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5月23日


1914年5月23日,地方官制由袁世凱親自刪改定稿公布實行。
地方文官採用三級制。全國22省及蒙古、西藏地方未變,惟每省劃為若干道,由道轄縣。省置巡按使,道置道尹,縣置縣知事。巡按使管轄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備等隊,並一律由大總統任命,監督財政及司法、行政等。
各省原民政長均改為巡按使。以都督兼民政長的省份,都另外特任巡按使,實行軍民分治。原來的觀察使改稱道尹,由中央政府簡任,有呈請任免縣知事之權。縣知事為一具行政長官。對縣知事的選用,採取考試和保薦兩種辦法。一時在京奔走謀事者達4萬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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