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環境保護規定》業經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屆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德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環境保護規定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簡稱保護區,下同)水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和《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簡稱保護區管理局,下同)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水資源管理。
第三條 保護區水資源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並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條 禁止在保護區行洪區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
第六條 禁止在保護區行洪區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構築)物及開展其他妨礙行洪的活動。保護區行洪區內現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
第七條 禁止向興凱湖周邊的河流、排乾、泡澤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第八條 通向興凱湖的人工灌渠應當設定節制閘、攔污柵和污水淨化帶。禁止向興凱湖直接排放生產、生活污水。
第九條 禁止向流入興凱湖的河流、排乾、泡澤傾倒、填埋固體垃圾和有毒有害廢棄物。
禁止在保護區內的湖泊、泡澤、灘地和岸坡堆放、存儲有毒有害物體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條 保護區內應當設定垃圾收集箱,設專人專車定期將垃圾清運到保護區外指定的垃圾處理場。
第十一條 興凱湖北岸300米內的耕地應退耕還濕,恢復興凱湖湖濱濕地污染降解帶。
保護區核心區外圍1000米範圍內,以及小興凱湖周邊1000米內的農田,推廣有機生物肥,禁止使用農藥、化肥,發展綠色生態農業。
東北泡子濕地周邊2000年以後開墾的耕地一律退耕還濕,恢復該濕地降解穆稜河及其周邊農田污染功能。
第十二條 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防止水資源浪費,提高灌溉農業水資源利用率。
直接從興凱湖或者興凱湖周邊地下取水的,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所收水資源費用於保護區水利建設和環境保護。
保護區內農業生產用水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部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十三條 改善小興凱湖水環境狀況,投放以浮游植物、浮遊動物為食的食水性魚類和以水草為食的草食性魚類,保持湖泊生態系統平衡。
第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局應當設立興凱湖湖水監測網路,定期向社會發布興凱湖湖區水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第十五條 保護區實驗區經營活動和正常生活,應當採用型煤、天然氣等生物質燃料作為燃料。
第十六條 興凱湖旅遊景區的遊船和車輛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湖區漁船管理點應當使用船油污收集設施,禁止漁船向水體排放油污。
第十七條 對違反水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