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6年

1036年

1036年為丙子年(鼠年);契丹重熙五年;北宋景祐三年;大理正治十年;西夏廣運三年,大慶元年;越南通瑞三年;日本長元九年。

歷史紀年

公元1036年,北宋景祐三年

通鑑記載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景佑三年(遼重熙五年)
春,正月,甲申,遼主如魚兒濼。樞密使蕭孝先請改國舅乙室小功帳敞史為將軍,從之。
戊子,命李諮、蔡齊、程琳、杜衍、丁度同議茶法。諮以前坐變法得罪,固辭;不許。
時三司吏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弊,復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度支副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為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故命諮等更議,仍令召商人至三司,訪以利害。
壬辰,追冊故金庭教主、沖靜元師郭氏為皇后,命知制誥丁度、內侍押班藍元用同護葬事。尋詔中書、門下停其謚冊、祔廟。丁酉,葬於奉先資福院側,鹵簿儀物並用孝章皇后故事。
時上元節,有司張燈俟乘輿出。右正言王堯臣言後已復位號,今方在殯,不當游幸,同知禮院王拱辰亦以為言,帝為罷葬日張燈。
己酉,許洪州、密州立學,仍各賜田五頃。
先是帝以三司胥吏猥多,或老疾不知書計,詔御史中丞杜衍等與本司差擇之。有欲中衍者,揚言於外曰:“衍請盡黜諸吏。”於是三司後行朱正、周貴、李逢吉等百人輒相率詣宰相呂夷簡第宣訴,夷簡拒不見。又詣王曾第,曾以美言諭之,因使列狀自陳。既又詣衍第投瓦礫,肆醜言。明日,衍對,請下有司推究。而曾具得其姓名。二月,乙卯,正、貴杖脊配沙門島。逢吉第二十二人決配遠州軍牢城,其為從者皆勒停。
丙辰,詔翰林學士馮元、禮賓副使鄧保信與鎮江節度推官阮逸、湖州鄉貢進士海陵胡瑗較定舊鐘律,瑗以經術教授吳中,范仲淹前知蘇州,薦瑗知音,白衣召對崇政殿,與逸俱命。
太常少卿、直昭文館開封扈偁言:“京師天下之本,而士民僭侈無法,一襲衣直不翅千萬,請條約之。”壬戌,詔兩制與禮院同詳定製度以聞。
三月,復入中見錢算請官茶法,凡商賈入錢於京師者,給南方茶;入芻糧於邊者,給京師衣諸州錢。
乙未,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所定鐘律。丙申,翰林侍讀學士馮元等上秬黍新尺,別為鐘磬各一架。
戊戌,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俸,而仕嘗顯者,或貧不能自給,非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自今大兩省、大卿正監、刺史、合門使以上,致仕給俸如分司官,長吏歲時以朕意勞賜之。”
權判戶部句院葉清臣上疏請馳茶禁,以歲所課均賦郭鄉邨人戶,其略曰:“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徵稅無彝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案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詔三司與詳定所相度以聞。皆以為不可行。
是月,李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四元年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保任並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趨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又言:“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佑二年以前茶。”又言:“天聖年嘗許陝西入中,茶商利之,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得入錢京師,請禁止。”並言:“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年半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復言:“奭等變法,歲損利不可勝計。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歷史大事

索氏自盡
索氏是元昊的妃子,自從嫁給元昊後就沒有得到過元昊的寵愛。元昊進攻唃廝囉兵敗後,謠言四起,紛紛傳說元昊兵敗後被殺。於是索氏大喜過望,終於盼來了出頭之日。因而她每天沉醉於音樂之中,同時還將自己打扮得花枝招展。然而,好景不常,元昊很快又回到了党項族本土,索氏恐懼不巳,怕元昊怪罪下來,於夏大慶元年(1036)正月畏罪自殺,其後元昊又殺了索氏全家以泄憤。
范仲淹被貶
權知開封府(今河南開封市)范仲淹上書言事,無所畏懼,因而一些阿庾奉承的官僚對他恨之入骨。當時宰相呂夷簡執掌朝政,朝廷內外官僚的升遷往往都掌握在他手中,因而一些士大夫因巴結呂夷簡而得晉升。針對這一情況,范仲淹上書言及此事,他認為官員的升遷應該由皇帝掌握,晉升、降黜官僚不應由宰相作主。與此同時,范仲淹還向宋仁宗遞交了自己繪製的《百官圖》,對近年來官吏的升遷進行描繪,指出官員升遷中的不公平現象。由此觸怒了宰相呂夷簡,范仲淹的上書曾引起宋仁宗的高度重視,但呂夷簡在宋仁宗面前竭力詆毀范仲淹,誣衊他“務名無實”,只是徒有虛名而已。為此范仲淹又上書宋仁宗進行辯論,其一議帝王好惡;其二論選賢任能;其三論近名;其四論推諉等。呂夷簡為此怒不可遏,侍御史韓縝迎合呂夷簡之意,將范仲淹所上奏章逐一進行斷章取義,然後誣告范仲淹越職入對。景祐三年(1036)五月,范仲淹被貶知饒州(今江西郡陽)。范仲淹被貶後,多數官僚畏懼呂夷簡的權勢,不敢前往送行。唯獨天章閣待制李紘、集賢校理王質前去為范仲淹餞行,受到後人的稱譽。范仲淹被貶後,諫官、御史不敢進諫,唯獨余靖上書陳述范仲淹無辜被貶,冒死進諫。因而余靖也被貶為筠州(今江西高安)監稅。
歐陽修、尹洙被貶
范仲淹、余靖被貶之後,尹洙上書陳述范仲淹等人因進諫而遭貶,並認為給范仲淹加上朋黨罪名是完全沒有根據的,他認為余靖與范仲淹私人關係極為一般,如果冠之以朋黨的罪名而被貶,那么,自己就難逃其責了,因而尹洙請求朝廷發落。呂夷簡大怒,貶尹洙為郢州(今湖北鍾祥)監稅。景祐三年(1036)五月,歐陽修寫信給諫官高若訥,認為范仲淹剛直不阿,亘古未有,自己卻無權替范仲淹辯解,而你(指高若訥)身為諫官,但卻不知羞恥,居然在范仲淹被貶後不勸諫皇帝。高若訥將歐陽修的這封信轉交給宋仁宗,歐陽修也因此而被貶為夷陵縣令(今湖北宜昌)。
宋調兵修復白渠
白渠從漢朝以來即可灌溉田地四萬頃,唐朝永徽年間仍可以灌溉田地一萬多頃。到宋朝,由於官僚們得過且過,因循守舊,不思修復,白渠灌溉之利漸漸破壞,僅可灌溉田地三千頃。景祐三年(1036)二月,陝西轉運使王沿請求政府抽調士兵修復白渠。朝廷採納了這一建議,並迅速派兵修復了白渠。
元昊拘留天竺僧人
天竺國(今印度)僧人經常入貢宋朝,他們從天竺出發東行六個月到達大食國(今阿富汗),二個月後到達西州(今新疆吐魯番),再經過三個月路程即可到達夏州(今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南)。在此之前,天竺僧侶善稱等九人到宋朝京城開封府上貢佛經、佛骨和銅牙菩薩像,在開封(今河南開封)滯留三個月後啟程回國,宋仁宗賞賜他們不少絹帛後準備遣返他們。大慶元年(1036)、宋景祐三年四月,這一行僧侶抵達夏州後,元昊將他們拘留在驛館,要求他們贈送些貝葉梵文佛經給西夏,但天竺僧人不答應,於是元昊下令將這些僧人拘留起來。從此以後,西域僧人便很少到宋朝進貢了。
元昊攻取回鶻三州
沙(今甘肅敦煌)、瓜(今甘肅安西東南)、肅(今甘肅酒泉)三州在唐朝屬於歸義軍節度使管轄,趙匡胤建立宋朝後,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將三州之地歸順宋朝,曹元忠世世代代繼承節度使的職位。其後曹氏為回鶻所迫,瓜、沙、肅三州又依附於回鶻。大慶元年(1036)七月,元昊親自統帥大軍進攻三州,三州首領請求回鶻予以支援。但回鶻沒有答應,於是三州相繼淪陷。元昊攻克三州後,完全占據了河南地區原來屬於西夏的領土。
元昊改革兵制
改制前,党項族的一家就是一帳,由多少不等的帳組成部族,小的部族僅有一百帳,大的部族可達一千餘帳。按照原來的規定,年滿十五歲的男子為一丁,每遇戰爭,則根據部族的大小出丁為兵。大慶元年(1036)九月,元昊改革了這一舊制。規定凡是部族裡的壯丁二人就必須有一名充任正規軍,而西夏隨軍雜役一人稱為一抄,凡部族內有丁男四人就必須負擔二抄,即四丁之中就有二丁為隨軍雜役,其餘的被稱為空丁,空丁願意充當正規軍者,先替同部族的其他丁男充當隨軍雜役,如果沒有隨軍雜役讓空丁充任,即可陶汰正規軍中那些年邁體弱者,由空丁頂替其位,因而使青壯年都成為正規軍。凡是正規軍均由政府發給長生馬、駝各一匹。隸屬於團練使以上的正規軍編制單位由政府發給一頂帳篷、一把弓、五百支箭,其它各旗、鼓、槍、劍、棍、棒之類的武器也由政府供應。刺史以下軍隊編制單位的士兵由政府供應的武器和日常品稍微少一些。與此同時,元昊還專門設定炮手二百人,號稱是"潑喜",將俘獲的漢人中的勇敢善戰者編為前軍,稱為"撞令郎",而這些漢人中膽小怕事而又無一技之長者就命令他們駐守肅州(今甘肅酒泉),或將他們遷移到別的地方從事農業生產。元昊兵制改革後,西夏國內各地士兵總人數達五十萬之多。元昊在此基礎上設定生擒軍十萬,在興靈(今寧夏銀-川)附近還有精銳士兵二萬五千人,同時設七萬士兵專門負責配合這二萬五千精銳士兵作戰。此外,還有皇帝的禁衛軍五千人,這些士兵是元昊從一些豪門或貴族子弟中擅長弓箭者的人里挑選出來的,號稱“御圍內六班”,他們分成三隊,輪流值班,警衛皇宮的安全。元昊還規定每當東邊發生戰爭時則由西部集合兵馬出征,反之亦然,如果中部發生戰事,則東、西兩部均得出動。在外出作戰時,一定要多設營寨,其中一些未必都得派兵把守,但必須在虛寨之外設下埋伏,以利於包圍敵人。在衝鋒陷陣的時候以鐵騎兵為前鋒,鐵騎兵乘坐良馬,披上重甲,敵人或
砍或刺均不能刺透他的鎧甲,同時用鉤索將這些鐵騎兵連線起來,雖然士兵死於馬背,但也不至於墮落馬下。這樣的鐵騎兵共三乾人,分成十隊,每隊設隊長,十個鐵騎兵為一組。每一隊鐵騎在出擊或撤退的時候前後都必須互相一致,因而頗具戰鬥力。鐵騎在作戰的時候率先衝出,打亂敵人的陣腳,等對方亂了陣腳後再向前衝擊,步兵尾隨於鐵騎之後向前衝鋒。元昊兵制改革還規定:要調動軍隊必須先用銀牌召集各部族酋長,面授機宜,白天發兵則放煙或揚起塵土、晚上則以燈火為號,士兵出征一定要選擇良辰吉日,避開晦氣的日子。每名士兵所帶糧草不得超過十天。作戰之時,將帥在士兵後面督陣或在既高又險之處指揮士兵衝殺,這些是元昊兵制改革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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