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果樹風景名勝區農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解決農村困難民眾治病難問題,根據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的通知》(黔民發〔2008〕34號)和《黃果樹農村醫療救助實施意見》(黃管委辦發〔2006〕3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是政府採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給予一定程度醫療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相銜接,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主要對象
具有本區戶口,並符合以下對象的農村居民,納入農村醫療救助範圍。
(一)經社會事務管理局批准並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二)經社會事務管理局批准並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低保戶;
(三)特困優撫對象;
(四)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村困難民眾。
第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主要形式
(一)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二)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在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和定點醫療機構按政策規定給予減免後,個人承擔費用(含住院起付線的費用)由社會事務管理局按照救助標準進行救助。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標準
(一)對農村五保對象住院醫療費用(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社會捐贈部分)在5000元以內實行全額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二)農村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按個人應承擔的住院治療費用(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社會捐贈部分)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三)特困優撫對象在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後個人支付部分可以再次按80%的比例給以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四)農村其他困難民眾重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原則上按個人應承擔的住院治療費用(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社會捐贈部分)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八條 對未納入農村醫療救助範圍,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農村民眾,可採取臨時救濟、社會互助等辦法予以適當救助。
第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人(戶主)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憑五保供養證、農村低保證由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給予救助;
(二)鎮社會事務辦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填寫《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並加蓋印章,在15日內上報社會事務管理局,由社會事務管理局審批;
(三)社會事務管理局對鎮社會事務辦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並在10日內作出審批意見。經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並委託鎮、村委會對救助金額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沒有異議的,批准其享受醫療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曲。
第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由社會事務管理局以社會化方式進行發放。已經採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申請者個人;已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無力支付醫療費,尚未採取治療措施的救助對象,可申請救助,獲得批准後到定點醫院(《黃果樹風景名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中確定的醫院)接受治療,救助資金由社會事務管理局直接支付給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一)上級下撥資金;
(二)財政預算撥款。區財政在預算中配套安排的醫療救助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
(四)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的資金;
(五)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管委會批准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民政部門。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結餘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各級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各界為農村醫療救助捐贈款物,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全部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財政局應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開展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虛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貪污醫療救助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和為申請醫療救助對象出假證、不按規定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黃果樹風景名勝區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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