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FORM F證書全稱為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簡稱:中智證書。英文名稱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協定》項下智利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 (樣板如圖所示)
FORM F證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證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智利自貿區協定原產地證書是進出口國出具貨物的證明,也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
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稅率,而關稅方面的差別待遇是根據貨物的原產地決定的,智利自貿區協定原產地證書則是各國海關據以徵收關稅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中,智利自貿區協定原產地證書還起到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作用。如在國際市場上持有中國原產地證的絲綢比持有其他不產絲綢國家產地證的絲綢更能賣好價。此外,智利自貿區協定原產地證書還是貿易雙方進行交接、結匯的必備單據。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各國海關都承擔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的職責,智利自貿區協定原產地證書也是海關籍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國根據其貿易政策,為保護本國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需要,往往對某些貨物實行限制,制定一些進口貨物數量控制措施。
注意事項
證書填制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後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後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留空或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
發票由非成員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原產國生產商名稱、地址和國名。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一致。
第七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八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貼上到證書的第七到十三欄空白處,不能出框線,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九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十欄:
對應第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十一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P”
(二)如貨物為含進口成份,區域價值成份≥40%,填寫“RVC”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
附《中智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簡稱“PSR”清單)
第十二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七欄的貨號、第九欄的品名、第十欄的H.S.編碼、第十一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二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三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FOB價值。
第十四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五欄:
填制籤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六、證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後的30天內申請辦理,貨物出口30天后,簽證機構不再接受證書的簽發申請。
出貨後簽發證書無需加蓋後發印章。簽證時不需提供提單等有關單證。
七、證書更改
證書籤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應為證書更改當天的實際日期。舊證作廢歸檔。
八、證書遺失
證書遺失不做補發辦理。
九、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十、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智利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後,出口人可持上述證書及有關單證,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十一、出口商聲明
進口貨物不超過600美元或以締約方貨幣表示的同等金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簡要聲明即可。
十二、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