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審計局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工作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基建審計股負責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重點建設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廳、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黃辦〔2010〕10號),設立黟縣審計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市、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鄉(鎮)政府投資和以縣、鄉(鎮)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鄉(鎮)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含經濟責任審計局):
(一)辦公室(綜合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行政後勤等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和局機關國有資產。承辦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幹部考核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計算機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套用的職責。
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地方性審計規章的草擬、修改和報批;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辦理有關審計法律事項;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信息、統計、科研等工作。
(二)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工作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縣政府與農業和資源環保有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鄉(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編制縣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方案;負責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縣國庫辦理的縣級預算內外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和縣地稅部門的地稅徵收情況的審計;負責縣財政局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的審計;負責全縣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四)基建審計股
負責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重點建設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局
組織實施鄉(鎮)黨委、政府、縣直黨政機關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要求配合的經濟案件查證等工作;指導全縣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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