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前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州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建設資金真實、合法、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前置審計的管轄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州、縣(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開發區以及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等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使用財政資金、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凡屬州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開發區以及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招投標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前置審計。
第四條 經過前置審計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新增造價超過中標價5%的,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必須報請再次進行前置審計,重新確認投資規模。
第五條 建設項目前置審計實行州、縣(市)分級負責。業主為州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開發區以及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項目,由州審計局組織審計;業主為縣(市)單位的項目,由縣(市)審計局組織審計。
第三章 前置審計的程式及內容
第六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在批准立項後,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立項批覆的有關資料,並依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或工程量清單。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招標一個月前或施工中發生新增項目前,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應當向審計機關申請進行前置審計並報送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設項目的前置審計,出具審計意見書。
第九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前置審計包括:建設項目招標前進行的預算造價審計或工程量清單審計;項目在建期間發生新增造價超過5%以上的再次審計。
第十條 施工預算造價前置審計的內容:
(一)施工圖預算工程量的真實性。
(二)定額消耗量的真實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單價確定的真實性、合理性。
(四)非實體性項目是否按市場競爭原則進行確定。
(五)有關費用的計取是否符合規定。
(六)建設項目預算造價的真實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一條 新增造價超過5%以上再次前置審計的內容:
(一)設計變更、項目增減的依據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確定是否真實、合理。
(三)有關材料單價、分項工程協商價、包乾價等價格調整的真實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四章 審計結論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前置審計所確認的工程造價為建設項目的基準價,未經前置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招標。項目在建期間新增投資額超過5%,未經審計確認的不得調整預算。
第十三條 在施工過程中投資未新增或新增投資不超過5%的項目,中標價及新增部分作為工程結算和撥款的依據,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事後監督;新增投資超過5%的,以中標價及審計確認造價作為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和撥款的依據。未經審計的不得結算。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前置審計進行招標、施工、結算的,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造成損失的,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由其組織和聘請參與建設項目前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過錯、過失人員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接受建設單位委託編制建設項目預算或工程量清單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遵守《貴州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等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格的特約審計人員參與審計,審計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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