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口林業局

黑龍江省林口林業局

林口林業局位於黑龍江省東南部,始建於1963年,地處完達山脈佛爺嶺以南的大小鍋盔山區,施業區總面積27.3萬公頃,跨林口、海林、勃利三縣(市)。施業區內有9個鄉鎮,159個自然村屯,農業人口14.5萬,林業人口1.7萬。

基本情況

林口林業局始建於1963年,施業區總面積27.3萬公頃,其中有林地面積213568公頃,活立木蓄積1410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78.9%。林業局下轄15個林場所、一個營林站以及貯木加工廠等34個直屬基層單位。林業局還統管林區的社會性工作,設有比較完整的商業、物質供應、文教衛生和公檢法系統。形成了營林生產、多種經營、木材生產、林產工業為主的較為完整的森林工業體系和林區社會體系。

固定資產原值16897萬元,淨值11397萬元,有林區專用公路512公里。全局有人口27404人,其中在冊職工4517人,在崗職工3484人,離崗退休職工3802人,林區人均年收入13693元。

黑龍江省林口林業局 黑龍江省林口林業局

建局五十年來,林口林業局始終堅持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綠化荒山,大造其林,分別在1983年和2000年率先在全國實現人工林保存面積100萬畝和200萬畝的偉大壯舉,在中華大地上矗立起一座不朽的綠色豐碑。 共為國家生產木材405.6萬立方米,上繳稅金4773萬元,人工造林保存面積達222.54萬畝。

近年來,林口林業局更是以全面建成林區小康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為主線,以天保二期工程為契機,以"四八四三"發展戰略和"大美林口"建設為目標,挺立潮頭,科學發展,帶領全局廣大幹部職工,踐行科學發展觀,弘揚"艱苦創業、自強不息"的企業精神,與改革同行,與時代同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萬眾一心,勵精圖治,使企業綜合實力明顯增強,木材效益逐年翻番,產業結構調整成效顯著,多種經營占據半壁江山,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壯大,社會事業蓬勃發展,職工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企業直入經濟社會跨越持續發展的快車道。

管理局領導

黨委書記李久林

局長鄭恩生

黨委副書記姜君

常務副局長王玉江

紀委書記劉文勝

政法委書記楊柳

工會主席付春風

駐局專員郭仁江

副局長關丙山

副局長趙廷廣

副局長王福林

副局長趙富

副局長劉國成

黨委組織部長逄顯利

黨委宣傳部長孫克啟

機構設定

一、林區管委會行政機構

1、發展改革局(建設環保局、商務局與其合署辦公,掛物價局、統計局、招商局、旅遊事業管理局、信息中心牌子)

2、財政局(掛國有資產管理局、涉案物品價格鑑定中心牌子)

3、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掛人才資源管理中心牌子)

4、農業畜牧局

5、教育局(招生辦與其合署辦公,掛體育局、職教辦牌子)

6、衛生局(計畫生育委員會與其合署辦公,掛食品藥品監督局、疾病控制防治中心牌子)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通局、農機局與其合署辦公)

8、審計局

9、科技與信息產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其合署辦公)

10、民政局

11、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12、司法局(普法辦與其合署辦公,掛契約辦、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牌子)

13、森林公安局

14、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辦、機關黨委與其合署辦公)

15、管委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掛法制辦、史志辦、檔案室、政研室牌子)

二、林區管委會黨群機構

1、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與其合署辦公)

2、黨委組織部(人事局與其合署辦公,掛黨幹校、人才中心、職改辦牌子)

3、黨委宣傳部(統戰部、文化局、廣電局與其合署辦公,掛新聞出版局、民族宗教事務局、文明辦、記者站、理論學習室牌子)

4、政法委(武裝部與其合署辦公、掛綜治辦、防範邪教辦公室牌子)

5、老幹部辦公室

6、林區工會委員會

7、林區共青團委員會。

三、國有林管理局機構設定

1、營林局(掛防汛辦公室、綠化辦公室牌子)

2、資源管理科(林政科、"天保"辦與其合署辦公,掛伐區管理辦公室、水政管理辦公室、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牌子)

四、派駐機構:

1、森林資源監督辦公室

2、國土資源局。

五、其他機構:

1、林區人民檢察院

2、林區人民法院。

六、管委會所屬事業單位

1、社會保險局

2、森林調查設計隊

3、森林消防大隊

4、林區中國小校

5、職工醫院

6、林區有線電視站

7、社區

工作職責

一、森林資源管理

負責組織、指導全局森林資源管理,擬定森林資源管理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

負責組織、指導全局森林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局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和森林資源數據的統計、管理和分析;

監督並審核全局森林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情況。

三、森調設計管理

負責伐區調查設計業務指導、監督及檢查驗收工作。

四、審批撥交管理

負責全局調查設計審核、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批和撥交發放林木採伐作業證。

五、伐區質量管理

負責全局伐區採伐作業質量的檢查、評定和成果驗收工作。

六、採伐限額和“三總量”管理

負責組織、編制全局森林採伐限額方案;負責全局森林採伐限額管理並監督實施和“三總量”(採伐量、運輸量、銷售量)控制、核查工作。

七、林地林權管理

負責指導全局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辦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檢查監督全局徵用占用林地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全局林地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及檔案管理。

指導並監督全局森林、林木、林地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林地、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八、森林資源管護管理

負責指導並監督全局森林資源的管護工作,並進行季度、年終綜合考評、統計及檔案管理工作。

九、紅松果林發包管理

負責全局紅松果林的檔案管理和協調競價發包工作。

森林資源管理局工作職責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使林業局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林業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林業局在各項工作中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總局黨委、總局及管理局黨委、管理局的指示、決定,執行局職代會的各項決議,自覺接受職工代表會的監督,積極聽取職工代表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忠實履行職責,確保政令暢通。要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方式,改進作風,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條 局機關組成人員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記“兩個務必”,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奮發有為;要勤於學習,善於思考,勇於探索,不斷進取;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力戒空談;要從嚴治政,強化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勤政為民,廉潔自律,艱苦奮鬥,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要把人民民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擁護不擁護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四條 局機關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檔案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樹立大局意識,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局機關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局機關由下列人員組成:書記(局長),副書記(副局長),局機關黨群各部、委、辦、工會、團委,行政各科室全體工作人員。

第六條 林業局實行局長負責制。書記(局長)負責主持林業局黨委與行政的全面工作,副書記(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工作。常務副書記(副局長)協助書記(局長)主持林業局日常工作。書記(局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書記(副局長)主持林業局全面工作。

第七條 林業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局黨委會、黨政工聯席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書記(副局長)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實行個人分工負責制。同時,可受書記(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林業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局機關辦公室主任在書記(局長)領導下,協調落實林業局決定事項和書記(局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局機關黨委在局黨委、林業局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安排局機關的日常性工作。

第十一條 局機關工作部門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實行科室負責人負責制和個人分工負責制。

第十二條 局機關工作部門受林業局統一領導,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第十三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部門負責人需要向林業局匯報的事項,應向分管副書記(副局長)匯報;確需向書記(局長)匯報的,必須事前徵求分管副書記(副局長)的意見。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 林業局實行黨委會議、黨政工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基層領導幹部會議(包括書記例會)、書記(局長)辦公會議及專題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局基層領導幹部會議(包括書記例會)。由書記(局長)、副書記(副局長)和基層黨政領導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吸收局機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視情邀請局黨委有關部門以及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的負責人列席。局基層領導幹部會議(包括書記例會)由書記(局長)或書記(局長)委託常務副書記(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召開1次,必要時由書記(局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總局黨委、總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總結部署和決定林業局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分析全局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四)討論通過其他需要由局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局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有關局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與修改重要事項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研究制定黨委工作規劃、年度或一個時期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部署,黨委負責人代表黨委所做的重要講話或報告,以黨委名義發出的重要檔案。

(三)研究通過事關全局性、政策性、涉及穩定工作和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通過黨委成員的分工與調整;內設機構、機構調整和人員編制;黨委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幹部推薦、提拔、任免、獎懲等問題。

(五)研究通過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等重要項目的安排;金額較大的財、物支配和資產處置;大額資金的使用等問題。

(六)研究討論重要涉外事項、突發性重大事件及其它應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會議。按照《企業法》規定,林業局須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按規定結構及比例選舉產生的全局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擴大到基層單位、局機關各部門,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企業重大決策。

(二)檢查、監督企業和各級領導的工作。

(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局黨政工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局長、副局長、局調研員、局機關辦公室主任組成。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局黨政工聯席會議由書記或局長決定召開,由書記(局長)或書記(局長)委託常務副書記(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在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一般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及局黨委、林業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審議需要向上級請示、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通過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草案、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財政預決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等報告。

(三)討論通過林業局工作計畫、重大改革事項、重要政策措施和制定的林業局規範性檔案。

(四)分析形勢,通報情況,部署工作等。

(五)討論通過其他需要林業局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書記(局長)辦公會議。由書記、局長、副書記(副局長)組成,副書記(副局長)、工會主席根據需要可以列席。局機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書記(局長)辦公會議由書記(局長)或書記(局長)委託常務副書記(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林業局各單位、各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事項。

(二)研究審定重大基建和企業投資的重大技改項目、重大預算開支項目。

(三)交流工作情況,協調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任務。

(四)研究討論書記(局長)認為有必要集體研究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林業局專題辦公會議。由書記(局長)、副書記(副局長)確定議題、召開時間,並主持會議,與議題有關的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專題辦公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林業局領導各自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處理日常業務工作。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林業局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凡涉及經費、編制安排的,嚴格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黨委委員出席局黨委會議、局黨政工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列席書記辦公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可以列席局黨委會議、局黨政工聯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二條 局黨委會議、黨政工聯席會議、書記(局長)辦公會議、基層領導幹部會議(包括書記例會)由局機關行政科、辦公室負責會務工作,專題辦公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凡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並由機關辦公室或機關行政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會務工作。會議指定人員要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與會,凡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提前請假,並將替代列席人員名單報局辦公室。

局黨政工聯席會議、書記(局長)辦公會議在會後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局黨委會議、基層領導幹部會議(包括書記例會)局專題會議是否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視需要而定。局機關各類會議需要形成會議紀要的,由局機關辦公室或召集會議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形成會議紀要初稿,經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二十三條林業局各類會議議定的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等事項,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由書記(局長)最後審定;涉及資金安排方面內容需局長會前同意或會後批准。

局召開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按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與方式須經局機關辦公室主任審定,必要時須報副局長或局長審定。

第二十四條林業局各類會議要嚴格執行會議審批等程式,控制會議規模,減少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林業局召開各種會議,由召開部門支付所有費用,參加會議人員不支付任何費用。全局性會議一律提前十天由部門經由辦公室提出會議申請,報經黨委書記、局長審核批准。專業會議必須報請主管局領導審核批准。

第四章 公文審批、傳閱制度

第二十五條報送局黨委、林業局審批的公文,應當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辦理,各部門草擬的文函,應按規定送局辦公室審核,由辦公室按程式呈送局領導審簽。

第二十六條局辦公室負責統一處理和承辦報送局黨委、林業局審批的公文;負責協助局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局黨委、林業局名義制發的公文。機關各科室和各單位報送局黨委、林業局的公文,由局辦公室按局領導分工報送審批,重大問題報送常務副局長、常務書記、局長、書記審批。

第二十七條公文簽發。⑴局黨委或林業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分別由書記和局長簽發,局黨委、林業局聯合發文由局長、書記共同簽發。⑵以林業局辦公室或黨委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屬於林業局一般日常工作,經辦公室審核後,由分管副書記或副局長簽發;屬於涉及面較廣,比較重要的,經辦公室審核後,由分管副書記、常務副書記、副局長或分管局長、常務局長共同簽發。

第二十八條簽批公文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式,對局辦公室沒有收文登記的檔案,原則上不予簽批,所有檔案審批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天。

第二十九條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對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可以以局辦公室名義發的不以林業局或局黨委名義發文;可以以部門名義發文的,不以局、局黨委或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簡件、函件的,不發正式的公文;可用領導批示復件或口頭、電話答覆的,不發公文。屬於政策性較強或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需請示局黨委或林業局同意的事項,按規定程式報經審定後,由職能部門自行發文,並註明“此檔案已經局黨委、林業局同意”。

第三十條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報送局辦公室登記承辦,除局領導直接交辦或緊急重大事項外,原則上不得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更不得多頭呈送。違反上述規定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局各部門報請局黨委、林業局決定的事項,如部門間有分歧意見時,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局黨委、林業局;經主辦部門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情況如實向局分管領導報告,由局領導協調或裁定。對各部門請示的事項,一般在5日內給予答覆,期限內答覆不了的由辦公室給予回告。

第三十二條林業局各部門對口上報的情況綜合材料必須經主管局領導審定,不得隨意上報。上級公文中要求貫徹落實的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承辦部門要在工作任務完成後及時向辦公室反饋辦結情況。

第三十三條上級下達的公文或平級發來的函件,必須經由辦公室登記處理後方可傳閱。對辦公室簽批到主管部門的上級檔案,主管部門應在當日內提出擬辦或貫徹落實意見,在此基礎上,報送局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閱示。在局領導簽批意見後,主管部門要在兩日內按領導批示實施貫徹,並在辦結後將情況反饋到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對需局幾個部門聯合承辦的事項,由局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簽定牽頭部門,同時確定協辦部門,由牽頭部門主動與協辦部門溝通,共同提出擬辦意見,然後經由辦公室交由局領導批示。需幾個部門共同承辦的工作,部門之間不得推諉、扯皮,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不得以任何藉口不閱文、不提出辦理意見,否則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應至少兩天主動到辦公室閱文室查閱上級來文,同時簽屬意見,需立即傳閱辦理的公文,由辦公室通知主辦部門到辦公室閱文,並簽屬意見。凡因部門不主動閱文簽屬意見而影響工作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局領導閱文由辦公室文書送達至領導辦公室閱批;各部門負責人在辦公室閱文室閱文。無特殊情況,不得將檔案帶回至本部門。局領導公出時,應及時將檔案處理完畢,並返還辦公室,特殊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告知辦公室。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三十六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逐步建立行政質詢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條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計畫、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法規議案和行政法規、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林業局黨委會議或林業局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提請林業局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政府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林業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局黨委、林業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林業局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林業局根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擴大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法規議案、制定行政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規、規章,確保法規議案和行政規章的質量。

第四十三條林業局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總局、管理局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林業局發布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各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林業局備案,由林業局法制局審查並定期向林業局報告。

第四十四條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四十五條林業局要自覺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林業局報告。

第四十七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林業局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並督促抓好落實。

第四十九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林業局報告。要加強政務公開制度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八章工作安排

第五十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計畫和季度、月度等階段性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五十一條林業局在年初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行政規章草案、林業局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林業局年度工作計畫。

第五十二條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林業局工作安排,並按要求定期向林業局報告執行情況。林業局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九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三條林業局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下級單位負責人到轄區分界處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第五十四條林業局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確需參加的活動,由活動組織部門報林業局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五十五條林業局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林業局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局黨委、林業局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十七條林業局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林業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林業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林業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林業局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林業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林業局同意。

第五十八條副書記(副局長)離局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書記(局長),由局辦公室通報林業局其他領導。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局外出,應事先報告林業局分管局長,並報林業局辦公室、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提高辦事效率和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林業局及各部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林業局組成人員要保證通訊聯絡隨時暢通,隨叫隨到,今後通信工具號碼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報局辦公室。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體性上訪、災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重大情況,不論工作日或節假日,不論白天或夜晚,不論人在何處,必須第一時間向林業局辦公室報告,或視情況,直接向林業局領導匯報。並根據本部門職責,依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趕赴現場,組織力量控制事態,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密切跟蹤事態進展情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對因遲報、漏報、瞞報和處理不當造成影響和損失的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要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林業局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以上林口林業局工作規則資料

轄區資源

礦產資源

林口林業局西北楞石墨資源是新近發現的巨大石墨礦,其儲量超過3500萬噸、有5個礦帶、56條礦體、71.4%的儲量在該局施業內。

野生動物資源

2014年9月20日,林口林業局發現野生東北虎足印。在林口林業局曙光經營所施業區內出現的多處深度約2厘米、長為13厘米、寬為14厘米的梅花狀野獸爪印,為成年野生東北虎足跡。

轄區產業

石材總公司

石材總公司及所屬礦山集中開發了九一礦山,安裝一台國內最先進的礦山鋸。

林海山農產品加工廠

林海山農產品加工廠,建立了500平方米的標準化生產車間,有連續化的作業生產線,生產、加工、銷售刺五加茶、蒲公英茶、山野菜麵條等系列產品。野生刺五加面積達5000畝,其中1000畝的刺五加在海拔1千米的大青頂子山脈中生長。施業區內還建立了全國第一個天然刺五加培育保護基地。

千畝葡萄莊園

擁有勝利經營所的山葡萄為主特色的千畝葡萄莊園。林口局還自己研製、培育了適合本地區生長的4種山葡萄苗木,相繼出台了免收種植戶土地使用補償費、為種植戶承擔近一半購苗費用及運費、免費鋪設和使用滴灌設施、聯繫農家肥原料等幫扶政策。種植戶達到了86戶。

現代化葡萄酒莊總面積3000平方米,年產葡萄酒2000噸、葡萄原汁3000噸。2013年,林業局擴建了葡萄酒生產車間,新引進了一套現代化的葡萄酒生產設備,聘請了兩名葡萄酒釀造師,有效提高了葡萄酒的釀造工藝,提升了葡萄酒的品質,打造出了具有林區特色的"林韻"山葡萄酒品牌。

林口森林驢繁育基地

林口局結合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在山上林場所建立了16個黑毛驢養殖舍,在曙光經營所科學規劃建設了一處占地面積20公頃、可養驢10000頭、集養殖繁育、技術培訓、參觀學習、加工銷售為一體的標準化生態特色養殖基地。 項目新建驢舍24棟,草料棚及飼料加工廠8000平方米,改造辦公室360平方米一座。總建築面積25000平方米。24棟驢舍分別為公驢舍2棟,母驢舍16棟,分娩舍3棟,配種室、獸醫室3棟。 2018年4月10日06月30日,勝利經營所森林驢養殖場已產驢駒12頭。各林場(所)森林驢養殖場總計新產驢駒31頭。

花卉苗木培育基地

占地總面積達6.3公頃,苗木培育主要選擇荷蘭菊、黃景天、紫玉簪、福祿考、萱草、百合、射干鳶尾等17種花卉,總栽植數量達310萬株,是東北地區集中栽植面積最.大的花卉苗木培育基地。

發展大事記

2009年5月15日,國家林業局駐省專員辦“三總量”檢查組蒞臨我局檢查指導工作。

2009年6月4日,省森工總局黨委書記高金芳、總局黨委委員、組織部長時永錄帶領總局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督察組在牡林管局黨委書記王常文、局長鄧恩元陪同下深入到我局,對我局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行專題調研。

2009年9月17日,總局局長劉忠敏深入到林口林區,對當前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2014年 9月24日,林口林業局成為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唯.一一家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

2017年8月30日,林口林業局更名為黑龍江省林口重點國有林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在勝利經營所省級山葡萄種植示範園區內組織舉辦龍江森工·林口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葡萄採摘節。

2018年,森林驢繁育基地項目建設正進入緊張的施工階段

辦公指南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口縣古城鎮

辦公時間:8:00--11:00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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