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技術遠不如當代,為何建築可屹立千年?專家稱主要靠三個措施

在科技高度發展的現代,國內外諸如樓房傾覆、道路凹陷、橋樑垮塌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與之相比,具有960年歷史的應縣木塔、歷經1300年風雨的趙州橋,還有使用壽命超過了2200年的都江堰,不能不使人心生疑惑——古代建築技術、材料均無法與現在相比,卻又為何能將建築物造得如此牢固?原因無他,只是將制度執行和人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到了極致。

陝西應縣木塔陝西應縣木塔

第一是嚴格執行的“物勒工名”制度。“勒”就是鐫刻,是指產品製造者需將本人姓名刻於其上,以便常規檢驗和日後追查。《禮記·月令篇》記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究其情。”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戰國時期各國均初步形成了責任追溯制度,尤其以秦國最為完善。

秦代律法將產品生產管理分為四級,中央政府的“大工尹”為最高監管者,“工師”(相當於廠長)為監製者,“丞”(相當於車間主任)主抓質量檢驗,工匠負責具體製造。如今我們我們所能見到的秦朝文物,小到一磚一瓦,均銘刻有各級負責人姓名,無論何時何人發現質量問題,追可依此追查相關責任人,並予以嚴懲。

刻有名字的明代城磚刻有名字的明代城磚

在同樣以刑罰嚴苛聞名的明代,這一制度更是被發展到了極致。櫛風沐雨六百餘年,南京明城牆依舊固若金湯,其核心秘密便是“物勒工名”。牆體的每一塊城磚,內外分別銘刻著產地所屬府/州/縣從總甲、甲首、小甲、制磚人夫到窯匠等五級責任人的姓名,任何一個環節出了紕漏都將受到重罰。明北京城、十三陵及長沙天心閣,都是“物勒工名”制度下所創造出的絕世傑作。

第二是強制推行的“國家標準”。早在春秋時期就出現了《周禮·考工記》一書,比如“瓦屋四分,囷、窌、倉、城,逆牆六分,堂塗十有二分,竇,其崇三尺,牆厚三尺,崇三之。”,詳細描述了建設普通瓦屋所應滿足的規範要求,後世稱之為“程式”,指導性、可操作性極強。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朝統一後也立即頒布推行了“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等系列標準化制度。

民國時期印製的《營造法式》民國時期印製的《營造法式》

兩宋時期,“程式”愈發完善,工部組織編訂了標準化檔案集《築城法式》,詳細收錄了各類建築技術、工具、材料和工時等方面的規定,並陸續出版了《營造法式》和《木經》。其中《營造法式》一書由南宋將作監李誡編寫,配有詳細說明與圖樣參考,算是建築界的“國家標準”。在這些標準背後,是強制推行的制度保證——若因非法營造、虛費工力、材料不堪用、造作低劣等違反工程建築標準,都有相應的刑罰措施,輕者杖責徒刑,重者流放處死。

同樣以南京明長城為例,每塊城磚規格、尺寸、重要均有統一規定,由官府統一訂製、收購、運輸、檢驗和調用。城磚運至京城後,官府將組織抽檢,負責人從每一批次中隨意抽取若干城磚,由兩名士兵抱磚相撞,如不脫皮、不掉渣、不破碎、無裂紋,且聲若洪鐘大呂,方為合格。

南京明城牆南京明城牆

如不合格數量超過規定比例,則整批強制報廢,責令相關人員重新燒制。再次檢驗若是仍不合格,朝廷將對各環節責任人加以嚴懲,最終可判處死刑。就算打通關係矇混過去,城磚砌好若干年內,如因風雨侵蝕出現質量問題,依舊按照磚上所刻姓名追責。

第三是自發規範的“行業協會”。無論“物勒工名”抑或“國家標準”,這些自下而上的縱向管理就算執行得再嚴格,理論上依然存在僥倖逃脫的漏網之魚,於是從北周開始又出現了橫向管理制度——“行業監管”。行規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彌補了法律的不足,承擔了官府的部分管理職能,有利於市場及社會秩序的穩定。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東亞最早的成文法《唐律疏議》中就明確規定,各行從業者均按照行業予以登記,推舉“行首”充當行會成員擔保人,在官府註冊備案,負責保證產品質量、校驗度量衡器具。與建築相關的行會名為“魯班會”,其主要職責為宣傳落實“國家標準”、監管本行業從業者,使其自律誠信,並對外維護行業權益及形象。若有工匠違反相關規則,不僅在本行業內的聲譽會毀於一旦,更會被逐出行會,終生不得加入。反觀“行首”,為了不被官府追責,也會絞盡腦汁地保證質量過關。

行會高度發展的宋朝行會高度發展的宋朝

最重要的是,上述任一制度均有嚴格的問責機制予以匹配。劣質產品將許多失職官員與工匠列入“歷史黑名單”,精品工程也令許多良匠流芳千古。從正反兩面來說,這三項措施都給後世留下了諸多有益啟示,值得我們反思與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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