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2-12-09
【生效日期】1992-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1992年12月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有線電視管理,確保有線電視質量,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線電視暫行管理辦法》、《〈有線電視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開辦有線電視或承攬有線電視設計、安裝的單位或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有線電視,是指利用射頻電纜、光纜、多頻道全向微波或其組合來傳輸、分配和交換廣播電視節目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包括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的總稱。
第四條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有線電視事業的總體發展規劃和管理。行署、市、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
第五條本規定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設、物價、稅務、公安、財政、銀行等部門予以配合。
第二章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六條有線電視台(站)和共用天線系統應依法設立,並接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積極發展共用天線系統,轉播中央、省、市(行署)現有無線廣播電視節目。具備條件開辦有線電視台(站)的縣級以上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台(站)。
個人不得申請開辦有線電視台(站)。
開辦有線電視台(站)的單位,未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允許,不得超越本單位所轄範圍。當城市聯網時必須併網。
第八條申請開辦有線電視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電視覆蓋網整體規劃要求;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按無線電視台標準配備的台長和主要骨幹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專職採訪、編緝、攝像、錄像、播音、傳輸和技術維護專業人員;
(三)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四)有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像、錄像、編輯、播放設備;
(五)有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和必要的儀器;
(六)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場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場所。
具備其中第(一)、(三)、(五)、(七)項條件者,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
單位設定共用天線系統,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傳輸設備。
第九條開辦有線電視台的單位,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建台申請、建台方案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等書面材料,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後,方可興建。建成後經驗收合格者,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並發給《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第十條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的單位,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建站報告及有關檔案,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興建,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者,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級電視站許可證》。
第十一條設定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應向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籌建,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者,由審查部門發給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共用天線系統許可證》。
第十二條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一律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開辦和管理。
兩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在一個城鎮,該城鎮有線電視的開辦,由上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情況特殊的,由雙方政府協商解決。
縣以上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聯網設計方案,應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有線電視台(站)、共用天線系統,可向終端用戶收取一次性建設費和按月收取適當收看費,用以購置、安裝、維護有線電視設施和購置、租賃、製作有線電視節目、錄像製品以及業務管理。
第三章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台(站)的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台(站)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五條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六條有線電視台(站)工程竣工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十七條有線電視台(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轉播中央電視台、省電視台節目和國家教委開辦的電視教育節目。
有線電視台自辦節目頻道、有線電視站播放錄像製品頻道必須按時完整地轉播中央、省、市(行署)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
有線電視台自辦的新聞節目,每周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第十八條有線電視台(站)播放的錄像製品,必須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音像製品發行單位實行統一供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在有線電視台(站)播放:
(一)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電視節目;
(二)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電影片和錄像製品;
(三)未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製作的國產電視劇;
(四)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播放的國外影視劇(含錄像製品);
(五)未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錄像製品;
(六)轉播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和國外的電視節目。
第二十條有線電視台(站)應建立健全電視節目審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期編制播放節目單,並報市(行署)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禁止有線電視站播放自製節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國外電視節目和播放自製節目、錄像製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並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無《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許可證》或《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經營有線電視台(站)和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業務的;
(二)有線電視台(站)的設計、安裝方案未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並處以警告、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可同時沒收其播放設備。
(一)未經批准私自設立有線電視台(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
(二)非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開辦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的;
(三)有線電視台(站)不安排專用頻道轉播中央電視台和省電視台節目的;
(四)有線電視台自辦節目頻道、有線電視站播放錄像製品頻道,不按時轉播中央、省、市(行署)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的;
(五)有線電視台(站)工程竣工後,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三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沒收播放設備及所播放的電視節目製品,並建議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一)有線電視台(站)播放非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發行單位供應的錄像製品的;
(二)播放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製品的;
(三)有線電視台(站)擅自轉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國外電視節目的;
(四)有線電視台(站)將所供錄像製品私自翻錄、出租或轉借的;
(五)有線電視站播放自製電視節目的;
(六)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國外電視節目和播放自製電視節目、錄像製品的。
第二十六條破壞有線電視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追究侵害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線電視台(站)播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反動、淫穢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電視節目、錄像製品的,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罰沒財物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是指代表一級政府開辦的有線電視台。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所指縣以上含縣級在內。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規定收取費用的標準,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與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