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道德”一語,在漢語中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經》一書。老子說:“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運行與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孔子《論語》云:”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錢穆先生的註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在當時道與德是兩個概念,並無道德一詞,“道德”二字連用始於荀子《勸學》篇:“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詞起源於拉丁語的“Mores”,意為風俗和習慣。
簡介
道德指衡量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標準。不同的對錯標準來自於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只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的道德,稱私德;涉及社會公共部分的道德,稱為社會公德。
雖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視的道德元素及其優先性、所持的道德標準也常常有所差異;同樣一種道德,在不同文化社會背景中的外在表現形式、風俗習慣往往也相差甚遠。
功能
認識功能
道德是引導人們追求至善的良師。它教導人們認識自己,對家庭、對他人、對社會、對國家應負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教導人們正確地認識社會道德生活的規律和原則,從而正確地選擇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規範自己行為。
調節功能
道德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人生活在社會中總要和自己的同類發生這樣那樣的關係,因此,不可避免地要發生各種矛盾,這就需要通過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內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惡標準去調節社會上人們的行為,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為,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臻於完善與和諧。
教育功能
道德是催人奮進的引路人。它培養人們良好的道德意識、道德品質和道德行為,樹立正確的義務、榮譽、正義和幸福等觀念,使受教育者成為道德純潔、理想高尚的人。
評價功能
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評價是一種巨大的社會力量和人們內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善”“惡”來評價社會現象來把握現實世界的一種方式。
平衡功能
道德不僅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且平衡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它要求人們端正對自然的態度,調節自身的行為。環境道德是當代社會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們應當以造福於而不貽禍於子孫後代的高度責任感,從社會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開發自然資源發展社會生產,維持生態平衡,積極治理和防止對自然環境的人為性的破壞,平衡人與自然之間的正常關係。
最初的調節功能
人類擬定道德原則的目的是調節利益關係,實現本階級(社會或團體)利益最大化。
自由法則
一切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都應受到保護。
這條法則是自由主義者提出的檢驗一切道德規範的標準,不符合這條規則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隸道德。換句話說,只要是與他人無關亦未侵犯他人自由和利益的行為,不應該被認為是不道德的、邪惡的、可恥的,不應該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輿論譴責。
基本特徵
共同性
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指同一社會的不同階級,甚至不同社會的不同階級的道德之間,由於類似或相同的經濟條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而存在著某類相似或相同的特性。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個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個性特徵,包括民族的精神、氣質、心理、感情、性格、語言、風俗、習慣、趣味、理想、傳統,以及生活方式和理解事物的方式等諸多方面。不同民族間道德的原則標準亦有所不同。階級性
指階級社會的各種道德都是為特定的階級利益服務的,因而都具有特定的階級屬性和特徵。歷史繼承性
道德與其他關聯一樣,既有發展的一面,又有繼承的一面。自律性
道德主體藉助於對自然和社會規律的認識,藉助於對現實生活條件的認識,自願地認同社會道德規範,並結合個人的實際情況踐行道德規範,從而把被動的服從變為主動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變為自己內在良好的自主行動。國外道德觀
東亞
在日本、越南、朝鮮、韓國等其他東亞地區,道德觀念和中國存在很大的共性,同時也有一些差異。東亞地區具有眾多相同的道德倫理。日本學者江上波夫說:“發展到兩宋後,新儒家文化更占上風,這段思想史的演變也決定並影響著‘東亞文化圈’,‘東亞文化圈’隨之變化就成為了現在東亞的‘儒家文化圈’。”韓國學者金日坤在《儒教文化圈的秩序和經濟》一書中說:“儒學是日本、韓國最具優勢的傳統文化,至今仍作為秩序和原理而發展。儒家文化國家經濟發展的成功,是由於儒學倫理具有經濟發展的適應性。”
古羅馬
羅馬帝國的“道德”,是維護奴隸主貴族利益、欺騙和鎮壓奴隸的精神工具。古羅馬認為人類天生就被神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奴隸必須服從上帝的旨意,心甘情願的服從主人的命令。奴隸主認為奴隸只不過是一種“有生命的財產、會說話的工具”,否認奴隸有任何自由和權力。奴隸殺死主人是一種罪大惡極的行為,必須受到嚴厲懲罰,而主人隨意殺死自己的奴隸是合乎“道德”的,只是行使他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而已。在古羅馬人眼中,女人只不過是一種家庭奴隸,是替丈夫做家務和生育子女的工具。她們的身體是被自己丈夫所擁有的財產,通姦被看作是可恥的罪行,是對自己主人的背叛。羅馬法規定,妻子必須順從丈夫,嚴禁和自己丈夫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關係。妻子如果被發現通姦會被處死,而丈夫和妻子以外的女奴隸發生性關係則不受任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