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黑龍江省微生物學會的前身是中國微生物學會哈爾濱分會,成立於1954年10月7日。第一任理事長是張致果,副理事長趙成林、胡祥碧,秘書為趙成林和王文余。1978年10月,黑龍江省微生物學會作為黑龍江省科協第一批團體會員正式成立。現有會員427人,團體會員1個。學會下設工業微生物學、農業微生物學、醫學微生物、獸醫微生物學四個專業委員會,原有的食用菌專業委員會在2003年撤銷併入省食用菌協會。學會理事會由13人組成,其中常務理事7人。1990年本會與黑龍江省科學院套用微生物研究所、黑龍江省生物工程學會共同主辦生物學核心科技期刊《生物技術》雜誌。
黑龍江省微生物學會創立至今已經走過24個年頭,在省科協、中國微生物學會的領導下,在掛靠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學會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和發展,學會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三主一家”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言論自由。學會堅持以學術活動為中心,努力提高學術交流質量。1978年以來共組織有關工業微生物、農業微生物、獸醫微生物和食用菌學術交流71次,聘請國內外專家90人次,近年來平均每年至少邀請4-5名國外專家,先後與加拿大阿爾伯塔研究院、農業中心、諾斯高沙農業大學、美國朗曼林達大學、俄羅斯科學院遠東分院、聖彼得堡大學、俄羅斯國家微生物研究所、白俄羅斯國家微生物研究所、日本岐阜大學、東京農工大學、日本國家作物研究所等十多家研究機構建立了科技合作互訪的關係,先後派出37人次參加各種國際會議,24人出國訪問考察,其中7人攻讀博士學位。通過廣泛的對外交流和科技合作,學會爭取省級國際合作項目10項,已經鑑定3項,均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學會還每年組織一次優秀論文評選,共向中國微生物學會、省科協推薦優秀論文221篇,其中有85篇分別獲中國科協、中國微生物學會、黑龍江省自然科學技術優秀論文。
在促進學術理論交流的同時,學會工作注重與經濟建設和實際生產相結合,堅持開展“三個一”競賽活動、“科技三下鄉”科技大篷車和包扶結對子等科普活動,十多年來組織了29餘期香菇、木耳、姬松茸等各類食用菌栽培技術培訓班、10期生物防治科普宣傳活動、12期微生物肥料實用技術培訓班、7期發酵飼料技術培訓班,進行了40餘次科技科普知識講座,編寫贈送科技書籍、小冊子3.5萬冊,參加人數達5萬人,足跡遍及全省,為鄉鎮企業和農戶培養了大批技術骨幹。學會還積極培養青年科技人才,組織專題討論,並在評選優秀論文及論文、著作出版上給予支持和優惠,有2人獲黑龍江省三、四屆科技人才獎,出版專著7部。
學會主辦的《生物技術》科技期刊,為雙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年發行量逾1.5萬冊。該刊堅持面向科研生產的辦刊宗旨,刊物質量和知名度不斷提高,成為我國生物學領域的重要期刊。
通過20多年的發展,黑龍江微生物學會在促進地方科技學術交流,振興龍江經濟,促進學術進步,切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振興龍江老工業基地戰略、“綠色農業”發展戰略的實施,黑龍江省微生物學會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黑龍江省微生物學會(Heilongjiang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 ,HSM)。
第二條 黑龍江省微生物學會是黑龍江省科技協會領導下的由從事微生物學研究的科技人員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地方性民眾團體,依法登記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微生物學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黑龍江省微生物學科學技術的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為促進我省微生物學的繁榮和進步,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以適應微生物學本身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的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協會、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學會的掛靠單位是黑龍江省科學院套用微生物研究所。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兆麟街68號(黑龍江省科學院套用微生物研究所內)。郵政編碼:1500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圍繞微生物學的學科範圍從事以下業務活動:
(一)積極組織會員開展微生物學領域的重課題研究,及時掌握微生物學的國內外研究動向,為我省制定技術政策提出建議和諮詢。
(二)定期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積極促使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為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
(三)舉辦培訓班、講習班,普及現代微生物學科學技術知識。
(四)編輯出版微生物學方面的學術書籍、期刊。
(五)注意研究國外微生物學發展動態,加強同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往來,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協作。
(六)積極開展為科技人員服務的各項活動。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注意發現人才、培養人才、推薦人才。
(七)積極發展新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微生物學科技工作、教學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或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微生物學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交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單位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河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5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