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財政局

(五)貫徹實施國家農業稅收法令,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管;指導全縣農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涉農資金;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縣級財政支農資金;負責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財務。 (十)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財政、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九)監督檢查局(副科級機構)擬定全縣財政監督檢查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和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全縣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財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廳、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黃辦〔2010〕10號),設立黟縣財政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三)撤銷設在縣財政局的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不再保留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將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能劃歸縣國投公司。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促進縣域經濟協調發展。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和執行縣財政、稅收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和監督全縣各項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擬定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並牽頭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審查彙編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
(三)管理和監督有關項目投資、科技、環保等基金,並辦理資金的撥付;管理和撥補重要商品儲備補貼資金和其他政策性資金。
(四)管理和監督全縣財政社會保障資金支出、城市住房資金支出和土地出讓資金支出;參與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貿、科教、住房、土地、醫療、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改革;負責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和負責財政專戶管理規章的制定和執行;監管全縣彩票發行。
(五)貫徹實施國家農業稅收法令,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管;指導全縣農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涉農資金;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縣級財政支農資金;負責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財務。
(六)監督和管理全縣會計工作;執行會計法律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違反會計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以及其它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
(七)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規定、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辦法。
(八)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國債管理工作和地方證券、金融、保險等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負責涉外企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黨政機關外事經費和財政預算內非貿易性外匯。
(十)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財政、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
綜合協調處理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與修改;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財政調研、財政信息、信息網路和財政宣傳;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評比表彰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幹部培訓規劃;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會計股)
研究全縣財政分配政策,編制財政中長期規劃;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參與工資、物價、住房和國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各項實施辦法;負責全縣彩票監管;負責全縣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牽頭工作;與物價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核、上報;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據;監督和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指導和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會計代理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指導全縣會計協會及珠算協會工作。
(三)預算股 (稅政股、國庫股、政府採購辦)
預算編制和管理;匯總編報全縣財政收支預算;編制縣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縣級綜合財政收支計畫;提出縣級部門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核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建議,並提出預算安排;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批覆縣級部門預算;負責縣級綜合財政預算的調整;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費;負責罰沒收入的管理;制定全縣預算管理制度;擬定縣與鄉(鎮)分配政策;負責縣對鄉(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監管縣級財政收入退庫工作,組織制定縣級財政稅收規定的起草工作,審核本局代擬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稅的條款;負責財政依法治理有關事項,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實施;辦理財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及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宜,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負責調處涉及縣級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負責預算執行;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財政性資金管理辦法;辦理國庫資金的調度和預算內、外資金的劃撥;匯總編報全縣財政收支決算;編制縣級財政收支總決算;辦理與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及鄉鎮財政的年終結算工作;負責國債資金的轉貸、管理、使用監督;辦理國家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撥款和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存撥款;管理縣級政府償債準備金;指導部門預算管理及鄉鎮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採購事務的協調和管理;負責政府採購統計與分析並檢查監督;指導全縣政府採購工作;對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四)行政事業股(政法股、教科文股、外事金融股)
組織擬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會同分管部門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安排;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及編制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內、外資金收支計畫、財務決算,監管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地方銀行、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負責全縣國債的管理工作;辦理財政廳轉貸給縣政府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擬定和執行利用國外貸款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資金、財務、債務管理;負責涉外財政政策的執行與管理;負責扶持外貿、旅遊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辦理財政廳轉貸給縣政府的世界銀行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計畫;參與貸款項目的申報、評估、執行、監督和檢查,並負責落實還款;負責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的管理。
(五)社會保障股
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規定;管理財政性社會救災、撫恤救濟、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會同分管部門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提出預算安排;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及編制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六)農業股(扶貧辦)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財政支農政策;擬定和執行全縣財政支農規定,管理全縣農業方面的事業經費和有關專項資金;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和政府扶貧規劃;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全縣農口各部門項目申報和資金落實,並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管理和監督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督查,財政扶貧資金落實情況;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綜合財政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七)企業股
承擔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縣商務局等部門預算編制建議、支出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縣企業和有關行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貫徹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管理相關的財政專項資金,辦理縣屬有關企業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兌現的具體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八)經濟建設股
管理有關專項儲備經費和風險基金,以及糧油差價補貼和糧食直接補貼等重要儲備商品政策性補貼資金;參與研究我縣貫徹國家重要商品流通領域的巨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負責管理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並監督檢查;負責縣級重點項目財政性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負責國債資金管理和監督,參與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和投資政策研究等有關工作;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及編制年度滾動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九)監督檢查局(副科級機構)
擬定全縣財政監督檢查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和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全縣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財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副科級機構)
擬定和執行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項目申報、評估、實施、檢查、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
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與相關部門共同擬訂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辦法;承擔農村綜合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方面的有關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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