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23年10月,中央致各區、地方和小組同志信,頒發了《教育宣傳委員會組織法》,對教育經費作了規定。1941年9月,中央書記處發出《中央關於黨費的決定》,明確黨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1989年1月,中央組織部發出《關於改進黨費管理和使用辦法的通知》,要求黨費主要用於黨員教育事業,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開支。2006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的意見》提出,要採取多種途徑妥善解決黨員教育經費。黨員教育經費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應主要用於黨員教育。黨員教育經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員教育經費在管理費中列支。要厲行節約,少花錢,多辦事。2008年2月,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要求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
開展
2014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規定,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主要用於黨員教育培訓。黨員教育培訓經費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機關、事業單位黨員教育培訓經費要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國有企業黨員教育培訓經費要納入企業預算。通過稅前列支、黨費撥返、黨員自願捐助等途徑,多渠道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組織的黨員教育培訓經費。要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黨員教育培訓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