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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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A 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它的全稱是《普遍優惠制原產證明(申報與證明之聯合格式)格式A》,英文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待遇時必備的官方憑證,所有的給惠國都接受。格式A證書由受惠國出品商填制申報,受惠國簽證機構審核,證明及簽發。在我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簽發普惠制產地證的官方機構。

填寫規範

FORM 59A的全稱是:<輸往紐西蘭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 NEW ZEALAND,是享受紐西蘭普惠制優惠關稅的證明格式之一,是由出口商自行簽發。

FORM A是所有的給惠國都接受的,而且是由官方出具的。

在填制FORM A證書時,第8欄(原產地標準)是證書的核心。

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中國原產的,不論出口至哪個給惠國,都填“P”;

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則:

出口至歐盟,瑞士,挪威和日本,並符合有關給惠國的加工標準的,填:“W”,並在“W”的下方加注商品四位數字HS品目號;

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進口成份價值不超過該商品出廠價之40%的,填:“F”;

出口至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此樣可留空;

出口至俄羅斯,哈撒克斯坦和烏克蘭的,填“Y”,其下填明進口原料和部件的價值在出口產品離岸價格中所占百分率,對於在一個受惠國生產而在另一個或一個以上受惠國製作或加工的產品,填寫“PK”。

普遍優惠制

進口商品的稅率標準

世界各國對於進口商品都要徵收關稅。但就同一個國家而言,對同樣的進口商品,由於其原產地不同,徵稅的稅率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已開發國家對進口商品徵稅至少有三種稅率標準:一般稅率、最惠國待遇稅率、普惠制稅率。

一般稅率通常是針對沒有正常的外交或貿易關係的國家的。最惠國待遇稅率通常適用於具有正常貿易關係的國家,這是國家之間互相給予對方的正常關稅待遇。一般來說,如果進口商品按一般稅率徵收關稅,由於稅率太高,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將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數能長期維持的國際貿易在進口國家都是受到最惠國待遇。而普惠制稅率是比最惠國待遇稅率更低的一種稅率。

普惠制在我國的基本情況

普惠制(GSP)全稱為普遍優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則,所有已開發國家(普遍的)對於原產於所有開發中國家(非歧視的)的商品,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對進口關稅再進行削減或免除。普惠制的給予不要求受惠國對給惠國做出任何減免關稅的回報(非互惠的)。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共39個:歐盟26國(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賽普勒斯、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英國、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列支敦斯登公國。但有1個給惠國不對中國給惠,即美國。

普惠制的重要作用

很明顯普惠制是一項提高開發中國家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鼓勵其出口的國際貿易優惠政策。對於我們的外向型經濟而言,對於我們的出口商品生產和經營企業來說,如何用好用足普惠制這一國際貿易優惠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課題。

自普惠制實施以來,世界上約有170餘個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作為受惠國,積極利用普惠制擴大向已開發國家的出口,加速經濟成長,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根據聯合國的有關資料,已開發國家從開發中國家的優惠進口,1978年比1972年增長14倍,由10億美元增長到150億美元。1980年與1976年相比,經合發組織從受惠國進口總值增加了54.8%,列入普惠制項下可享受優惠的進口額增加了112.7%,受惠國實際享受優惠額增加了132.1%。這說明普惠制優惠進口是已開發國家從受惠國進口總值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普惠制優惠進口的增幅大大超過了進口總值的增幅。

普惠制利用

普惠制的實施從1971年起,現在已經進入第3個10年的最後幾年。我國從1980年起開始利用。1997年我國出口商品中利用了普惠制的有190萬批441.8 億美元。普惠制對我們的出口貿易和外向型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應當注意到,由於學習和宣傳不夠,了解普惠制的人還不多。因而對普惠制的利用率還較低,而且已經利用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屬於被動利用的情況。所謂“被動利用”即在不知道普惠制產地證具有減免進口關稅作用的情況下,把普惠制產地證作為一份普通的貿易單據,無償地向國外進口商提供,讓國外進口商獨享普惠制利益,而我們未能分享由普惠制的關稅減免額度所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

出口商品的生產和經營企業,要積極學習普惠制。特別是領導和參與對外簽訂契約的業務人員,要了解商品在普惠制方案中的位置。積極主動地利用普惠制的關稅減免額度所帶來的價格上的競爭優勢,在提高商品賣價、擴大出口上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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