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
1951年2月3日 政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決定》。指出:為保障國家財產不因意外災害而遭受損失,以及遭受意外傷害的旅客能夠得到補償起見,決定對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縣以上城區則為區以上 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搭乘火車、輪船、飛機的旅客,實行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強制保險的法定機關。
1951年2月3日 中國人民保衛世界和平委員會和中國紅十字總會發出《關於組織醫療隊的通知》。為了使各地誌願報名參加抗美援朝的醫務工作人員有統一的組織與領導,通知對醫療隊的任務、醫療隊的編制、隊員的條件、服務期限及經費供給等作了具體規定。
1951年2月3日 中國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移交文化部的文物運抵北京,計15箱,211件。
1951年2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出了《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決定》。
1951年2月3日 中國人民抗美援朝總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發出組織醫療隊的通知,各國各地醫務工作人員熱烈回響,積極參加,計先後組成了四十個志願醫療隊前往朝鮮戰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