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
龍猛軍拼音
lóngměngjūn注音
ㄌㄨㄥˊㄇㄥˇㄐㄩㄣ引證解釋
宋時指募群盜不可制者充任的部隊。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七:“樞密直學士張詠知益州,有巡檢所領龍猛軍人,潰為羣盜。龍猛軍者,本皆募羣盜不可制者充之,慓悍善鬭,連入數州,俘掠而去。”詳細釋義
龍猛軍,宋朝宋太宗時增設的禁兵番號。禁軍
宋朝建立時,除了部分禁軍駐在河北地區外,極大部分禁軍都駐在首都東京開封及附近地區。 禁軍是北宋的中央軍、正規軍,也稱“上軍”。宋初分屬殿前司和侍衛司,合稱“二司”。不久,演變為殿前司與馬軍司、步軍司“三衙”,有時也稱“三司”,這一過程完成於真宗影德二年(1005年)後。禁軍被稱為“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而“最親近扈從者,號諸班者”,歸屬於殿前司。除個別班直外,都是挑選身材高大、武藝精強者擔任,甚至諸班直將士娶妻,宋太祖也要親自引見,要求“諸班之妻,盡取女子之長者,欲其子孫魁傑,世為禁衛而不絕也。”(一)、禁軍名稱:
1、屬騎軍的有“殿前指揮使”、內殿直,金槍班、東西班(包括弩手直、龍旗直、招箭班和茶酒班)、鈞容直(軍樂隊)、外殿直,以及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直等班直 。
2、屬步軍的有“御龍直,御龍骨朵子直、御龍弓箭直和御龍弩直。”從諸班直番號名稱也多少能得知其性質,是皇帝的親衛軍、儀仗隊,兼有侍候皇帝的性質(皇帝出行時隨便從,親征時也隨同出征。)
3、殿前司諸班直的人數,大約在一、二千人左右。諸班直的將校有都指揮使、四直都虞侯、都虞侯、指揮使,副指揮使;其下,騎軍有都知、副都知、押班;步軍有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侯等。
殿前司除諸班直外,騎軍還有捧日等、步軍也有天武等多種番號的禁軍。而侍衛馬軍司有龍衛等,步軍司有神衛等,各有數十種軍號的禁軍;而且各地的廂軍(地方軍隊)也都隸屬馬、步二司。
禁軍分為上軍、中軍、下軍,“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宋太宗改的四支禁軍番號)四軍為上軍,習稱為“上四軍”,是禁軍中最精銳的部隊,主要駐防於京城,只有很少量駐於臨近州縣。
(二)、禁軍的編制:
乾興元年(公元1022年)七月下旬,進行一次“閱諸軍轉員,凡三日而畢”。當日主要禁軍的編制是,捧日、天武、龍衛、神衛上四軍,各分為左右廂,每廂各設三軍,每軍五指揮;殿前司的神勇、宣武、驍騎,各分為上軍和下軍,每軍十指揮;寧朔和驍勝軍,各有十指揮;虎翼左軍和右軍,各有五軍,每軍十指揮;馬軍司的雲騎和武騎軍,各有十指揮;步軍司的虎翼軍也分為左軍和右軍,也各有五軍,每軍也是十指揮。總計四百二十指揮,共中馬軍一百二十指揮,步軍三百指揮。
1、“指揮”也稱“營”,是軍隊的基層單位,雖然第一指揮(營)通制是步軍五百人,馬軍四百人,實際常少於此數,有時只有三百或二百五十人。按前一數字計算,以上諸軍約近二十萬人。其中約有二十一指揮的馬軍駐營地在開封府的屬縣和外州,約有六千至八千多人,其餘十五萬至十九萬多駐營地在京城及城門外近郊,約占當時全國禁軍總數四十三萬多人的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之間,大體上反映了北宋前期末葉駐京禁軍的基本情況,也接近於宋初將禁軍一半駐京、一半駐外地的比例。
2、禁軍的領導機構,殿前司的最高長官都點檢和副都點檢在建國後不久被廢,而以原副長官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和都虞侯為正副長官。侍衛親軍司長官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侯也逐步停而不設,其下屬機構馬軍司和步軍司遂成為獨立機構,各高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侯為正副長官。禁軍的其下各級分別設有正、副指揮命名及都虞侯。
指揮(營)為禁軍的基層單位,調動與參加征討都是以指揮(營)為單位進行。長官為指揮使、副指揮使。指揮(營)下為都,每都通常為一百人,馬軍每都設軍使、副兵馬使,步軍每都設都頭、副都頭,為“都”的統兵官。此外,有十將、將、虞侯、承局、押官等軍官,有時還設軍頭,在十將之上。
3、“都”為基本作戰單位,一都之內戰士配置情況:(北宋康定元年---1040年尹洙介紹:)“馬軍”每一都,槍手、旗頭共十三人,其八十餘人並系弓箭手;步軍每一都,刀手八人,槍手一十六人,其七十餘人並系弩手,共弓、弩手更不學槍刀,雖各帶劍一口,即元不系教習。
4、宋代禁軍和廂軍都有是募兵制,一旦入伍,終身服役,直至老疾退役。通常兵士都在駐地安家,凡是調往前線作戰或其他臨時性調動,都不能攜帶家屬同行。駐在外地的禁軍,在宋太祖時要定期調至京城進行閱視,揀退老弱,以保持禁軍的戰鬥力。
移屯外地的第三種方式,稱為就糧禁軍,可帶家屬前往,“就糧者,本京師兵而便廩食於外,故聽其家往”;駐於外地的禁軍,也可以“就糧”於糧食豐產地區,通常是原駐營地區豐收或糧食問題解決後回原駐營地。河東路並非糧食豐富的地區,卻因鄰接遼夏兩國,大部分州都有糧禁軍,實同於駐泊禁軍,因可攜帶家屬,有利於穩定軍情。
不論是駐泊、屯駐、就糧禁軍,駐在同一地區的禁軍,通常並不屬於同一個系統,而是分屬於各司;即使屬於同一司,也分屬於不同的番號軍。而且又分別歸屬於地方政府長官知州(知府)、當地軍事機構部署(總管)司及鈴轄,由都監、監押具體負責,以達到互相制約的作用。就糧禁軍通常歸部署(總管)、鈴轄司管轄,偶因特殊情況,歸屬知州,也另設鈴轄。
宋代實行的“更戍法”是不改變駐營地,將禁軍定期調往其他地方戍守,使其“往來道路,足以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勞佚”。其最終目的是使得“將不得專其兵,而兵亦不至驕情”,以徹底消徐唐末五代軍事將領以武力稱雄一方,乃至威脅到進行安危的隱患,但同時造成“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局面。 更戍法的年限各地都是一次三年,只有廣南西路為二年,而陝西城寨巡檢及將領的屬下為半年,這可能與屯戍軍參加戰事較多有關。但更戍常超越期限,有時只是更換屯戍地,致有十年不能回原駐營地的。
禁軍分上、中、下三等,禁軍月俸在三百錢及以下者,不少是役兵。所以說廂軍全是役兵,這是不確切的。正確的情況應該是:廂軍中大部分為役兵,但有一少部分還是作戰部分;而禁軍中大部分為作戰部隊,但也有少數為役兵。
太宗時增設的禁兵番號
殿前司:馬軍:
一 歸明渤海。“征幽州”時,“以渤海降兵立”。
二 驍騎。
三 殿前小底。後廢。
四 龍猛。[《長編》卷36淳化五年九月載,“京兆劇賊。焦四和焦八接受招安,“擢為龍 猛軍使”。《宋史》卷272(荊嗣傳》,“從征幽州”,“補龍猛副指揮使”。]
五 神騎。
六 吐渾直。
七 安慶直。
八 三部落。
九 清朔。
十 擒戎。
步軍:
一 虎翼。
二 廣武。宋真宗時改名廣勇。
三 宣威。
四 神射。
五 步斗。後廢。
六 鞭箭。後廢。
侍衛馬軍司:
一 歸明神武。
二 克勝。
三 廣銳。
四 武清。
五 揀中夏州廳子。後廢。
侍衛步軍司:
一 步武。
二 虎翼。
三 武衛。
四 效忠、川效忠。
五 威寧。
六 飛虎。
七 順聖。
八 勇捷。
九 威武。
十 靜戎弩手。[《宋史》卷187《兵志》說靜戎弩手“選江南歸化兵及諸州廂兵壯實者立”。按宋太祖末年即已平定南唐,而以“靜戎弩手”作番號,當在宋太宗時。]
十一平塞弩手。
十二 忠節。
十三 歸遠。
十四 橋道。
十五 清塞。此為步軍清塞,乃“太平興國初立”。
十六 壯勇。
十七 來化。
十八 歸恩。
十九 順化。
二十 歸明羽林。後廢。
示例
《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三 本朝七
或問:"范文正公經理西事,看得多是收拾人才。"曰:"然。如滕子京孫元規之徒,素無行節,范公皆羅致之幕下。後犯法,又極力救解之。如劉滬張亢亦然。蓋此等人是有才底,做事時,須要他用,但要會用得他。"又云:"范公嘗立一軍為'龍猛軍',皆是招收前後作過黥配底人,後來甚得其用。時人目范公為'龍猛指揮使'。"又曰:"方范公起用事時,軍政全無統紀,從頭與他整頓一番。其後卻只務經理內地,養威持重,專行淺攻之策,以為得寸則吾之寸,得尺則吾之尺。卒以此牽制夏人,遣使請和。《續資治通鑑》卷十八
時京兆劇賊焦四等,嘯聚數百人,劫掠居民,為三輔害,帝令懸賞招募,待以不死。焦四等請罪自歸,各賜錦袍、銀帶、衣服、緡錢,並擢為龍猛軍使。譯: 當時北宋王朝京兆(陝西省西安市)黑惡勢力老大焦四等人,聚集幾百人為非作歹,搶劫百姓,成為長安(陝西省西安市)一帶的禍害,皇帝趙光義下令招安,允諾饒他們不死。焦四等於是投誠,政府分別賞賜給他們錦袍、銀帶、衣服、錢財,並任命為龍猛軍軍官(龍猛軍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