幾年,因為征地拆遷引發的傷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發生很多起,社會反響強烈,但許多負有責任的人員並沒有受到責任追究。宜黃縣級黨政一把手因拆遷事件被免職,這是第一次,以後官員在拆遷時,可能要考慮這個問題。
但是,宜黃問責前面的階段還存在一些問題,基於什麼樣的事實對書記、縣長進行問責,沒有顯示。而且,當地在9月17日立案調查,但9月20日撫州市委市政府的情況說明還稱,宜黃縣對鍾如奎房屋的拆遷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程式合法,申請了強拆,全程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撫州市委市政府這樣定性,就是說拆遷過程合法合規。那么,現在又免去他們的職務,理由是什麼,事實是什麼,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定性有沒有改變。這個事實和理由如果拿不出來,公眾會有很多疑惑,縣委書記和縣長可能也要問。
整個拆遷事件至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發生在拆遷過程中,比如有沒有暴力、脅迫等;另一部分是拆遷事件特別是自焚事件發生後,有沒有發生女廁所圍堵事件,有沒有所謂搶屍事件。
兩位一把手被免職,是因為前段的拆遷行為違法違規,還是因為事後處理應對出現問題,不太清楚。
處理決定里說到,縣委書記和縣長被免職是行政問責階段性的結果,公眾要對此保持高度關注。所謂階段性就是宜黃事件發生後,這種問責不是句號。現在只是對他們進行免職,後續怎么樣還需要一個交代,現在只是階段性的,不能免職以後就沒下文或不說明理由了,那樣就會變成保護性問責。
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回放
9月10日上午,江西宜黃髮生拆遷自焚事件,31歲的鐘如琴、59歲的羅志鳳、79歲的葉忠誠當場被燒成重傷,幾天后葉忠誠去世。
9月16日清晨,鍾如翠、鍾如九姐妹要到北京接受採訪,在南昌機場遭到以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為首的多人攔截,不得不躲進女廁所。
9月17日晚,邱建國、蘇建國被立案調查的決定剛剛宣布後,以宜黃縣長蘇建國為首的數十人在醫院搶奪葉忠誠屍體。
10月9日,宜黃縣縣委書記邱建國、宜黃縣縣長蘇建國雙雙被免職。
相關評論
財新網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全文刊發了署名“慧昌”的江西宜黃官員文章,在這篇名為《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的長文中,“慧昌”提出,“地方政府為實施地方發展戰略,強拆在所難免,或者說不得已為之,否則,一切發展免談。”“每一個人其實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強拆就沒有中國的城市化,沒有城市化就沒有一個個“嶄新的中國’,是不是因此可以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
咋一看,宜黃慧昌的這種調調似乎非常有道理——他高舉著“發展”、“公共利益”與“新中國”三面大旗,凡與這三者作對的自然屬於應該被訴諸暴力(強拆只是其中的一種)之列。然而,稍有分析能力的人就能發現,“慧昌”的文章觀念落後,邏輯混亂,鼠目寸光,幼稚可笑,而且有點強詞奪理的味道。明眼人不難看出,他很可能就是江西宜黃政府安排的“槍手”。
首先,地方政府為實施地方發展戰略,強拆真的在所難免么?如果不強拆,就“一切發展免談”么?我看倒也未必。我這人孤陋寡聞,雖然在深圳工作4年了,但直到今年才去過幾回香港。與深圳相比,香港至少在感官上給我的印象並沒有想像中的那么好——很多房子都顯得非常破舊,道路也很狹窄。香港不存在強拆,因為在特區政府看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如果按照中國內地政府大部分官員的“發展邏輯”,恐怕香港的大部分房子都要被列入應該拆遷改造之列——“否則,一切發展免談”。可事實上,卻並非如此,香港的房子雖破舊,卻並沒有妨礙它的發展——它在經濟社會“發展”問題上所取得的成就舉世有目共睹,用不著異史氏在這裡煩言。可見,一個城市的“發展”並不等於僅僅就是房子的新舊或道路的寬窄,在很大程度上,軟環境和軟體比硬環境和硬體對於一個城市的發展更重要——尊重私有財產和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最基本的軟環境,沒有這個,恐怕真真才會“一切發展免談”。何況,發展僅僅只是手段,終極目標是生活於其中的公民個體的快樂和幸福。如果為了所謂的“發展”就可以不尊重——甚至以暴力的手段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和基本人權,要這種“發展”又有何用呢?而且,就算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就可以犧牲或侵犯少數人的合法權益么?如果這樣,任何利益集團都可以隨時以公共利益為藉口,肆無忌憚地踐踏人世間的一切法律和規則——就像“慧昌”在文章中所說的,“依法行政是必須的,但一切機械照搬法律,同樣會犯本本主義的錯誤。”如此一來,沒有任何法律是必須遵守的,對於法律這種工具的運用之妙,完全存乎少數有權有勢者之一心,中國的發展從此就將突飛猛進,上一個新的台階了么?顯然,這是非常荒謬的。
其次,每一個人其實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么?前面談到“發展”,那是一個將蛋糕做大的問題,至於是否“受益”,則是一個怎么分蛋糕的問題。因為“發展”並不等於建房子,故為建房子而“強拆”並不一定能將蛋糕做大——至少,未必是最佳選擇。就算強拆真有傳說中的將蛋糕做大的功能,但是否每一個人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還是要看由誰來分和怎么分這塊蛋糕?如果有人所分到蛋糕的絕對數量增加了,而其相對數量卻下降了,他或她到底算受益者呢,還是受害者呢?不錯,寬敞舒適房子、寬闊明亮的大街、高級賓館等外部環境是可欲的,但中國古代有“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說法——外表再光鮮,如果生活於其中的大部分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或生活質量沒有得到有效的提升,他們還能算這種發展的受益者嗎?再者,除了寬闊明亮的大街,能享受到寬敞舒適房子和高級賓館的人在當前的中國畢竟只是少數人,還有多少人根本就沒有自己的房子,更別說住高級賓館了。退一步而言,籠子再金碧輝煌,畢竟也是籠子,對於鳥兒們來說,在廣闊的天空中自由的飛翔才是其快樂和幸福之所在。從某種意義上說,並非每一個人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恰恰相反,每一個人其實都是強拆政策的潛在受害者——因為,政府或政府官員今天可以借“公共利益”的名義對付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明天就可以用同樣的或換成另一種同樣冠冕堂皇的名義對付另一個人或另一群人,生活在這種社會或國度里,到底誰的合法權益會得到有效的保障呢?不管多么有權有勢,誰敢擔保這種命運就不會落到自己的頭上呢?
至於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則尤其荒謬可笑。按照這種邏輯,我們可以把中國歷史劃分成沒有強拆以前的“舊中國”和有了強拆以後的“新中國”。至於新舊中國應該以哪一年為界來劃分,恐怕還得請世界各國的歷史學家來考證考證——到底從哪年哪月哪一日的某一時刻開始中國歷史因有了強拆而產生了劃時代的突變?總之,在“慧昌”們簡單到可憐的腦袋裡面,“發展”也好,“公共利益”也好,“新中國”也好,似乎就是建新房子或修路——因為要建新房子和修路,所以有必要拆掉別人的舊房子;因為有些人“人心不足蛇吞象”,不能與政府“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影響了政府的“發展戰略”,強拆就在所難免;而一旦強拆了人家的房子,一個“嶄新的中國”就花枝招展地站立在世人的面前了,每個人也就都成了所謂的“受益者”。多么誘人的一幅圖景呀!梅貽琦先生曾說過,“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異史氏要在這裡效顰一下曰,“所謂‘新中國”者,非謂有‘新樓’之謂也,有‘新人’之謂也!”
異史氏曰,“普天之下皆皇土,發展經濟靠政府。小民愚昧怨強拆,不知官員用心苦。”“慧昌”關於強拆問題的論調其實是建立在一種非常落後、非常狹隘的發展觀與政治觀基礎之上的,對於中國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與進步害莫大焉。法國作家與思想家邦雅·曼貢斯雲,“思想乃萬事之本”。一個社會、一個國家或民族發展和繁榮的不竭動力是新的思想和觀念,而不是新的房子或建築。如果按照“慧昌”們的混帳邏輯,絕對不可能產生一個“嶄新的中國”——甚至,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只要中國民眾與中國政府還容許強拆的存在,“新中國”就絕對不會出現。
江西宜黃縣一位署名慧昌的基層官員投書媒體,文章以《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為題,洋洋灑灑5300餘字,分5部分對強拆自焚事件進行了分析和梳理。文章稱,“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強拆就沒有中國的城市化,沒有城市化就沒有一個個‘嶄新的中國’,是不是因此可以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其中多有為免職官員叫屈、為當地強拆辯解之意。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是英國前首相老威廉·皮特的一句名言。這句話雖然簡短,卻蘊含著豐富的憲政理念,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權力必須遵守法律。但從慧昌的話里,人們卻看到了某些地方幹部扭曲的發展觀,他們認為,為了城市發展,個人利益可以棄之不顧。試問,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誰?既然什麼都可以打著發展的幌子胡來,還要國家法律乾什麼?
近日網上出現了一篇奇文,題為《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文中有對無奈“強拆”的表白,有對法律“本本主義”的反思,更有“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的驚人論點。
“沒有強拆就沒有中國的城市化”、“每個人其實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這種似是而非的表述,在文中隨處可見。聯繫到此前不久,某地法制辦主任曾以類似理由,致信北大教授反對新拆遷條例,不難看出,這種邏輯在一些基層幹部那裡頗有些市場,許多強拆事件的發生並非偶然。
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必然伴隨著拆遷,但如果把所有“拆”字前面都加上一個“強”字,不僅與事實不符,也無助於將來的城市發展。在為了公共利益、經過合理補償的前提下,拆遷並無不可。但假如以“沒有強拆就沒有城市化”來理解“公共利益”,理直氣壯地稱“誰影響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則顯然是對公共利益的無知。
應該尊重一些地方幹部的發展願望,也可以體諒他們面臨的壓力、遭受的誤解和委屈。但這一切都不足以成為“強拆發展觀”的理由。
中央明確提出,“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衡量發展時,與某些地方幹部所看重的工程項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當權益的維護更為重要。後者不僅是發展的最終目的,也是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和動力。任何一種發展,如果僅僅是為了“發展”而見物不見人,把人民利益、民眾意願空洞化、虛無化乃至對立化,甚至以“發展成本”為藉口,隨時“徵用”公民權利、社會公平、媒體監督,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發展的異化。
只要有發展,就會有利益問題。拆遷中,政府、老百姓、開發商都有各自的訴求,這原本都很正常。當這些訴求發生衝突時,訴諸既定的法律,是法治國家的常態。然而,正是在所謂“法律並非一用就靈”、“一切機械照搬法律,同樣會犯本本主義的錯誤”的思維下,在不少拆遷事件中,一些地方將依法行政視為發展的羈絆,甚至不惜以“多快好省”的思維去“良性違法”。
因此,當這位作者感慨“人們不願相信政府一方的說法,哪怕是這種說法合情合理”,感嘆精心打造的法律武器“被老百姓棄之如敝屣”時,其實更應該反思自己對待法律的態度。當某些地方幹部以實用主義的態度擱置法律時,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選擇法律?又如何從依法行政中獲得公信權威?
“只要地方要發展、只要城市化沒有停止,強拆工作就依然要進行下去。”沒錯,中國的發展和城市化不會停止,但“強拆”顯然是開錯了藥方。我們應該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的要義——任何發展,都是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嚴,離不開社會的公平正義,都不能容忍對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損害。
最近,一名自稱“江西宜黃官員”的作者發博文《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把宜黃事件定性為“一起普通的政府強拆工作,因為被拆遷當事人不慎燒傷,而成為全國關注的公共事件”。作者認為“這一事件對宜黃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如果因為這一事件導致正在進行中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建設停頓,那么宜黃的發展可能後退5年。”
宜黃縣的發展若倒退5年,確實是一個損失,可這個假定“倒退5年”的責任又該由誰承擔呢?按照這位網名叫“慧昌”的“宜黃官員”的說法,“釘子戶”和媒體是影響宜黃髮展的罪魁禍首——“釘子戶”擋了宜黃建設的路;媒體“傾向性”地報導了這次強拆自焚事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關於後一個問題,不值一駁。因為恰恰是媒體和網民,從各個不同側面還原了這次強拆的過程。如果宜黃縣政府不存在過錯,也沒有見不得人的問題,為何要搶走對方的攝像機?搶攝像機也好,截訪、搶屍也好,都是政府所為,這些事情本身就有負面影響,這樣的影響是媒體報導出來的嗎?或者,“慧昌”同志的意思是不是說,那樣的事情我們做得,你們報不得?
關於“釘子戶”擋道影響宜黃縣發展之說,站在不同的角度,應該有不同的觀點。發展當然是硬道理,但是文明社會、現代政府從來就不能不擇手段地發展。而兼顧各方利益,尊重私有權利,也是我國憲法的原則。我們主張建設和諧社會,發展的方針是“又好又快”,“好”置於“快”之前,而這個“好”,不僅是建設質量的“好”,還包含了“社會和諧”的概念。若如“慧昌”所說,強拆出一個“新中國”來,而所謂“新中國”的代價卻是社會矛盾重重、官民關係緊張、執政者形象俱損,那樣所謂的“新中國”又有什麼意義呢?它是老百姓的“新中國”,還是少數官員的“新中國”呢?
回過頭來再看“慧昌”文中所說的“有目共睹”的“宜黃縣這些年的發展變化”,有宜黃網友評論說,“近五年來,宜黃除了賣地,真的有了什麼大發展嗎?那些東西除了給他們當官的長了政績外,老百姓得到了什麼好處?沒有!相反,我們還得用10年都不見長的工資為當官的賣地財政而造成的高房價和面子工程買單!”網友的話未必完全可信,然而“賣地發展”、“政績至上”,卻是某些地方官員的發展理念,與科學發展相差太遠。即使不像這位網友說的情形,宜黃縣這種不顧一切地強拆征地,也無法讓我們完全認同它的“發展變化”。
百姓不從官方暴力,就是影響宜黃髮展;媒體曝光強拆,就是給宜黃造成負面影響,這樣說話太不講理。而如果認為“發展”就可以不講理,這樣的“發展”本身就可能導致倒退。所以,“倒退5年”的責任應該由誰來負,奉勸宜黃的官員們,還是“講理”地反思一下為好。
文章節選
透視江西宜黃強拆自焚事件
(節選)
作者:慧昌來源:經濟參考報
一起普通的政府強拆工作,因為被拆遷當事人不慎燒傷,而成為全國關注的公共事件,也使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江南小縣一夜成名……
宜黃縣近年來的發展是有目共矚的。在短短几年時間,一座新城拔地而起,與沿海發達地區幾無差別。置身宜黃感受她的昨天和今天,宛如夢境一般……宜黃縣這些年的發展變化,與近幾任縣領導的殫精竭慮和廣大幹部民眾的群策群力是分不開的。儘管其中也確實包含一些領導急功近利爭政績的因素,但客觀上促進了宜黃的大踏步發展。尤其是縣委書記邱建國,此人閱歷豐富、辦事幹練、事業心極強,是一個不可多得的縣級領導幹部,他在宜黃擔任縣長和書記的5年,正是宜黃髮展最快的5年……因為此,前幾年傳說他要調走,宜黃許多老幹部聯名上書市委,要求他繼續留任。
強拆並非地方政府所願。這裡涉及到一個很關鍵的問題,這就是發展成本的問題。中西欠發達地區與沿海發達地區相比落後至少二十年,中西地區財政困難,又普遍存在冗官、冗員、冗費等問題,“吃飯”與“建設”的矛盾十分突出。搞城市建設需要進行大量的拆遷,如果遷就被拆遷戶的利益訴求,大幅度提高拆遷補償標準,政府肯定吃不消。而與此同時,被高漲的地價和房價吊足了胃口的農民,做夢都想依靠政府征地實現一夜暴富。在這種情況下,要政府與被拆遷戶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說難於上青天,於是被征地戶、被拆遷戶越級上訪告狀成為常態。而地方政府為實施地方發展戰略,強拆更在所難免,或者說不得已為之,否則,一切發展免談。
宜黃縣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說還不算低,尤其是近年提高了不少,相對周邊的臨川區等地算是高的。其實拆遷戶應當也是城市化建設最大的受益者之一,如果政府不開發,你的地皮、房子有那么值錢嗎?怎無奈,如今物慾橫流,誰的心會滿足呢,正如古人云“人心不足蛇吞象”啊!
強拆容易出問題這是肯定的,但政府不能因為容易出問題就放棄不做。因此,剩下的就只是問題出的大小和是否可控,而會不會出大事、出了大事是不是控制得住,實在說,就要靠運氣了。這次宜黃強拆出事,與以往強拆較為順利有關,對鍾家實施強拆可能出現的問題估計過於樂觀,現場處置也存在一些疏漏,同時,對於因不滿政府強拆而聚集起來的、愈來愈強大的負面力量(尤其有記者加入其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件事發生在宜黃,但強拆問題全國普遍存在,從某個角度看,是不是可以說,宜黃事件是我國城市化運動過程中的一個犧牲品,筆者不敢妄下此結論。
當大家都在對強拆政策口誅筆伐的時候,似乎都罔顧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每一個人其實都是強拆政策的受益者。君不見,當您安住在寬敞舒適的房子裡、當您行走在寬闊明亮的大街上,當記者住在高級賓館揮筆痛斥強拆政策文章的時候,您是否想過,您腳下的土地可能就是政府用強拆手段征來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我國的城市化,是不是可以說: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