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89號)和《中共黃石市委、黃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黃文〔2009〕44號)精神,設立黃石市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黃石市測繪局牌子。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內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草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信息綜合、對外宣傳、計畫生育、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安全保衛、信訪、接待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財務、財產和車輛管理工作;配合市會計協會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科(工業項目規劃審批辦公室)
負責局審批項目的申請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項目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負責經初審後需送回市局審核項目的組織協調,並督促相關科室、分局在承諾期限內按時辦結;負責規劃條件、設計要點報批;負責項目審批工作過程及結果告知,報批項目有關情況回復及相關證件的發放;負責視窗規劃諮詢服務(規劃報審程式、申報資料、規劃技術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代收行政規費等方面服務);負責規劃設計、基礎測繪資質等市場準入審查的受理、督辦;負責視窗報建項目匯總統計,辦理情況通報;承辦工業園區、市區內工業項目的規劃審批、監督檢查、核實及竣工驗收。
(三)規劃編審科
負責報建項目規劃業務的技術審查,負責規劃方案、建築方案的審查和報批工作;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和報審;參與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和全市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查報批;負責規劃設計資質審查的辦理;負責市規劃委員會會務的準備和組織工作,起草會議紀要、工作總結、工作安排及相關文稿,負責擬訂提交市政府審批事項的資料及相關準備工作。
(四)建設規劃管理科
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審查建設項目的規模與功能;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控制管理,協調建設用地內外關係,劃定用地紅線;負責起草、審核選址意見書,下發建設項目規劃定點通知單;負責審核、報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口業務統計工作。
(五)市政規劃管理科
負責大型項目和重要項目的選址定點及其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區各項市政建設工程及地上地下管網等城市基礎設施和戶外廣告、城市雕塑、標牌的規劃管理;負責市政工程項目、戶外廣告、戶外裝飾和標牌的踏勘、紅線、方案及工程審批;負責各類管網的綜合、協調;負責城市總圖編制。
(六)規劃稽查科
負責指導配合城鄉規划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做好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聽證、應訴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竣工驗收以及批後管理,依據“一書兩證”監督、檢查建設活動;負責臨時建築的批後管理;負責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測繪)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與調研,擬訂實施細則;負責依法行政工作,協調執法糾紛;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稽查工作,對城鄉規劃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對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監督檢查。
(七)測繪綜合管理科
負責本行政區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法規的貫徹執行,並負責制定地方性測繪法規實施細則;草擬基礎測繪規劃草案和本市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擬訂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測繪科技創新政策;負責對本行政區內測繪單位資料審查和測繪活動的管理,組織本地區測繪業務的招標、投標,監督、檢查測繪產品質量;負責指導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及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數字黃石”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管理、維護;負責本行政區內測繪資料的管理、供應、保密檢查,對提供涉外測繪成果進行審查和呈報;負責市域範圍內測繪任務的統計工作;負責本地區測量標誌的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對測繪產品價格及收費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市域各種地形圖的更新、補測、修測的組織實施審查和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市域內地圖編輯和出版;負責對各種違反測繪法律、法規案件的行政處罰工作。
(八)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管理;負責退休(退養)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組織規劃系統職工教育及全市規劃(測繪)系列初、中、高級技術職稱評審。
人員編制
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工勤事業編制2名,計22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1正3副(過渡期間1正4副),總規劃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正科8名,副科4名。
局機關原有的4名專項事業編制,按照有關規定不再使用,其在編人員只出不進。
職責調整
(一)加強城鄉規劃稽查職責。
(二)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測繪法》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測繪)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擬訂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制定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城鄉基礎測繪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規劃(測繪)業務的發展、科技進步、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
(三)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專業規劃及大中型項目用地規劃的編制、審查,並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報批;審核上報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負責規劃指令性計畫的編制下達和監督檢查;參與全市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查報批;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確定招標、拍賣地塊及地塊性質,提出招標、拍賣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工程管線、城市雕塑及戶外廣告、標牌、戶外裝飾裝修等實施規劃選址審批及管理。
(五)負責組織實施經政府審批的地方性城市規劃(測繪)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市區規劃區內居民已建私房危房改造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建設中有關規費的代收、代繳工作。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核發工作;對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辦理放線、驗線及竣工核實驗收手續。
(七)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稽查工作。對城市規劃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對城市總體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負責全市規劃管理的行政訴訟及規劃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
(八)負責全市城市規劃設計和測繪單位資質管理及規劃、測繪市場行業管理;組織開展規劃設計方案的競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地下管線普查;組織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負責全市基礎測繪資料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對城市基礎測繪成果提供有償使用;依法查處違反《測繪法》的違法行為;依法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測繪業務的招標、投標;負責本市測量標誌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測繪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和業務培訓工作。
(九)負責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屬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測繪)業務工作。
(十)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