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和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二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舉行聯席會議,協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一年來的工作和其他問題進行視察。視察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預定時間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將擬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工作報告草稿提前發給代表徵詢意見。
第十條 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向所在代表團請假,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組織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的代表,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原則上按設區的市、地區和解放軍駐省部隊組成代表團。省轄的不設區的市選出的代表,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同其它地市的代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會議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七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進行下列工作: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表決議案的辦法;
(六)決定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一般以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也可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意見和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開代表團推選出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根據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和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經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會議根據情況設旁聽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經主席團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為少數民族代表提供翻譯。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超過議案截止日期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法規草案,可以將草案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或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期間或閉會後四個月內,予以答覆。代表對閉會後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主席團聽取代表團團長或大會秘書長關於工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主席團成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可就各項工作報告發表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代表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
第四十條 主席團通過的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和作出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名。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提名人應當簽名。
被提名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由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法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根據多數代表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六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八條 等額選舉,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差額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人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應當依法重新確定候選人,進行第二次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選出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提出詢問。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
第五十四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主席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三條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四條 會議表決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法律牴觸時,按國家法律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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