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書記

黨委書記

黨委書記是黨的各級委員會書記的簡稱,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黨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黨委會議和黨員(黨員代表)大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或四年。

基本信息

職位設定

中國鄉鎮、街道及以上單位一般都設黨委書記,黨委書記是本級的一把手。中國人民解放軍營級及以上單位和武警部隊大隊及以上單位的黨委書記為政治教導員(簡稱為教導員,正營級)和政治委員(簡稱為政委,團級及以上),部隊首長一般為黨委副書記。

主要職責

習近平總書記 習近平總書記

一、 負責黨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黨委會議和黨員(黨員代表)大會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指示,貫徹黨委的決議和決定;研究安排黨委工作,將黨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交黨委和黨員(黨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二、 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三會一課”制度。

三、 負責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建目標的實現,及時準確地完成是上級黨委下達的各項任務。

四、 負責黨委班子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黨員、幹部隊伍的教育與管理。

五、 負責黨委班子中心組理論學習工作,按時召開黨委民主生活會,搞好黨委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委的集體領導作用。

六、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和職能部門,廣泛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七、 檢查黨委工作計畫、決議的執行情況,按時向上級黨委和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黨委副書記除協助黨委書記處理黨委的日常工作外,還可負責黨委分工的某些專項任務,黨委書記不在時,由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的日常工作。

權力義務

黨委書記的各種權力中,最厲害的是用人權——可以派生出很多權力的“權力之母”。在黨委會這一層面,黨委委員不是專職的,他們多數是黨委或政府的官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受他們選出的常委會的領導,因此,他們主要的職責是服務而不是監督。
紀委是黨內專門行使監督職責的部門,但紀委書記同樣是書記的下屬。同理,地方人大、政府部門,都要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其主要負責人,又是常委會成員,在書記手下工作。司法監督名義上是可以獨立進行的,但是也要接受黨委所屬的政法委的領導,是“兒子的兒子”,書記不干預辦案已是難得,遑論監督書記?新聞輿論監督本是對權力實施監督的重要力量,但由於地方新聞媒體均隸屬於黨的宣傳部門,不能也不敢出“雜音”。如此一來,具體到一個地方,尤其是相對獨立的縣、市一級,對書記權力的所有可能的監督都失效了。
上級黨委對下一級黨委書記的權力有“生殺大權”。但是,黨委書記本來就是上級黨委協調安排的,許多人甚至未經黨代會選舉,就由上級黨委一紙令下而上任。這也是黨委書記不怕民眾、只怕上級的關鍵原因。所以,除非有上一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支持和同意,上一級紀委等監督機構,也很難對下一級黨委“一把手”實施有效監督。況且,上級黨委也很難及時、深入地了解下級黨委的各方面情況。即使收到了幹部民眾的各種反映,只要上級黨委書記不點頭,紀委不敢貿然對下級黨委“一把手”動手。。

監督局面

首先是以“黨法”管“黨權”,以健全的黨內民主,制約書記權力“一家獨大”的局面。黨代會常任制已試行了近20年,至今仍在爭論。但不管怎樣,黨代會選出了一個地方最有權力的機構,卻在長達5年內不進行監督,這是絕對說不過去的。況且,只要改善黨代表的組成,使代表能真正代表黨員意願,自主行使民主權利,監督就會有效果。即使黨代會的監督不可能一步到位,每年對黨委會投票一次。
在導致書記權力過大的用人權問題上,儘量細化各種程式的每一環節,不給“一把手”表面走程式、暗地搞操作的機會。把最重要的“提名權”交給民眾,所有有關用人的年齡、資歷等容易被個別人作手腳的條條框框,由黨代會或黨委會正式討論決定後,不以一任“一把手”的好惡而作改變,使規則更加穩定、透明。推廣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的經驗,逐步以自薦、民眾推薦、黨委只是審查認可候選人資格的方式,鼓勵黨內開展民主競爭,徹底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同時,進一步實施黨政分開。要明確黨委與其他權力機構的許可權。地方黨內檔案,凡涉及到黨外事務,首先必須明確其在國家法律法規中的依據,使地方的經濟運行儘可能多地納入到法治軌道,從而減少黨委對地方經濟運行直接干預的可能性。同時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適當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事不對人的監督,不但不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反而會促使“一把手”認真依法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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