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依法工作,充分發揮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是省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政層次,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成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做好各項工作。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履行職責,必須得到應有的保障。專門委員會成員履行職務時,人大常委會機關、委員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各專門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至五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要逐步實現專職化、年輕化、專業化。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部分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專門委員會成員辭職。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時,可由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該委員會的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新的主任委員為止。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的代表職務被停止執行或者其代表資格終止時,其專門委員會職務即隨之停止或者終止,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十條 不擔任其他職務的專門委員會成員應集中精力從事專門委員會工作;擔任其他職務的專門委員會成員應參加專門委員會活動,認真履行專門委員會職責。履行職務時,本人所承擔的其他社會活動應服從於專門委員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成員如果不能正常從事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應動員其辭去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屬於在職人員,原待遇不變,其任職期間和離任後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原工作單位負責。
第三章 職責範圍
第十二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或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報告,並提出審議報告。
第十三條 研究、擬訂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 開展與本委員會有關的立法研究,擬訂立法計畫,組織或者參與有關地方立法案的起草與修訂工作。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審議省會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或者單項條例,並提出審議報告。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立法調查、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第十五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並提出報告。
第十六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省人民政府頒布的被認為不適當的規章、命令、決定、以及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被認為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議、決定,並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 參加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常務委員會加強依法監督,根據需要可以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工作情況的專題匯報。 第十八條 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需要,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建議、意見或議案。
第二十條 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廣大人民民眾,聽取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意見和建議,重大問題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一條 參加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對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有關工作開展的評議活動。
第二十二條 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本委員會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議事制度。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工作由主任委員會主持、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過半數成員出席方能舉行;議決事項,須經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委員會議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可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根據需要通知有關部門領導人員列席會議,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問題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