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對氣象信息的多樣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氣象信息包括公眾氣象信息和非公眾氣象信息。
公眾氣象信息是指面向公眾需求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氣象探測資料。
非公眾氣象信息是指滿足特定群體需求的氣象信息。
第三條 氣象信息服務應當遵循公益性為主、公益性與市場化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信息服務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公眾氣象信息服務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宣傳、教育、科學普及等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和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密切監測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為當地政府決策提供防災減災、農業生產所需的內部氣象信息。內部氣象信息屬於保密範圍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為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需要提供氣象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製作、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充分利用技術裝備和科技創新成果,結合當地天氣氣候特點,不斷提高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前瞻性。
第九條 公眾氣象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探測資料的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公眾氣象信息發布是指公眾氣象信息無償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第十條 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供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製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鼓勵多渠道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滿足社會公眾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
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是指將已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進行傳播、轉載的過程。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站等媒體或者信息服務平台不得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
從事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並標明發布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公眾氣象信息時,不得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信息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及時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建設,採取自建、租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逐步達到城鎮、村屯全覆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上傳至當地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由該平台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站在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Ⅱ級(橙色)、Ⅰ級(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以滾動字幕的方式向有線電視用戶傳播。
通信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工作流程,建立應急簡訊快速傳送渠道。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無償及時傳送應急簡訊,提醒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預防準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機制和多種快速傳播渠道。
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傳播,並標明發布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接收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轄區內公眾傳播。
學校、托幼機構、醫院、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鼓勵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站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渠道,從事公眾氣象預報傳播服務。
第十八條 向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戶傳播公眾氣象信息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受氣象災害影響區域的群體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九條 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實行市場化經營,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鼓勵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觀測、收集氣象信息,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使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表彰。
從事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資質或者備案。
從事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版面顯著位置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氣象探測資料社會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 從事氣象探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探測的氣象資料。除用於公益性的規劃、科研、教學等活動外,應當遵守氣象探測資料匯交單位和個人的附加使用限制條件。
第二十二條 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保密等級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使用的氣象探測資料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服務實行質量評價制度。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傳播本省行政區域公眾氣象信息的單位進行傳播服務質量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符合國家和省傳播質量評價標準的單位頒發氣象信息傳播信用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
氣象信息傳播信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傳播本省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內容、時間和網際網路地址。記錄備份應當至少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應當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鼓勵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準則,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實行信用評價制度。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面向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戶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徵集範圍。
第三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和其他負有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漏發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擅自向社會提供非公開氣象信息或者未經保密技術處理的涉密氣象信息的;
(三)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訂正而未及時補充、訂正的;
(四)接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傳播而未傳播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法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偽造、冒用氣象信息傳播信用標識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播公眾氣象信息時,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或者傳播虛假信息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運營企業未無償及時傳送應急簡訊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草案說明
關於《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7年8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農業林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乃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委託,現就關於《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做如下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氣象信息服務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防禦氣象災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信息服務工作,全省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氣象信息製作、發布、傳播體系,氣象信息服務工作取得長足進展,在滿足公眾氣象信息服務需求、氣象災害防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氣象信息傳播不規範。網際網路的興起為人們獲取氣象信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手段,同時也存在著傳播的公眾氣象信息與預報結論不一致,內容不完整,不標註發布時間和發布台站,傳播過時預報結論等問題。個別媒體還發布不準確的極端天氣信息,給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帶來較大負面影響。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中的職責落實不到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建設還有差距。一方面,部分村屯由於尚未建設接收設施,無法接受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傳播上還存在盲區和死角。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由於經費不足,突發事件預警發布系統建設不夠完善,設備的升級、改造、更新以及維護維修不到位,影響了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和發布的時效性。三是氣象探測資料社會公共資源開放共享不充分,對匯交的氣象探測資料保護不夠,制約了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發展。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二、關於起草的主要過程
該條例是全國關於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立法具有創製性。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後,省人大農林委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要求,積極牽頭組織好立法有關工作。為了使該立法內容全面、重點突出,年初,由省人大農林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及省氣象局召開三次座談會,對條例的立法依據、框架、規範的主要內容進行論證、研討,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印發省政府14個部門和13個市(地)徵求意見。為了學習借鑑外省市在氣象信息服務和管理方面經驗,3月中旬,省人大農林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氣象局組成調研組赴安徽、福建、上海、北京及所屬市、縣進行立法調研和座談交流。為了使條例更加符合我省實際,7月初,赴佳木斯、伊春、鶴崗、黑河及所屬部分縣進行實地調研,與當地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座談,聽取了氣象信息服務和管理情況的介紹,並深入到村屯進行實地考察。為了使條例更加嚴謹科學,組織召開了有農業、林業、氣象、法律、社科、立法實踐專家和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專家學者的修改意見,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向社會徵求了意見,由省氣象局向省政府主管領導進行專題匯報。經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第16次會議審議,形成《條例(草案)》。
三、關於《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公眾氣象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中的職責。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建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機制和快速傳播渠道,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規範了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的發布、傳播行為。第九條規定,公眾氣象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第十一條規定,傳播公眾氣象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並標明發布氣象台站名稱和時間,同時鼓勵多渠道傳播公眾氣象信息。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上傳至當地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高發布的時效性和權威性。
(三)開放氣象探測資料社會公共資源,支持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化發展,滿足社會各界對氣象信息服務的多樣化需求。第十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實行市場化運作、公平競爭。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國家所屬氣象台站氣象探測資料社會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實現資源共享。
(四)強化氣象信息服務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建立了傳播信用標識制度,對傳播質量進行監管,以市場化的手段優勝劣汰,提高公眾氣象信息的傳播質量。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實行信用評價,並向社會公布,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通過規範經營行為,引導企業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取代單一的行政處罰措施,實現國家在行政管理領域“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考慮到本條例規範內容相對單一,條數較少,只有33條,未做分章處理。
四、關於立法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財政支持問題。明確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的責任主體。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這一規定,符合國家關於事權與支出責任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改革要求。
(二)關於電信運營企業無償傳送應急簡訊問題。第十四條規定,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無償傳送應急簡訊,提醒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做好預防準備。這一規定主要考慮,簡訊仍然是非常有效、廣泛使用的傳播方式,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利用技術優勢,履行社會責任。省氣象局、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應急辦2012年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綠色通道的通知》(黑氣發〔2012〕50號),規定電信運營企業無償傳送應急簡訊。從上海、福建、安徽等地實踐來看,也都採取了電信運營企業無償傳送應急簡訊的方式。
(三)關於傳播信用標識管理具體規定問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授權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信用標識管理是工作層面的問題,內容比較繁瑣,不宜在《條例(草案)》中做具體規定,授權主管部門制定較為合適。
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於《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7年10月1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龔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8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氣象信息服務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是防災減災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初次審議所提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氣象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全省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應急辦、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和部分立法聯繫點、民主黨派的意見,並通過黑龍江日報、東北網、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赴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大興安嶺進行了補充調研,召開了有氣象、法律、語言文字等方面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並與省通信管理局及省移動、電信、聯通公司就應急簡訊快速傳送問題進行了專題協調。根據調研反饋和專家論證的意見,會同農林委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9月21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調研反饋意見提出,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中關於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部門的列舉不全面,建議修改。經研究,將該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增加對氣象科學知識進行宣傳教育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
三、按照國家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眾氣象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探測資料的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第三款中公眾氣象信息及時性和準確性的表述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款中的規定重複。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三款刪除。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鼓勵多渠道傳播公眾氣象信息”修改為“鼓勵多渠道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
五、有的調研反饋意見提出,應急簡訊傳送環節較多、工作流程複雜,影響了應急簡訊的傳送時效。經協調有關單位,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通信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工作流程,建立應急簡訊快速傳送渠道。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無償及時傳送應急簡訊,提醒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預防準備。”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鼓勵將觀測、收集的氣象信息匯交給氣象台站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
七、有的調研反饋意見提出,應當增加對非法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的處罰規定。據此,根據國家氣象法的相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中增加了處罰規定。同時,刪除了國家氣象法中已有處罰規定的該條第二項內容。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傳播擅自更改的公眾氣象信息內容和結論,傳播虛假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公眾氣象信息的行為應當增加處罰規定。據此,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播公眾氣象信息時,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或者傳播虛假信息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規定的被處罰對象應當是企業。據此,將該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運營企業未無償及時傳送應急簡訊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罰款。”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專家和調研反饋意見,對部分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7年10月13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龔夏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10月12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反饋意見提出,有關單位和個人科研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在學術會議、學術刊物上交流、發表的,也屬於向社會公開發布的行為。經研究,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修改為:“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供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製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改變氣象預報播發時間安排應當先徵得有關氣象台站同意的規定,有新設行政許可的可能。考慮到國家氣象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經研究,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刪除。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經協調有關部門,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站在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Ⅱ級(橙色)、Ⅰ級(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以滾動字幕的方式向有線電視用戶傳播。”
四、建議將條例施行日期確定為2018年1月1日。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內容解讀
2017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台,成為我國首部氣象信息服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該《條例》是黑龍江省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工作的行動準則和法律保證,有效規範了全省公眾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對於促進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發展,開放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滿足社會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該《條例》具有五大創新亮點,為黑龍江省建立完善的氣象信息服務工作體系、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發布主體的唯一性。《條例》規定公眾氣象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傳播的廣泛性。《條例》鼓勵多渠道傳播公眾氣象信息,以滿足社會和公眾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填補了對網際網路企業傳播氣象信息監管“空白”,鼓勵並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企業通過網站和移動網際網路等渠道從事公眾氣象預報傳播服務。傳播公眾氣象信息以及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證信息傳播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評價的可信性。《條例》強化了氣象信息服務全程監管,規定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服務實行質量評價制度,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傳播質量評價,並向社會公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領域,推進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化發展。對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實行信用評價制度。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數據的開放性。《條例》鼓勵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觀測、收集氣象信息,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使用。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表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氣象探測資料社會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實現資源共享。從事氣象探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探測的氣象資料。
監管的實效性。為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保障氣象信息的真實準確,促使氣象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條例》還明確了對傳播更改公眾氣象信息內容和結論、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的出台,有助於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職責,為各地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發展氣象信息服務市場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未來,黑龍江省氣象局將大力加強《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貫徹落實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落實規範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發布、傳播行為以及氣象信息服務監督管理等有關規定,強化監督和執法檢查,依法推進全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全面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