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US

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是一個聯邦政府委員會,由11個政府機構的首長和5個觀察員組成,美國財政部長擔任委員會主席。CFIUS 的代表們來自包括國防部、國務部以及國土安全部等,對可能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交易進行審查。

審理範圍

根據2007 年美國《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INSA)所頒布的 2008 年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了 CFIUS 的審查範圍,包括外國控制企業對產品與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的美國企業的收購案。出於《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對“重要基礎設施”以及“外國控制”的定義都較為寬泛,應根據每個交易的相關事實及具體情況逐一確定。

收購方國籍

CFIUS 承擔著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及其重要基礎設施的任務,並且要經得起來自美國國會和總統的檢查。因此,並不令人感到意外,CFIUS 可能傾向於批准與美國關係密切的投資者(如澳大利亞、英國或日本)更甚於其他國家。在實踐中,CFIUS 對來自中國或者某些中東國家的投資者通常會進行更仔細的調查。另一個 CFIUS 會考慮的重要因素,是收購方是否受到外國政府的控制。

申報條件

CFIUS採取自願申報,申報免費原則,向 CFIUS 進行申報為自願且不要求申報費。與 Hart-Scott-Rodino 反壟斷法案所規定的併購申報制度不同,僅因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並不要求向 CFIUS 申報。是否需要申報,完全取決於該交易是否可能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這也意味著,一些很小的併購交易有可能要進行 CFIUS 申報,而不涉及國家安全或重要基礎設施的大型併購案則無需申報。向 CFIUS 提交申報也可以降低未來風險。例如,如果該交易將要或者已經提高了企業競爭力,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有可能運用其政治勢力,在協定簽署或交易完成後,要求其派系的國會議員促使 CFIUS 展開獨立調查。對有疑問的交易應考慮申報決定是否申報交易,應與經驗豐富的法律顧問配合進行。在情況不明朗時,衡量申報的成本和得益並不容易。最終決定是否申報,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收購方的風險承受力。許多經常在美國投資或希望在未來投資的企業,幾乎都傾向於向 CFIUS 申報。這些企業認為,此舉表明該企業與 CFIUS 配合的良好意願,有可能在未來進行某項 CFIUS 猶豫是否批准的交易時爭取其支持。在進行上述考慮時與您的法律顧問進行詳細討論,能使獲得 CFIUS 批准以及完成交易進行得更加順利。

申報前的協調

CFIUS 申報由所有交易方共同進行。參與申報的交易各方通常需要在申報前相互協調,並與 CFIUS配合進行。協調工作包括在申報一周前就提交申報草案。通過申報前的協調工作以及提交草案,在正式申報前,CFIUS 就可以對被收購方及收購方有所了解,評估涉及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的風險。此外,CFIUS 也可以要求修改草案,避免延長正式申報後的審查過程。

審查期

與 HSR 法案規定的併購申報制度不同,CFIUS 不會“提早結束”30 天的初審期。而且初審期要到 CFIUS 決定該申報符合法規要求後才真正開始,因此通常要晚於提交申報日好幾天。此外,CFIUS 對法規要求非常嚴格,經常駁回未能精確遵循法規的申報。一旦交易各方決定申報,就要考慮有可能導致延誤的各種因素,包括可能增加的 45 天調查期。在目標企業周轉困難、需要收購方在短時間內注入資金,或者上市公司的股價有可能被交易延誤嚴重影響的情況下,這方面的考慮尤其重要。通常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在希望開始的30 天初審期之前的 5~10 日就提早申報,以防 CFIUS 要求進行修改。否則,就有可能延誤交易。

申報的保密性

向 CFIUS 申報的信息,包括正式申報前提供的信息,都受到嚴格的保密性保護,包括不受信息自由法案限制。但是,與行政或司法行為有關的披露,以及向國會的披露,則是允許的。國會在收到CFIUS 對某個特定交易的調查簡報時,也要求遵守與 CFIUS 相同的保密措施。

共同申報

在申報正式提交以及 CFIUS 確定提交後,交易各方須經過 30 天的初審期,等待 CFIUS 決定批准或進一步調查。在 30 天的初審期內,CFIUS 時常要求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代表提供有關交易方和交易的補充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交易各方必須再次確認申報信息準確無誤。大部分交易經過這 30 天的初審期都能獲得批准,前提是 CFIUS 向國會報告有關交易不會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但如果 CFIUS 決定進一步調查,交易各方就必須再等待 45 天,CFIUS 在此期間會進行全面調查。在45 天的調查期結束時,根據 CFIUS 的報告,美國總統將在 15 天內做出最終決定。但實際上,極少有交易進入需要總統決定的階段——如果該交易在初審階段未獲得批准,CFIUS 通常會要求交易各方同意對交易形式進行修改(例如對部分特定資產或業務的剝離),而非總統審批。

補救措施

如果 CFIUS 認為該交易有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風險,就會直接否決或要求交易方採取補救措施消除風險。最常用的兩個辦法,是對部分業務設施或產品線進行剝離出售。如果進行剝離,應確定被剝離業務所用的技術或智慧財產權是否也用於收購方將收購的保留業務。若是如此,在被收購業務繼續擁有該技術的同時,向被剝離業務的新主人提供使用許可,是確保被剝離業務的新主人有能力發展這部分設施或產品線的必要步驟。要預測 CFIUS 在特定情況下會要求哪種補救措施是很難的,但可以預見的是,CFIUS 有可能對交易進行干預。因此,既要考慮可能讓 CFIUS 滿意的補救措施,也要最大程度地保留交易的商業價值。未雨綢繆,能使最終補救措施取決於交易方,而非 CFIUS。

需提供的信息

外國收購方提供的信息

CFIUS 申報的信息由聯邦法律規定,包括交易實質內容、交易各方(包括收購方的母公司)、預期交易完成日、估計交易現金與其他對價,以及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機構名稱(包括顧問、承銷商或資金來源)等。要求外國收購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收購方及其母公司的背景、各自的管理層、董事、股東以及關聯公司等,以及收購目的。

美國被收購企業提供的信息

申報中要求美國被收購企業提供的信息包括對其將要被收購的業務與產品線的描述,估計市場占有份額、向美國政府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書面或口頭協定,以及存在潛在軍事用途(無論是攻擊性或防禦性)的科技。

收購整體性總結

總而言之,是否進行 CFIUS 申報,受到以下因素影響:收購方國籍;收購方的政府控制或控股程度;收購方對美國企業擁有的股權或實際控制;被收購的美國企業的科技和產品的類型與潛在用途;與美國政府協定的歷史或與美國企業的關係。對於在美國的買方或賣方來說,CFIUS 是交易前應進行的一項重要考慮,要確保遵循相關法規以及按時完成交易。

三一集團起訴CFIUS

三一集團18日在京召開媒體溝通會,就備受關注的三一起訴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CFIUS,簡稱美國外資委)及總統歐巴馬一事給予解釋和回應。有關專家稱,外國公司起訴美國外資委是該機構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史無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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