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強化服務職能和綜合協調職能,加強應急管理和督查督辦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及其它綜合性材料。
(三)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縣政府決定事項及縣領導同志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縣領導同志報告。
(五)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安排,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
(六)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縣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七)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蒐集整理信息,及時準確地向縣政府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辦理縣政府和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含政務督查辦公室、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一)文秘科
負責文電收發登記、分辦、催辦、文稿審核、登記、文印、歸檔、保密、印鑑管理等工作。管理辦公室檔案室。負責辦公室保密工作。負責指導下級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負責縣政府全體會、常務會等會議的議題收集、通知等工作。負責需經縣政府審批的會議和以縣政府名義組織的各類檢查活動審核工作,並提出意見報領導決定;負責電話傳真工作。負責縣政府領導同志相關活動的通知落實;負責縣長熱線電話和處理人民來信,民眾來訪接待,及時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報告來信來訪中的重要情況;負責辦公室的人事管理工作和辦公室主任會議的會務工作。
(二)綜合秘書科
負責縣政府領導同志的講話、縣政府工作報告及重要材料的起草組織工作;負責縣政府方面工作的文電辦理,工作聯繫與協調工作;協助縣政府黨組會、全體會、常務會、專題會等會務工作。
(三)調研信息科
負責組織開展專題調研,為縣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承擔信息收集、整理、編印、報送工作,及時報送緊急、重大信息;參與有關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政務督查辦公室
負責全縣政務督辦工作;督辦上級政府和縣政府主要檔案、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工作,及時了解和反饋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牽頭承辦人大、政協交政府系統辦理的議案、提案等需要縣政府辦理的有關事項。負責全縣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方案擬制、運行情況跟蹤調查,具體實施年終考評工作;負責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會務工作。
(五)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縣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縣政府總值班工作,履行值守應急、預案編制管理、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督促檢查各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應急組織機構、隊伍建設、應急物資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組織、指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培訓和演練;聯繫協調突發公共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事件調查、善後處理、事後評估、信息報送和發布等工作。
(六)行政科
負責辦公室財務、財產、車輛、房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會堂管理、茶水供應、接待安排等工作;負責縣政府大院環境衛生、值班、安全保衛等工作;協助做好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掛靠單位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一)職責調整
1、取消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3、增加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4、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5、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6、加強指導鄉鎮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建議。
2、起草民族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督促檢查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的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3、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散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5、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6、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7、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8、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9、貫徹執行國家、省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有關規定、辦法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10、研究宗教理論和縣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11、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12、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13、指導鄉鎮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內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14、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15、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16、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一)職能調整
加強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1、調查研究全縣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縣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2、承擔統籌規劃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責任,擬訂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3、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縣政府交辦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責任;負責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承辦省政府向縣政府徵求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意見的工作。
4、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
5、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承辦對縣直及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異議審查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6、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縣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配套的檔案和答覆意見。
7、依法開展政府法制監督工作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指導、監督全縣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8、指導督查鄉鎮政府、縣直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政府法制宣傳、研究與交流工作。
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外事僑務辦公室
(一)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歸口管理職責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外事、僑務、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相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調查研究全縣外事、僑務、港澳工作情況,向縣委縣政府提供相關信息並提出建議。
2、協調指導全縣外事活動和對外友好交往;承辦縣級領導對外交往事宜和我縣與國外建立友好城市的報批事務。
3、歸口管理本縣因公出國(境)和邀請外國人來訪工作;指導和管理我縣與香港、澳門因公往來的有關事務。
4、負責組織接待來訪的重要外賓和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中的重要對象;指導涉外禮賓工作;承辦外國政府、友人、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的有關工作。
5、管理本縣與外國使館、領事機構的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的活動;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涉外、涉僑突發事件,參與處理涉外案件;歸口管理來我縣採訪的境外記者。
6、承辦縣委、縣政府涉外、涉僑、涉港澳有關事務;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和港澳事務工作;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我縣的合法權益;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7、指導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聯誼服務工作;推動涉僑和與港澳的經濟技術、文化、教育等交流與合作。
8、宣傳僑務政策,了解和反映僑情民意,廣泛團結歸僑僑眷和聯繫海外僑胞,為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職責調整
加強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積極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相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人民防空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
2、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指導鄉鎮制定防空襲方案及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導防空防災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隊伍建設與訓練工作。
3、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和管理;協調、監督、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
4、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參與指導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擔負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相關服務和保障任務。
6、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7、編制人民防空年度預決算,對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8、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