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詳情
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健康,提高社會衛生綜合水平,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由政府組織,地方負責,全民參與,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保證人民健康的民眾性、社會性活動。
第三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愛國衛生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的愛國衛生髮展規劃,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總體衛生水平。
第四條 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在本省境內的個人和單位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職責與機構
第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環境衛生、食品和飲水衛生,公共衛生,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開展除害防病工作;
(二)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開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污染和各種職業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
(五)開展其他與愛國衛生工作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愛國衛生工作政策,制定規劃、措施;
(二)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宣傳組織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進行社會衛生監督、效果評價,制定各項衛生檢查評比標準、辦法,組織開展檢查評比活動,進行表彰命名和批評、處罰;
(五)開展國內外社會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六)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處理愛國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街道、企業事業、部隊等單位均應設立愛國衛生組織,在本地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與管理
第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其目標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的目標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 城市、城鎮應當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創建衛生城市、城鎮活動。
農村應當開展以改善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為重點的衛生鄉、村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在全省境內實行如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春秋兩季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二)城市、城鎮各單位實行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衛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衛生日制度;
(三)城市、城鎮按責任區實行及時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
第十三條 個人和單位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內的室外環境衛生。
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第十四條 車站、船站、機場、醫院、商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除專設地點外禁止吸菸。
禁止在托幼園所、中國小校、少年宮、少兒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吸菸。
禁止吸菸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滅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
單位和居民都應當參加殺滅各種病媒生物的活動。
第十六條 大中城市市區內嚴格限制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嚴格管理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
禁止生產、銷售沒有標明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出廠和有效日期、廠名、廠址的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滅鼠毒餌應當有明顯標誌和警戒色。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各級健康教育、宣傳網路。有計畫地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均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托幼、兒少機構應當開展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個人和單位都應接受和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當制定計畫。各地區每年定期進行綜合性衛生檢查。
第二十條 縣以上設愛國衛生監督員,監督員由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聘任。聘任辦法由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開展本轄區愛國衛生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二)依法調查和參與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設立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個人和單位有權制止或向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貢獻巨大的個人和單位,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申報,由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對單位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對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並責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對行為人處以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立即就地封存、處理,並對責任人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對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罰,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處理的,縣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機關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執法的行政機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或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執行。
罰沒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藉機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頒布的《黑龍江省城鄉公共衛生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