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管理規定

保護區內濕地保護、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 違反保護區濕地保護有關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管理規定》業經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屆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德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管理規定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簡稱保護區,下同)濕地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簡稱保護區管理局,下同)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濕地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保護區內濕地保護、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禁止在保護區濕地範圍內挖溝、築壩、開墾、采砂、取土、放牧、燒荒、砍伐樹木、採集植物和非法獵獲野生動物等行為。
第五條 在保護區濕地內從事勘查、道路、水利、電力和通訊等生產活動需占用或者徵用濕地的,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後,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龍王廟和東北泡子核心區濕地中的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違法開墾的耕地應當有計畫退耕還濕。
第七條 保護區實驗區內禁止過度捕撈、無計畫收割蘆葦。
第八條 保護濕地水資源, 保證濕地生態用水,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排放濕地內水資源。
第九條 禁止破壞保護區濕地內魚類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
第十條 禁止向保護區濕地及其周邊1公里範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禁止向保護區濕地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污水及有毒、有害氣體。
第十一條 除專職管理人員外,禁止任何人員進入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已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立即停止,退耕還濕。保護區核心區現有居民,由當地政府或者所在單位負責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因教學科研需要進入保護區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驗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批准後方可進入,並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路線、方法進行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的成果副本交保護區管理局存檔。
第十四條 違反保護區濕地保護有關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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