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
指導機關
不設區的市(縣級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其他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組成;分別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以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由上級政府規定和撥付。
產生原則,通過選舉產生。選舉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推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