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1951年8月誕生在這片青山綠水之中的黟縣人民檢察院,於1978年8月恢復重建。近年來,我院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按照“抓班子、帶隊伍、強業務、樹形象”的工作思路,大力開展爭創活動,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黟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先後獲得“五好檢察院”、省級規範化駐所檢察室、文明接待室、市級文明單位、全縣綜合治理先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單位、先進黨支部等多項榮譽稱號。目前,全院有11個內設機構,分別為:政治處、辦公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檢察技術科、法警大隊。機關編制33人,現有幹警28人,本科以上學歷21人。位於縣城馬道路,緊鄰城市遊園,占地5畝、建築面積2400平方米的辦公辦案綜合大樓於2005年9月投入使用,為檢察事業的長足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面對新的形勢和挑戰,我院全體幹警正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奮發有為的精神,求真務實的作風,為實現檢察工作的全面發展而努力奮鬥。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規定和辦法,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2、制定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3、指導、管理和協調全縣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工作和安置幫教工作。
4、負責全縣律師機構、公證機構、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登記、年檢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顧問工作和公證業務活動。
5、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6、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建設,監督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7、負責司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8、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導、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局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局機關行政管理制度;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管理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全縣公證機關、律師機構和社會法律援助諮詢服務機構設立、登記、年檢註冊的審查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公證機關業務活動和全縣法律援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律師、公正和基層法律服務經費管理使用情況;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財務、保密、檔案、接待、信訪等工作。
(二)政工股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各項政治學習安排和檢查;組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編制工作;負責全縣律師、公正員的職稱評審審查工作;協助鄉鎮管理鄉鎮司法所領導幹部;聯繫和指導群團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全縣公民中組織實施開展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縣依法治理工作;協助市局組織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和全縣律師專業函授、法律專業自考的有關工作;承擔依法治縣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股(縣綜合治理委員會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工作辦公室)
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承辦司法助理員、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中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法律援助中心
貫徹執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法律援助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統一接受並指派律師承辦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教育培訓。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並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宣傳,交流法律援助工作經驗。做好全區法律援助檔案管理工作,統計全區法律援助的有關數據,收集信息資料。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事項。
(六)各基層司法所
碧陽司法所
宏村司法所
西遞司法所
漁亭司法所
洪星司法所
宏潭司法所
美溪司法所
柯村司法所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設;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