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後的變化,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辦理有關問題,促進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順利健康發展,近日,我委下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對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進行了規範,於2006年3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明確,“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項目確認書,不得再向下下放”。

名稱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介紹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建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擴大產品外銷,增加出口的;
(四)屬於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
(五)屬於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
(一) 漁業及相關工業
(二) 輕工業
(三) 紡織業
(四) 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
(五) 煤炭工業
(六) 電力工業
(七) 黑色冶金工業
(八) 有色金屬工業
(九) 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學工業
(十)機械工業(十一) 電子工業
(十二) 建築材料設備及其他非金屬礦製品業
(十三) 醫藥工業
(十四) 醫療器械
(十五) 航天航空工業
(十六) 船舶工業
(十七) 新興產業
(十八) 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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